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迴圈借款合同範本

流動資金迴圈借款合同範本

  借款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絡電話及傳真:

  貸款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及傳真: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借、貸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 .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rmb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額內,借款人可以對借款迴圈使用,隨借隨還;貸款人對借款實行餘額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點上,借款人的迴圈借款餘額均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借款餘額。

  第四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憑證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提款時借款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準。本合同項下借款憑證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憑證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5.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年利率,利率為下列第 項:

  5.1.1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 貸款利率,利率為 %.

  5.1.2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 貸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為 %.

  5.1.3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 貸款利率水平上 (上調/下調) 百分點,利率為 %.

  5.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 項約定執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

  5.2.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2.3 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個月/年)調整,分段計息。按月調整時間為每月21日,按季調整時間為每季首月21日,按6個月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 項約定執行:

  5.4.1 不調整。

  5.4.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如同時出現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貸款人按二者中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5.6 計息和結息

  5.6.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實際用款天數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計收/不計收)複利,計收復利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5.6.3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時,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6.4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按 (月/季)結息,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2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規定並應當適用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按照調整後的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計算相應的利息、罰息,無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時,應當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6.1.1 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批准、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6.1.2 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有擔保的,則本合同第八條8.2款約定的擔保合同已依法生效。採取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的,抵押權或質權已依法設立且已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6.1.3 未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

  6.1.4 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辦理借款的其他相關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書,並填寫相應的借款憑證。經貸款人稽核同意後,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條6.2款約定提款的,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後,可以提前或推遲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經開立,未經開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單方面撤銷。

  第七條 還款

  7.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並按下列第 項約定償還借款本金:

  7.1.1 購貸銷還,但最後一次還款時間不遲於本合同約定的到期日。

  7.1.2 還款計劃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3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內,本借款由借款人迴圈使用、隨借隨還,貸款人對借款實行餘額控制。

  7.2 除本條7.1.1項約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歸還本金的,應當於擬提前還款日前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後,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歸還部分本金的,應當按照還款計劃的相反順序還款。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