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漁業船舶買賣合同範本
福建省漁業船舶買賣合同範本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福建省漁業船舶買賣合同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於年月日在(地點)簽訂:
甲方(出賣方)(甲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執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乙方(買受方)(乙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執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的協商,就甲方所擁有的漁船(船名)(以下簡稱“漁船”)的買賣事項,訂立本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漁船基本情況
1.1買賣漁船及其裝置概況
船名
漁船編碼
總長
船長
型寬
型深
船體材質
船舶型別
總噸位
淨噸位
建造日期
作業型別
機電裝置
主機型號
主機總功率
主機制造廠
出廠日期
齒輪箱型號
發電機型號
其他
1.2轉讓前,漁船所有權狀況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註
持證人
共有人
合計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轉讓內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漁船%的所有權。乙方同意向甲方購買漁船%的.所有權。
2.2乙方對於轉讓完成後取得的漁船的處理方式為(可選)
□直接投入作業生產□更新改造□拆解其他
2.3轉讓完成後,漁船所有權結構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註
擬持證人
共有人
合計
第三條轉讓價款
甲方向乙方轉讓漁船%的所有權,作價人民幣萬元
(大寫:元)(以下簡稱“轉讓款”)
第四條價款支付方式
4.1價款結算方式為(可選)
□福建省海洋漁業船舶交易服務中心結算(以下簡稱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中心為4.2條中的收款方。
□自行結算(甲方為4.2條中的收款方)
其他約定
注:如選擇交易中心結算,則交易中心成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價款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付給甲方。如選擇自行結算,則甲方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乙方應支付定金人民幣萬元(大寫:元)雙方完成漁船證書變更手續時,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4.2.2轉讓款支付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轉讓款的%,合計人民幣萬元(大寫:元),在合同簽訂後日支付,剩餘款項於前付訖。
第五條實物交割
5.1如涉及漁船交割,雙方約定在年月日在(地點)辦理漁船實物交割手續。
5.2具體交割內容詳見《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附件一)
5.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漁船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漁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擔,交割之後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證書的辦理
6.1雙方約定在年___月___日之前辦理完畢漁船證書變更手續(即完成《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以及《所有權證書》的登出及登記手續)
6.2雙方同意由(□甲方□)負責辦理漁船證書變更手續。合同另一方有義務配合辦理。
6.3在漁船證書變更手續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漁船上設定抵押擔保、債務等第三方權利。
6.4乙方在未取得變更後的漁業船舶登記、所有權、檢驗、捕撈許可證書情況下,不得出海從事漁業生產。如果在變更前就出海從事漁業生產,產生的事故、損害(包括對第三人)等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費用承擔
7.1涉及與漁船證書的辦理相關的費用按以下方式承擔(可選)
□由方單獨承擔。
□雙方辦理漁船實物交割前,漁船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實物交割完成時起,漁船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8.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漁船交割,每逾期天,應按轉讓款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數),則乙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權轉讓款的,每逾期天,應按轉讓款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數),則甲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條款約定期限配合對方辦理漁船證書變更登記手續的,每逾期天,應按轉讓款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數),則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5經甲、乙雙方協商,也可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採取以下方式(單選)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事項
10.1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於備案,其餘份用於向漁船權屬登記等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及其他相關手續時使用。
10.3甲、乙雙方應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漁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xx]138號)檔案有關要求進行漁船交易。
第十一條雙方可就下列事項進行特別約定:
11.1該漁船在省海洋漁業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或其分部(受理點)進行交易產生的合理費用,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11.2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
11.3保險:
11.4其他: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