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租賃協議書

漁船租賃協議書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船舶租賃,經雙方洽談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  號機漁船(登記號碼   字第   號,船舶檢查簿號碼  字第  號)一艘出租與乙方,為捕魚使用的目的,而乙方願依約承租。

  第二條 本租賃期間議定自       起至       止滿年間為限。

  第三條 租金約定每月人民幣   元整,乙方應於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數提繳清楚,不得有遲延短欠現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領租金時,應出立收據與乙方收存,其收據應貼印花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甲方於租約訂立同時,將第一條所載租賃標的物的機漁船及船舶機器備品全部於港碼頭現場交付乙方,而乙方應驗收清楚。

  第五條 租賃標的船舶應繳一切有關稅捐由甲方負責,但營業有關稅捐盡歸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 關於船長或其他船員的僱傭,以及解僱均由乙方的隨意,甲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並應以租賃物的性質而使用。

  第八條 租賃標的船舶的修繕,除船舶機器的曲軸氣筒氣筒蓋活塞部分,由甲方負擔外,其餘機器的損壞損失的'修理由乙方負擔。

  前項修繕若屬甲方部分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鑑定後,始得進行,其進行期間不拘長短,屬於何方的負擔不得主張減少租金。

  第九條 乙方對於租賃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設改造時,應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不得擅自進行,否則其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如經甲方同意,所增設改造部分於合同終止時,全部歸屬甲方取得,乙方決不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

  第十條 租賃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僱傭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毀損或失火焚燒滅失或沉沒的,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天災或事變戰爭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乙方對於租賃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條的規定使用外,並應遵守政府法規,絕不得用於走私資匪等不法行為的使用或未經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轉租讓與等情況。

  但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除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外,乙方應負完全責任,如有損害時亦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租賃期間存續中如甲方將租賃物的船舶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時,應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點將租賃物交還甲方,而乙方決無異議。

  第十三條 本租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物的船舶及機器修復油漆,並在   港內交還甲方。

  第十四條 租賃船舶的機器備品另作目錄交與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時由乙方負補充之責。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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