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再審申請書模板
最新行政再審申請書模板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最新行政再審申請書模板,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新行政再審申請書模板【一】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X村。
委託代理人:徐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 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06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釋出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登出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登出,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登出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登出程式。
《物權法》就宅基地登出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登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XX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檔案。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經稽核批准程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XX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XX)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 XX月XX日
最新行政再審申請書模板【二】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XX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XX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於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援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XX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09〕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XX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XX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XX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XX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XX市政府的相關檔案後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XX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XX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並於1998年6月9日向XX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資訊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03年XX市鑄鍛廠破產登出,其後移交XX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資訊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XX日楊××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資訊),原XX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XX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資訊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並由王××作為購房人向XX市鑄鍛廠留守處、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XX市鑄鍛廠留守處和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於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XX市鑄鍛廠留守處和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XX市相關政府檔案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20XX年XX月1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XX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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