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與職業道德

會計法規與職業道德

  會計法規與職業道德有哪些內容?那麼,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學會計、幹會計,法律制度莫忘記。

  法律制度有四項,制定機關不能忘;

  法律法規和規章,地方法規管地方;

  《會計法》律地位高,始於85121,

  現行法律7月1,只有人大定得了;

  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準則來實現;

  部門規章部長定,辦法應有部長令;

  制度規範財政部,不用部長來幫助;

  地方法規省級定,對抗上級可不行。

  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中國是個大家庭,管理體制不能省;

  財政統一來管理,分級管理到縣級。

  全國制度財政定,具體辦法有不同,

  特殊行業要審批,軍隊備案就可行;

  單位領導管內部,真實完整責任負;

  保證會計履職責,不得授意和強迫。

  第三節: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很重要,各項要求要知道;

  一般要求有6項,第一依法來建帳;

  實際業務是前提,虛假業務要不的;

  第三資料是生命,保證真實和完整;

  以假充真是偽造,變造常用挖和塗。

  會計方法要正確,前後各期應一致。

  確有必要來變更,遵守制度並說明;

  會計記錄用中文,照顧少數外國人;

  使用電腦來核算,會計資料不能亂。

  核算內容比較多,聽我慢慢來細說:

  有價證券和錢款,財物收發與增減;

  往來款項記清晰,資本基金莫忘記;

  收支費用和成本,算出成果才放心;

  如果國家有規定,其它業務也辦理。

  會計年度用公曆,開始元旦終年底。

  記帳需用人民幣,特殊情況選貨幣,

  編制報告要統一,期末折成人民幣。

  第四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如實填,及時送交好核算。

  各個專案要完整,經辦簽字不能省。

  遺漏專案可不行,單位不能用簡稱。

  外來憑證有簽章,發票需有稅監章。

  如有大寫與小寫,兩者必須等金額。

  實物驗收是必須,明確責任免猜疑。

  一式幾聯要複寫,作廢憑證蓋“作廢”。

  銷貨退回開紅票,還得入庫別忘記,

  對方索款要收據,退貨發票不能替。

  職工借款打借據,報銷不得退回去。

  原始憑證不外借,外人查閱找老一,

  批准之後要登記,誰都不能拿出去。

  單據丟失開證明,實在不行寫詳細。

  原始憑證必須審,不審不能作依據。

  不真不法不受理,還要報告給老一。

  不準不整退回去,按規更正補充去。

  內容錯誤蓋章改,金額錯誤必重開。

  開具單位有義務,更正重開須幫助。

  第五節:記帳憑證

  根據原始憑證填,基本要素填寫全;

  單張彙總均可編,不同內容(類別)分開算;

  憑證編號要連續,按照時間排順序;

  除了更錯結帳外,附件多少須數清;

  原始憑證有承擔,開具憑證分割單;

  基本內容和簽名,分擔多少要分清。

  正確使用改錯法,不同情況法不同,

  記帳之前發現錯,作廢就當沒發生;

  當年錯誤紅字衝,往年有錯藍字更;

  如若只有金額錯,再編一張來調整。

  實行電算的單位,憑證簽章不能省;

  記帳憑證有空行,劃道斜線才完成。

  編好憑證須稽核,稽核以下諸內容:

  原始憑證是否有,內容填的是否清,

  會計分錄有無錯,編號順序是否明。

  第六節:會計帳簿

  帳頁記錄成帳簿,歸類整理用處多。

  總帳明細日記帳,其它附助共四項;

  依法設帳最基本,按照規範來啟用。

  登記帳簿有要求,作為會計要記清:

  傳票不審不能登,審後記帳有保證;

  按照內容逐項登,登後打√標註明;

  書寫不要寫滿格,寫到一半顯水平;

  字跡要用墨水寫,圓珠鉛筆可不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透過 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定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佈。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稽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稽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定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稽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物件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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