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申請書

更正登記申請書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更正登記申請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京山縣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為京山縣水峽口村村民推舉的代表人,因對京山縣林業局為登記權利人胡述武辦理的林權登記持有異議,認為該登記錯誤,特申請更正登記。

  申請人認為京山縣林業局僅憑山林租賃承包合同書將山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併登記給權利人胡述武是錯誤的,沒有事實依據,這種登記後果,明顯損害了村民的集體利益。

  根據村委會與胡述武簽訂的《山林租賃承包合同》的內容可見,雙方只是對林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約定,沒有對林木所有權的轉讓進行約定。也就是說,該協議不能確定林木的買賣內容(見附後書面合同)。但京山縣林業局為胡述武頒發的京山政林證字(20xx)第000604號林權證中,已經明確林木所有權人為胡述武。這種登記明顯是無事實依據的登記行為,屬於違背事實的錯誤登記。

  《林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林木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林權變更來源證明: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檔案。具體來說,涉及土地承包的,要有承包經營合同,涉及林權轉讓的,就是要有轉讓合同。

  《不動產登記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明確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設定為兩種不同的登記物件。

  而京山縣林業局在審查胡述武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時,在只有山林租賃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沒有審查林木的來源權屬,直接對屬於水峽口村的集體林木所有權登記到了胡述武個人名下,並記載在登記簿上。這種登記是錯誤的,應該予以更正。

  為了維護村民合法權利,申請人現依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特申請更正登記,請求貴局依法更正登記簿中的林木所有權登記之錯誤,僅為胡述武辦理林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特此申請!

  申請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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