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買賣合同

酒店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

  簽約地點:

  需方:

  供方:

  根據需方生產需要,需方訂購供方供應的 裝置 套,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裝置名稱、數量、合同價格、交貨期限

  【裝置名稱】

  數量(套) 合同價格(萬元)

  交貨期限

  2011年 月 日前,合同裝置到貨安裝除錯完畢,並透過需方最終驗收 合同總金額(大寫)人民幣 (含17%的增值稅,本價格為最終價,供方不得以市場變化或其它理由進行增補)

  2. 供貨範圍和交貨方式

  2.1 供貨範圍:雙方簽訂的《 技術協議》

  2.2 交貨方式:由供方負責將合同裝置運送至需方指定的交貨地點安裝除錯,並承擔全部運費。在合同裝置運輸及安裝除錯過程中造成的裝置損傷,由供方負責進行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裝置發運前供方需提前書面通知需方並經需方同意。

  3. 質量、技術標準及質量保證條款

  3.1 具體詳見雙方簽訂的《 技術協議》。

  3.2 供方保證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經使用過的,並符合雙方所簽訂的技術協議書要求的產品。

  3.3 裝置交付時,供方需提供需方認同的質量保證書。 3.4 如供方所提供的裝置已經投保,交貨時應提供投保證明。

    4. 驗收標準、方式、地點

  4.1 驗收標準:《 技術協議》 4.2 驗收方式:《 技術協議》

  4.3 最終驗收及交貨地點:產品驗收以在需方所在地(長春市 )進行的最終驗收為準。

  5. 保證

  5.1 供方保證合同裝置是全新的、技術上先進的、質量上可靠的,適合於合同規定的用途和目的並且符合有關檔案的規定。

  5.2 供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應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確的,並且能滿足需方所規定的合同裝置試執行、效能考核、操作和維修的要求。

  5.3 供方保證及時派遣合格的技術人員對合同裝置的安裝、試執行、效能考核、驗收、操作和維修提供必要、正確和充分的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

  5.4 如因技術專利或其它智慧財產權糾紛與需方無關。

  6. 付款時間和方式

  6.1 合同生效後15個日曆日內,預付貨款30%即 (大寫金額);合同裝置到貨安裝除錯完畢,且最終驗收合格,並收到供方開具的合同全額17%增值稅發票後30日內,付貨款60%即 (大寫金額);質保期滿且合同裝置無任何質量問題後30個日曆日內,付餘款10%即 (大寫金額)。

  6.2 付款方式:透過銀行轉賬支付。

  7.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7.1 供方延期交貨的',應按合同總價每個日曆日千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延期交貨超過60個日曆日的,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追究供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索賠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7.2 若因裝置設計及製造等方面缺陷導致裝置出現故障或質量問題,供方應負責修理,並承擔相關費用。

  7.3 若因需方使用不當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裝置故障,供方應協助修復和處理,所需費用由需方負責。

  7.4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合同雙方均可申請仲裁。

  8. 不可抗力

  8.1 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受戰爭、非人為因素造成的嚴重的火災、水災、風災、地地震、洪水以及其它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的影響而無法執行合同,受影響的一方應以電傳或傳真方式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7天內出具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另一方當事人。

  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合同義務的延遲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擔任何責任。但該方當事人應儘快以電傳或傳真的方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消除的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8.3 雙方當事人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後立即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期限也相應延長。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超過30個日曆日,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合同。

  9. 質保期及售後服務

  9.1 質量保證期自合同裝置在需方現場最終驗收合格之日起12個月。

  9.2 合同裝置運抵需方現場後,供方需在5個工作日內派駐1~2名技術人員抵達需方現場進行安裝除錯驗收,並負責對需方操作和維護人員進行免費技術培訓,確保需方操作人員能夠正確操作合同裝置。

  9.3 在質保期內,供方採取電話指導、現場服務、裝置返廠修理等全方位服務方式。供方保證一旦接到需方關於服務的聯絡,馬上給予回應,對於需要現場服務解決問題的,在必要的維修部品齊備的前提下48小時內到需方現場對應解決。

  10. 其他約定

  10.1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10.2《技術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 對合同條款的任何補充、增添和修改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並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

  10.4 沒有另一方當事人的事先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0.5 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聯絡往來應以書面形式進行。有關重要事項以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確認。

  10.6 本合同共三頁,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持二份,效力同等。

  需 方:

  供 方:  地 址:

  地 址:

  傳 真: 傳 真:

  電 話: 電 話: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稅 號: 稅 號: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簽字日期:年 月 日

  簽字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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