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鋼船買賣合同書
廢鋼船買賣合同書
合同號: 日期:
買方:
賣方:
本合同以下條件各條款,經買賣雙方同意,共同簽訂:
1、 船舶概況:
船名: (以下簡稱本船)
船型:
建造期: 建造廠:
船旗: 船級: 總長:
型寬: 型深: 空船吃水:
總噸: 淨噸: 輕噸(長噸):
船體結構:
本船輕噸數由賣方擔保,買方確認。賣方在交船地點交船時,應向買方提供載重量表尺圖、縱傾和穩性手冊(裝載手冊)的原始資料,或影印件加上建造廠的證明或船舶證書,以證明所提供船舶的輕噸數(不含非金屬固定壓載)及有關事項。本船如有改裝而影響原有的輕噸數,賣方應提供由船舶改裝廠出具的新輕噸數的證明檔案給買方。
2、 船上裝置
船上裝置係指屬於船上的任何物件,包括所有裝置、備件、房間內設施、傢俱、無線電通訊和導航裝置、剩餘的燃油和滑油等,以及註明是否有備用螺旋槳、備用尾軸和備用錨等。介不包括船長、高階船員和普通船員的私人物品、船舶檔案(包括航海日記)以及租借來的物品(見清單)。
3、 單價: 到岸價格,每輕噸(長噸) 美元。
4、 船舶總價: 美元。
5、 交船地點:
本船總價為船舶自航到由海港當局指定的XX港的某碼頭、安全錨地或拆船廠交船。
6、 交船時間:
賣方可在 到 之間交船,若遲於 交船,買方可選擇取消接船。
7、 交船條件:
(1) 賣方須在船舶到達交船地點約15於、7天、3天分別用電報或電傳的形式通知買方或賣方在交船港的代理從。若賣方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則買方有權按條款8(B)規定的通知承兌時作相應的延期,賣方還應承擔買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2) 船舶是以“現狀”為基礎出售的廢鋼船。應按條款5的地點、條款6的時間,以完整的財產、基本上無損、無貨、壓載條件下,安全浮於海面上自航交船。
(3) 賣 方確保交船時,在船是要有夠1天使用的燃油和滑油,以足夠的柴油,以保證1臺發電機能在交船後港內6天的耗用。
(4)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賣方無權移動和拆除任何按條款1和2中所物件(除非在條款1、2和附表中已作說明的不屬於出賣的專案),船上如發現有物件減少,賣方應向買方作相應的補償。
(5) 賣方同意,當本船到達交船地點,買方或買方代表要上船時,賣方將給他們一切幫助和對船舶情況作說明。
(6) 若本船沒有按本合同條款6所述時間內交船,買方應有權保留或取消本合同,並有權向賣方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若由於賣方的原因,而使買方取消本合同,則按條款8中所述的信用證應立即歸還給買方;或買方在賣方償還買方損害賠償金後可以推遲交船期,損害賠償金每15天按總價的百分之一的比例支付,不足15天的按15天計,損害賠償金總價自第16天算起,但不應超過船舶總價的5%。
(7) 艙室測爆
①交船時,賣方應提供一份由驗船機構或測爆機構出具的有效的部分艙室“測爆證書”,以確保有關人員能安全進入油艙、泵艙和水密艙內。
②交船時,賣方應提供一份由驗船機構或測爆機構出具的有效的.全部艙室對於明火作業時“人員安全、不發生火災”證書,並證明所有的貨艙、泵艙和水密艙對明火作業無爆炸氣體,並且沒有廢油、油泥和殘留物。
(8) 賣方將本船交給買方時,應確保船舶處於最少壓載水的裝載狀況。
(9) 交船時,船上應無任何偷渡人員和違禁物品。否則,買方有權不接受此船,若由於上述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予以賠償。
(10) 交船時,賣方應提供給買方有效的“除鼠證書”一份。在船舶到達交船地後,若海港當局仍要求燻艙,燻艙費應由賣方在交船前承擔。
8、 付款:
(1)在本合同雙方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買方應透過 銀行(以下稱開證行)開立一個不可撤銷的金額為本船總價的信用證,開始 銀行(以下稱付行),並通知賣方指定的銀行。
信用證的有效期應到條款6的取消合同日的15天。在買方指定銀行的任何開證費用由買方承擔。議付行和/或在賣方指定銀行的任何費用由賣方承擔,包括換匯佣金和由開證行收取的電報費。
(2)在賣方或其代理人給買方書面的在交船港預備交船通知,和買方接受在交船預備交船通知後的5個工作日內,買方須通知開證行用電傳授權議付行,按條款9規定的檔案提交後,將信用證下的可支付金額匯付到收益人名下。
9、 檔案:
在交船時,賣方應向議付行提供以下原始檔案,並由議付行速遞給開證行:
(1)提供一份經過在 公證處證明的或由 地 律師事務所見證的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賣單,說明本船無任何債務、抵押、欠稅和海上留置權等。
(2)在正式交船後的8個星期內,由賣方出資從船舶登記機構處簽署的“船舶登出證書”一份給買方。
(3)一式5份的簽字商業發票,註明按條款1、2的對船舶的敘述(包括總噸、淨噸、建造廠、建造期、主尺度等)、單價、船舶總價、合同號。
(4)信用證收益人應向買方出具一份保函,保證在收到船款後的24小時內,用電傳/傳真通知其代理人或船長,在交船地點正式把船舶交給買方。
(5)當船籍證書原件在船上時,賣方應提供影印件一份。
賣方保證在正式交船的至少5天前,將上述(1)-(5)項檔案的不可議付的影印件交給議付行。
10、 風險:
在正式交船和接船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由買方承擔,交船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由賣方承擔。在正式交船和接船前,若船舶遭受全損或結構全損,以及由於罷工、戰爭、或其他由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導致無法交船,上述信用證必須立即返回給買方,並且合同也必須失效。
大副應出具一份宣告書,宣告所有船員工資和利潤已在正式交船前予以解決和結算清楚,並和預備交船通知一起提供。否則由此而使買方遭受的損失由賣方承擔。
11、 仲裁
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意見分歧或任何索賠或爭議必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達成解決時,爭議的情況須提效仲裁裁決。仲裁須在 或 進行,由被告選擇。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切實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各自責任(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則,未發行合同一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本合同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