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的申請書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

  篇一:協助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被申請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聯絡電話:

  ************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保證申請人的相關權益。

  事實與理由: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請人廠房工程專案向申請人購買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請人貨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請人廠房工程專案,被申請人尚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鉅額工程款。被申請人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於2015年7月25日在*********************主持下達成了還款協議書,協議第五條第2項約定,被申請人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應做好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材料供應商貨款支付,保證不存在任何矛盾糾紛。

  為防止被申請人向*******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進

  而損害申請人利益,請求貴院依法向被申請人下達協助執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請人直接支付相應款項於申請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XX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篇二:申請法院下達協助執行通知申請書

  申請人:

  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

  被申請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

  XX,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協助執行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總經理。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XX市XX公司協助法院對被申請人的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經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後,被申請人拒不遵照判決履行。申請人已經申請貴院強制執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申請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資由XX市XX公司代結,因此,特申請貴院下達協助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XX市XX公司協助執行!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篇三:執 行 申 請 書

  執行申請人:

  劉長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大連市中山區竹青街4—1—8號。

  執行申請人:

  顧明勝,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塔山D園8號2—4—1。

  執行申請人:

  郭元生,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東山街。

  執行申請人:

  李德本,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塔山街650號。

  執行申請人:

  張德智,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東山D園3號1—4—1。

  執行申請人:

  於連起,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塔山A園41號4—7—1。

  執行申請人:

  王明寶,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東山街1217號。 執行申請人:曲道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雙嶺街608號。 執行申請人:張學軍,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大甸街491號。 執行申請人:王玉璽,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

  執行申請人:

  葛立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

  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塔山村582號。 執行申請人:劉義,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東山街。

  執行申請人:

  王兆發,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遼寧省長海縣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

  執行申請人:

  胡萬勝,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大連市中山區中翠街151號。

  執行申請人:

  李基男,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遼寧省大連市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大連市西崗區八一路105—5—11—10號。 執行申請人:劉長勝,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大連市中山區同心街1—3—4號。

  被申請人:

  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海縣大長山島鎮長海路。 法定代表人:楊明利,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

  王玉珍,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集賢街6號4—3。

  被申請人:

  劉仁訓,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新生街2—1—1號。

  申請執行的.要求:

  根據(2010)長民重初字第1號判決,要求法院到大連市工商局依法裁定並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大連市工商局,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劉仁訓與王玉珍在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同時,被告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製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

  執行申請的理由:

  遼寧省長海縣(2010)長民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

  一、被告劉仁訓與被告王玉珍與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二、被告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前述時間製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

  遼寧省大連市(2011)大民三終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遼寧省長海縣(2010)長民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

  根據上述判決,依法申請長海縣人民法院對判決內容予以執行。

  此致

  長海縣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簽字):

  20XX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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