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爾維亞軍機事故調查報告表示駕駛員操作不當
塞爾維亞軍機事故調查報告表示駕駛員操作不當
調查報告揭示了飛機墜毀的三個原因:複雜天氣條件下駕駛員操作不當、駕駛員和副駕駛員血液檢測中含有酒精以及軍方在此次救援行動中操作流程不規範。
報告顯示,墜毀的米-17直升機狀態良好。雖然事發當晚天氣條件不佳,但是依然滿足直升機開展營救行動的最低標準。而且,機組人員受過嚴格訓練,本可以應付此類天氣狀況。
但是,報告指出,在飛機撞到地面時,駕駛員並不知道飛機此時所處的位置。就在墜毀前5秒鐘,駕駛員還曾試圖拉昇並調整儀器。執行任務前最後一分鐘,飛機被臨時調換,但指揮部對此並不知情。
事故調查組的權利與紀律
事故調査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與內容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