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合同格式

企業借款合同格式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聯絡電話:

  郵編: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聯絡電話:

  郵編: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就上述借款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恪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與期限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資金共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 萬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將借入的資金用於 需要,甲方也可將該筆本金用於 。

  第三條 利率與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據合同簽訂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息,由以下第 種方式結息。

  1) 由甲方於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還本付息。

  2) 按年結息,結息日為 年 月 日。

  3、乙方指定以下銀行賬號為收款賬號並保證其真實有效。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將本合同借款的本息匯入該賬號。

  開戶行:

  開戶名:

  賬 號:

  4、甲方提前還款的,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則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

  第四條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需要展期時,應在借款期限屆滿前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第五條 貸款的擔保

  甲、乙雙方選擇履行本條第 款。

  1、本合同借款無擔保;

  2、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由乙方與擔保人就本合同的具體擔保事項簽訂編號為 的擔保合同。

  第六條 甲方保證

  1、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國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提供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檔案、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

  第七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間,甲方經營決策發生任何重大改變(包括但不限於轉股、改組、合併、分立、合資、合作、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等),可能影響乙方權益的,甲方應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並且落實借款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3、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監督。如乙方要求,甲方應當提供真實反映借款使用情況的報表及其他檔案。

  4、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或者變相轉移本合同的債務責任。

  5、甲方轉讓、處分其重大資產或營業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應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並且落實借款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貸款,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6、如發生影響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經濟糾紛、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等,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7、保證人出現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形,或者作為本合同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時,甲方應提供乙方認可的新擔保。

  8、借款期間,甲方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專案負責人、住所、電話、傳真等,應在變更後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 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借資金給甲方。

  2、對於磋商、訂立、履行本合同的過程彙總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資料、資料等資訊,乙方應當予以保密。

  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還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同意。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償還借款、利息及其他費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償還前述款項之日即為本合同借款期限屆滿之日。

  1) 甲方沒有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經乙方書面催告後,仍未償還的;

  2) 甲方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財務狀況惡化等;

  3)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4) 甲方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權按照未付利息 計算,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未清償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權按照借款本金 計算,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公證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證本合同內容的,另外一方應當同意,公證費用由提出方承擔。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擔保的,自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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