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煙臺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為明確各級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制定了煙臺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煙臺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各級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政府(管委)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以下簡稱市縣政府)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製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縣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作為本級政府(管委)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政府(管委)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指導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並向本級政府(管委)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下級政府(管委)和本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本級政府(管委)安排,向下級政府(管委)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七)承辦本級政府(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市縣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查處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政府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指導安全管理的職責,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嚴格行業准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市縣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援和保障。
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除履行以上安全生產職責外,同時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和市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市管企業二級及以下單位和其他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由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國家、省、市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 市安監局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政府(管委)和本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釋出安全生產資訊,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排程統計工作;
(四)對非煤礦山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港航部門監管範圍除外)、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對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商貿、菸草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六)對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職責範圍內建設專案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建設專案安全條件作為專案管理的重要內容;
(三)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佈局不合理的礦山、化工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市糧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糧食流通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
(二)指導監督糧油倉儲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工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範和准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佈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資訊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船舶工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四)組織指導非省屬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監督煤礦事故隱患整改;
(五)指揮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訊;
(六)負責鐵路監護道口的協調工作。
市中小企業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指導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市輕工集體企業聯社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督促指導輕工集體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教育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各類學校(含幼兒園,下同)加強對發包、出租場所、專案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行為;
(二)監督、指導各類學校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負責直屬院校、直屬單位、校辦企業和教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和檢查,消除事故隱患;負責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
(四)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五)負責學生在校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活動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六)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監管,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輸車輛行駛記錄儀、定位系統安裝使用情況;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對社會消防力量進行業務指導;依法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稽核、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網咖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使用、開業或舉辦前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並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六)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第十六條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指導、監督社會福利機構等各類民政服務機構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負責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監獄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預算,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二)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三)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進行賠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工傷預防費用,加大工傷預防的投入;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三)負責勞動合同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工傷保險,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指導農民工培訓教育工作;
(四)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及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六)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越界勘查開採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
(二)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採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進行恢復治理;
(三)負責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山關閉工作及對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專案規劃選址;
(二)按照城鄉規劃執法工作職責,依法對涉及安全、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訊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二)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築監理等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城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熱、排水及汙水處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城鎮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戶外廣告和城市環境藝術作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職責範圍內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公路安全設施建設,組織監督公路危橋、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治理;
(四)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職責分工指導並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指導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
(六)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