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及應用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及應用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及應用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芝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理解和應用】

  1.雙方協商一致,可直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符合四類情形(“三個應當一視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無條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自勞動者符合

  條件起支付2倍工資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止;用人單位如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應按全部連續工作年限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應當之一”:2008年1月1日起,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包括連續履行合同滿lO年而合同期未到的和連續發生事實勞動關係滿10年的,勞動者都有權提出改訂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履行合同滿10年而合同期未到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合同履行至期滿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期滿終止(勞動者提出終止除外)屬違法終止。

  “應當之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lO年的,必須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應當之三”:從2008年1月1日後新訂和續訂起計的連續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權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第1次合同期滿允許用人單位終止,第2次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無權終止,勞動者提出續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第3次勞動合同必須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視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因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支付2倍工資,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符合“三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條件;(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拖延,則可不支付2倍工資。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前應發放《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妥善保留該證據。

  4.符合“三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最好用書面形式)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2倍工資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止;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保留相關書面意向證明。符合“一視同”,用人單位必須立即補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仍不簽訂的,不承擔支付2倍工資義務,但勞動者可透過投訴和申訴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三應當”條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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