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請書

宣告死亡申請書

  死亡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

  申請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原住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寫明雙方的關係,是夫妻,還是父子、母子等)關係,因其××××(寫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滿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死亡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

  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請人死亡;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請人於年來  省  市工作,工作單位為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一直居住在位於市的公司宿舍內。 年 月 日,被申請人離開公司宿舍,從此杳無音訊,申請人就此曾向公安機關報案,雖經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及申請人等多方查詢,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經超過四年。被申請人失蹤前這段時間,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  年 月 日,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被申請人宣告失蹤,貴院於年 月 日依法作出(  )  法民特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宣告被申請人失蹤。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6、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公告。”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宣告被申請人死亡。

  此  致

  省  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死亡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男,漢族,生於年月日,住**縣**鄉**村, 身份證號碼:*****。系申請人之兄。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男,漢族,生於年月日,住**縣**鄉**村, 身份證號碼:****。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同胞兄弟,因被申請人***從**年2月份離家出走,中間從來沒有與家人聯絡,至今已下落不明滿四年。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被申請人***死亡。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xx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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