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監管的實施方案範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監管的實施方案範文
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氣瓶)的使用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氣瓶超期不檢、報廢氣瓶繼續使用,對充裝和使用環節埋下極大安全隱患。為進一步加強氣瓶管控,強化經營、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報廢等環節安全監管,杜絕各類安全隱患,嚴防被不法分子獲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法規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1999規定氣瓶每4年檢驗一次,最長使用年限15年;GB5842-2006標準規定,2007年2月1日以後生產的氣瓶最長使用年限為8年,每4年檢驗一次,報廢檢驗費用30元/只。
二、氣瓶使用者要對氣瓶出廠日期和上次檢驗日期進行認真自查。檢驗期滿4年的交由充裝站統一送檢。凡滿15年或2007年2月1日之後生產滿8年的氣瓶應送交充裝站,由充裝站按規定程式統一報廢。上次檢驗日期模糊不清的均視為超期未檢氣瓶;出廠日期無法辨別的均按報廢氣瓶處理。對自查中發現的.超期未檢氣瓶要及時送往氣瓶檢驗單位並作好記錄;對報廢氣瓶應送交檢驗單位,經焚燒或蒸汽吹掃乾淨後採取壓扁或鑽孔等手段進行破壞性處理,禁止任何充裝站或個人非法處理報廢氣瓶。
三、加強對各液化氣經營門店監管,發現有超期未檢、報廢氣瓶,責令退回產權所有單位;對超年限或檢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予以查封,並作破壞性處理,消除事故隱患。
四、充裝單位要按照氣瓶充裝相關技術規範進行充裝。對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造冊建檔,做好出站氣瓶進行檢斤檢漏,貼上充裝合格標籤後准予出站。嚴禁充裝報廢氣瓶、超期未檢氣瓶、翻新氣瓶,嚴禁充裝非本單位自有產權或個人的氣瓶,不得為非本充裝站設立的配送站(點)的氣瓶進行充裝。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充裝、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氣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氣瓶、報廢氣瓶。
五、充裝單位要嚴格實行換氣實名登記制度。對換氣使用者資訊、氣瓶編號等進行詳細登記,向用戶宣傳氣瓶安全使用常識,並及時告知使用者定期更換膠管及存在質量問題的灶具,確保使用安全。
六、對在用氣瓶安裝鐳射二維碼,利用監管平臺進行氣瓶資訊化管理,嚴厲查處氣瓶在經營、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報廢等環節的違法行為,確保氣瓶規範有效管控,嚴防被暴恐分子獲取利用,實現從嚴管理常態化。
七、強化報廢氣瓶的管理工作。各充裝站應及時回收報廢氣瓶,並送交指定機構進行破壞性處理。嚴禁買賣、翻新報廢氣瓶,廢品回收站(個人)不得收購未經破壞性處理的氣瓶。充裝單位、配送站(點)發現損壞氣瓶(包括瓶體變形、嚴重損傷、腐蝕及螺絲瓶)時,應當及時將存在隱患的氣瓶送到檢驗機構進行統一報廢處理。經氣瓶檢驗機構實施破壞性處理的氣瓶,可交給氣瓶原產權單位(個人)處置,經產權單位(個人)同意,也可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處置。
八、各氣瓶檢驗單位對收集的報廢氣瓶應逐一進行處理,確保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對壓扁或剪斷後的廢氣瓶按規定要求單獨建立臺帳(臺帳內容包括單位、數量、收集時間、經手人、運輸車牌號等),經地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氣瓶檢驗單位三方確認數量後方能作廢舊物資銷售處理,確保報廢氣瓶無迴流社會現象發生。
九、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完善的氣瓶安全監管體系,由質監部門牽頭做好廢舊氣瓶回收工作,以50元/只的標準面向社會回收。實現責任明確、責任到位、責任可追源的全方位的安全動態管理,確保百姓用氣安全。一是公安部門對廢品回收站(或個人)收購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的行為進行查處,杜絕報廢氣瓶留存社會,嚴防未按國家報廢氣瓶程式處理的廢舊氣瓶被再次使用導致安全事故。二是住建部門負責督促液化氣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經營服務機制,規範經營行為,堅決制止不符合管理規定的氣瓶銷售、儲存、充裝等行為,提高安全生產、經營服務質量和水平。三是工商部門負責檢查銷售單位(個人)實名制管理落實情況,檢查銷售氣瓶的單位(個人)銷售記錄的執行情況。四是運管部門按相關規定對危化物運輸車輛進行管理。五是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報廢氣瓶回收及破壞性處理的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按80元/只(檢驗30元、回收50元,破壞性處理費用由廢品出售價抵償)的標準予以補貼,做到專款專用。
十、自回收工作啟動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仍未上繳不合格氣瓶的,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將由公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2017年12月30日以後,液化氣充裝單位再報廢自有氣瓶的費用依法由液化氣充裝單位全部承擔。
十一、該方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