北京市液化石油氣鋼瓶租賃合同書

北京市液化石油氣鋼瓶租賃合同書

  出租單位:

  承租單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北京市液化石油氣鋼瓶租賃合同

  出租單位(甲方):

  承租單位(乙方):

  第一條 租賃鋼瓶數量及金額規格 數量 租期 租金 押金 備註5kg 15kg 50kg氣相50kg液相50kg氣液兩相瓶合計第二條 租金和押金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正確使用鋼瓶;

  3.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國家和本市安全技術要求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在租賃期間負責鋼瓶的維護和保養,對鋼瓶安全全面負責,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將鋼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乙方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並檢驗鋼瓶上出廠鋼印標記、氣瓶檢驗標記和註冊登記鋼印程式碼等內容是否清晰、有效,對標記、程式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2.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使用鋼瓶,妥善保管好鋼瓶,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並在合同終止後 日內將鋼瓶退還甲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鋼瓶。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遲延交付鋼瓶或乙方遲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應按照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交付的鋼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者在租賃期間發生毀損或其他可能影響鋼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免費修復或更換,因鋼瓶質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鋼瓶毀損、滅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逾期未退還鋼瓶的,應按照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鋼瓶押金中直接扣除違約金。

  (五)租賃期滿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終止時,乙方退還的鋼瓶應是從甲方租用的鋼瓶,否則甲方有權扣除相應押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訂有《北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合同》的,對應的《供應合同》效力終止時,本合同效力相應終止。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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