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集合15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集合1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

  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

  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並採取公告或委託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篇四: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書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劉連友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男 ,xx

  5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20xx 年 5 月 18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 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20xx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

  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4000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20xx 年 7 月

  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

  1、過錯性解除合同


  【法條】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26條第1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非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需預告的解除)

  【法條】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

  【法條】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解除的爭議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勞動爭議之一,但就是圍繞這一看似簡單的爭議,其中存在諸多疑難問題,比如解僱理由是否可以事後補充或變更、違法解除後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何確定、何種情形下勞動關係不可恢復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張錚與泰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合同約定張錚擔任北京地區區域銷售經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張錚的勞動合同,且拒絕任何解釋。

  張錚申請仲裁,提出6項請求:1、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資18505.7元及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3、報銷差旅費、交通費、通話費等費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損失10萬元及25%經濟補償金。5、支付年終獎勵工資5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6、公司向其賠禮道歉。

  公司認為,因張錚不符合錄用條件,構成對僱傭協議的實質違約;再者,張錚個人缺乏基本誠信,在工作履歷中弄虛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調查材料;其三,張錚的工作能力無法勝任崗位要求,工作嚴重失職,缺乏基本商業道德,對公司利益和商業夥伴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鑑於這些行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勞動關係。但是,公司的相關證據未顯示其告知張錚試用期考核內容、標準和結果,《試用期評估表》及員工手冊無張錚簽字確認,且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員工手冊向張錚送達或公示以及將錄用條件告知張錚,張錚對此均不認可。所以,公司無法直接證明張錚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解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張錚主張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發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資,其工資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應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資。因公司未就其關於張錚工作截止時間、工資發放週期及發放情況的主張提供證據,所以仲裁認定公司以張錚未歸還備用金為由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還認為,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張錚在20xx年12月29日後無法正常工作獲得勞動報酬,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第4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及第3條第12項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給付勞動者,並加附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的規定,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

  【仲裁最終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由於張錚的年終獎勵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援。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由公司向張錚支付一次性賠償8萬元。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 月 日簽訂【為期 3 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月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並在2年內

  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及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5

  甲方:雲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黃靜 身份證號碼:53032419861021192X

  雲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與雲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成本合約部預算員(黃靜53032419861021192X)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勞動法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協議:

  (一)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影響協議效力的情形,雙方均應自覺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或者變更。雙方之間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也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結款項。

  (二)甲、乙雙方於 20x年 06 月30 日起終止勞動關係。 甲乙雙方之間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再無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勞動糾紛在內的所有涉法糾紛。

  (三) 經雙方核對無誤,甲方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稅)人民幣壹萬伍仟柒佰叄拾玖圓伍角整(包含但不限於乙方服務期間所應享有的各項合法所得及費用:保密費、加班費、離職補償費、帶薪年休假補償、社會保險費等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等以及相關全部經濟補償等費用)。

  (四) 乙方自願放棄其他請求,且不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繳交及各種社保待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其它涉及勞動爭議事項向有關部門投訴、提出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後無任何糾葛,乙方承諾並放棄任何可能存在的權利和權益。

  (五) 乙方不得向除甲、乙雙方外任何個人或單位洩露任職期間接觸到的本公司全部相關資訊及本協議的內容。乙方若違約則無條件承諾:在甲方書面提出賠償要求後一個自然月內返還本協議中乙方所得及賠償甲方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甲方:雲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日期:二零xx年x月x日 日期: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6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最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及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7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由誰賠償

  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範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合同法》已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於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我國《勞動合同法》不光作出了相關規定,還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於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藉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後,不願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3、必須是用人單位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如此強調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主要在於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是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主要依據。同時,我國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於違約金、勞動關係的解除等問題有嚴格限制,無論是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亦或是用人單位在招工過程中都應當對這些強制性的規定予以高度重視。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因甲方自身________的原因,需要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由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第二條 因為是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經濟補償金:____元;

  賠償金:____元。

  第三條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依法履行了各自的義務,並且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

  第四條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乙方自願放棄其他訴求。

  第五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甲方提前解除與乙方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雙方一致同意於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應當支付乙方包括工資、津貼、福利待遇在內的所有費用。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四、雙方在此基礎上確認彼此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並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次結清,乙方也自願放棄包括經濟補償金在內的其他所有訴求,並承諾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甲方應當在離職手續辦完後給乙方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0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違法法律規定以及解除的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公司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除了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外,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更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了解。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之後,____(方)因為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給乙方繳納的社保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

  四、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於日解除雙方於月訂的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 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 年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願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並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後,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於甲方的所有財物,檔案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並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 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洩秘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 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乙方申請,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於20年月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

  第二條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從此乙方與甲方沒有任何關係,不得再進入甲方任何廠房及宿舍。

  第三條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日內向乙方支付款項計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應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資在內薪資、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獎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方應支付之保險費用及含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其他應支付之款項等專案)。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項後,甲方既已履行完畢所有對乙方義務。乙方如認為甲方還有其他義務,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項後,既視為乙方已放棄主張權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張(含申訴、起訴、投訴)任何權益。

  第四條乙方已仔細核實出勤記錄及計算薪酬其他依據,乙方確認甲方已依法足額髮放乙方任職期間所有應得薪酬(包含加班費)。乙方因工傷評定傷殘等級可為級,乙方本人已知曉,根據法律規定乙方應得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款項可達人民幣元,但乙方仍舊同意本協議第三條約定。

  第五條甲方應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六條簽署本協議以後,乙方承認其已經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協議每一個承諾,乙方認識到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乙方已經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4

  編號: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簽訂的勞動合同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同意,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資福利結算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工資福利已包含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全部款項。(這裡可增加:甲方於 年 月 日支付因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

  三、公物(工具)、工作、業務於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書已協商一致,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並認真履行本協議,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之間關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及義務均同時終止,一切關於雙方勞動關係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現乙方根據《本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原因為由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權利的要求,同時乙方也放棄向甲方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所有權利;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三、本協議即雙方簽章好生效,協議文字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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