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受關注的侵權行為調查報告範文

倍受關注的侵權行為調查報告範文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廣義說認為,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指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隨著科學技術、經濟等的高速發展,版權問題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人們越來越重視版權問題。不少企業、個人為了利益去盜竊濫用的別人的版權。版權即是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版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型別,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在通訊行業經常涉及到的侵權行為是專利侵權,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佔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侵害的物件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並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3、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物件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下面是幾個有關侵權的案例:廣 東興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興發鋁型材廠有限公司因與義烏市富億建材有限公司、廣東鳳鋁鋁業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訴稱:被告富億公司大量銷售仿冒本公司專利的產品,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這些產品都系鳳鋁公司製造,二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鳳鋁公司辯稱:

  1、原告的專利應屬無效專利;

  2、我公司生產的鋁型材產品與原告的專利產品有明顯不同,不構成專利侵權。富億公司未提交答辯狀。經審理,法院認為:

  1、原告的透過受讓所得的專利為有效專利;

  2、鳳鋁公司生產的型材與專利產品系同一類產品,在作為型材類產品的視覺要部的'橫截面上,兩者除存在兩處細微差異外,基本相同。這種差別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不易區分開來。因此,鳳鋁公司製造、富億公司銷售上述型材,均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3、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富億公司存在明知侵權產品而予銷售的事實,且依據公證書可以認定富億公司銷售的侵權產品系鳳鋁公司生產,鳳鋁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如下:鳳鋁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並銷燬製造侵權產品的模具;富億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型材;鳳鋁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一審後,鳳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州羅普斯金鋁業有限公司因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一系列外觀設計專利所作出的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羅普斯金公司系98325657.8號名稱為“異型鋁框條8604”(簡稱“8604”)等三十五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華聯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於2002年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認為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之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經過審查,依據某省高階人民法院所認定的事實,認為一個產品在一段時間內只能有一個型號,羅普斯金公司在申請日之前銷售過該型號的產品,認為該系列專利產品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銷售,於2003年作出無效決定,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羅普斯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維持了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二審審理中,羅普斯金公司與專利複審委員會及華聯公司之間爭議的焦點在於專利申請日前公開銷售的是否一定就是專利產品,即該型號對應的產品形狀是否可以唯一地確定為本案爭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專利複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均將本案與其他11起案件進行了合併審理,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審理中還根據依職權調查原則,採信了華聯公司於口審後提交的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對於滿園經營部業主、駱宗濤提交的有利於羅普斯金公司的證據則一律不予採信。

  本案的關鍵在於對滿園經營部業主、駱宗濤提交的有利於羅普斯金公司的證據應否予以採納?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該證據是散圖且未標註日期,不予採信;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審理,但未予採信。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審查程式之後的行政訴訟程式中,無效請求人提出的新證據,原則

  上不應接受並認定,無效請求人可以依據新證據重新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是專利權被宣告或判定無效後,專利權人在後續程式中提出的並有可能導致案件改判的新證據,應予接受並認定,此時應撤消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並責令其重新審查。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採信,不僅違反了《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而且會嚴重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羅普斯金公司顯失公平。二審法院在對該證據的來源、提交的方式、出現的時間,與其它證據的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係,本行業的常識慣例,羅普斯金公司以往申請專利的經歷和經驗等方面進行了綜合審查,確認該證據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應予採信。最終,判決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42號行政判決;撤消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第5531號無效決定;維持98325657.8號“異型鋁框條8604”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著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經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國民法中,“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的情況主要是指公平責任。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承認完全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所說的無過錯責任就是指嚴格責任,而嚴格責任雖然是嚴格的,但並非不考慮過錯,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過錯作為抗辯事由。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嚴格責任並非不考慮過錯。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