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

實施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基礎、統分結合的集體林業雙層經營體制為主線,以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責,權、利相統一的集體林權經營機制為目標,盤活森林資源資產,激發林業發展活力,保持林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和農民增收。

  (二)總體原則。到2010年6月底,基本完成我鄉林改任務,明確山林經營主體和收益主體,摧進林業主體和配套改革,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

  (三)基本原則。①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保村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勸;②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林業的發展;③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④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⑤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⑥堅持“大穩定、小調緊”的原則。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產權

  林業產權的範圍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林地的使用權。集體林權在保持林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落實到農戶或者其他經營主體。

  1、自留山和責任山

  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

  已經承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係的穩定。林地承包期為70年,起止時間統一規定為1982年12月31日至2052年12月31日。承包期內,山上林木歸責任山戶主所有,允許繼承。承包期屆滿,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繼續承包。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約定的權責和義務後,交回集體經濟組織。

  自留山、責任山面積、四至不清楚的.,要在進一步明晰確認的基礎上,完善權屬登記和承包合同。林業“三定”時自留山、責任山已“兩山並一山”的,能區分的,可按林業“三定”政策予以區分,不能區分的,按責任山的形式予以確權發證。

  被集體收歸統一管理後已流轉的山林,凡程式合法、合同規範的,要予以維護。存在遺留問題的,要尊重歷史、依法辦事,妥善處理。

  農戶舉家遷移,戶籍未變更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維持不變;戶籍變更未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在遷入地取得了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應歸還集體經濟組織,在遷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可以繼續保留;遷移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自留山應當歸還集體經濟組織,責任山在承包期滿後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2、集體經營山

  對目前仍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集體山林,一般維持原集體管理不變,對群眾意見較大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山林,可將林地和林木按人口落實到農戶承包經營;也可採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實產權,或一次性整體流轉後進行分配。

  集體經營山林形成的債務,在林地、林木分配到戶時,應將債務按山林面積或股份分解到林權權益人。

  集體林產權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須經本村、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體經營山林已經流轉,程式合法、合同規範的,要予以維護;手續不完備、合同不規範、群眾意見較大的,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予以完善;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

  3、鄉村集體林場

  對於過去無償平調村組集體山林組建的鄉、村集體林場,分配方式合理的,可仍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保持鄉村集體林場的穩定。

  已經填寫的林權證證本,有登記與實際情況不符等前期錯誤的,由鄉政府統一收回,清點造冊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銷燬。

  (二) 落實處置權

  1.實行木材採伐指標分配公示制度

  各村把木材採伐指標的分配納入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確保集體商品材採伐指標入村到戶率、公示率和及時率達到100%。

  2.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辦法

  實行商品林採伐指標年度結轉滾動使用政策;短輪伐期工業原料用材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的採伐年齡,由森林經營者自主確定,保證採伐指標;速生豐產林按其經營方案採伐,保證採伐指標;竹林採伐由經營者按生產技術要求提出採伐計劃,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保證採伐指標;胸徑10釐米以下中幼林撫育間伐材不列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範圍。農戶在非林業用地營造的商品林,房前屋後營造的零星林木,不納入林木採伐限額,經林業站核實後自主採伐;

  3.根據政策適度放寬生態公益林採伐強度和採伐方式限制。

  4.簡化林木採伐審批程式,堅持憑林權證或其它有效的權屬證明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減少中間環節。

  (三)放活經營權

  1.嚴格執行《xx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加強森林資源流轉監督管理。遵循林地所有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鼓勵將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以轉讓、互換、轉包、出租、入股等形式進行流轉。

  2.對自留山、責任山的森林資源流轉由林權權利人自主決定,流轉後,農民與集體的初始承包關係不因流轉而改變。

  3.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森林資源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同時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並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以公開拍賣、招標、競爭性談判、協商等方式進行。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建設。

  4.所有林地使用權流轉的流入方必須有林業經營能力,不得拋荒或掠奪性經營。未取得林權證書、權屬不確定、有爭議的或法律法規禁止流轉的林地和森林資源,不得流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四)保障收益權

  1.產權明晰後,農戶經營自留山、責任山的合法收益歸農戶所有。

  2.落實各種林業補償、補助。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直接發放到戶;未承包到戶的,要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步驟

  全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成立機構,宣傳發動,制定方案(2009年5月20日前)

  成立我鄉林改領導小組(名單附後),召開各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動員大會,各村相應成立領導小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村民或者 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制定村級林改方案,經參加決策人員簽名後報鄉政府批准,存檔。

  (二)第二階段:組織實施,穩步推進(2009年 5月20日至 2010年 6月30日)

  由各村組織人員會同技術骨幹及駐村幹部(名單附後)現場核實山林權屬、用1:10000地形圖勾繪面積和四至界線,全面落實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確權結果張榜公佈定案後,完善或者重新簽訂林地承包合同書;將權屬落實情況登記造冊,經鄉鎮政府稽核後報縣林業局登記,由縣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書。

  (三)第三階段:對照內容,組織驗收(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改革工作基本結束後,由鄉林改領導小組對照各項改革內容,逐條逐項組織檢查驗收。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廣泛宣傳、強化業務培訓

  實行鄉鎮組織落實、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安排袁信凱等專業技術骨幹到縣進行業務培訓,各村要制定落實好宣傳方案,組織1-2人參加鄉里的業務培訓班

  (二)實行駐村幹部包村制

  各村配備駐村幹部及林業站工作人員各一名,要深入實地,指導落實。

  (三)加強協調配合

  各相鄰鄉村組踏界時要主動配合,互相協調。

  五、強化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及時解決調處各種林權糾紛,把矛盾化解在最底層,。

  六、嚴明紀律,確保進度質量。

  1、尊重群眾意願,保障林農權利。

  2、認真履行職責,嚴懲以權謀私。

  3、規範操作程式,確保林改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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