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選5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選5篇)
當仔細品讀一部作品後,你有什麼總結呢?不能光會讀哦,寫一篇讀後感吧。現在你是否對讀後感一籌莫展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1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後,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聖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聖,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並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麼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麼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於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透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於其管理社會,而透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裡,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範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於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揹人民意願,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製法,反之,製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製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汙”。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絡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於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於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僕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僱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於民主政治的範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於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動亂”。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透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並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矇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並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範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捲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於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瞭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願意為我們著想;最後,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後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麼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透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於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並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後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於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闢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鉅著。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2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秩序並非來源於自然。社會秩序來源於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並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於“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並沒有權力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鑑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於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透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
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透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但這並不能掩蓋他理論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謂“我要探討的是權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這種唯心的論證方法,顯然還是缺乏足夠的說服力。此外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它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為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治者的統治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國不平等的現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別不平等,職業不平等,貧富不平等,權利的不平等……這無數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們說明這個社會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現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現象,更是深深刺痛國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為了一句充滿諷刺意味的空話,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這個社會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實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決定命運,就是種姓制度或者“血統論”;而完全剷除出身的作用,實際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自有其特殊內涵。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一方面是反映社會垂直流動的程度,或者說公職和職位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的程度,正所謂“舉賢不避親”;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間的溝通問題。在二代標籤的背後,是這個社會早已瀰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進一步放大。這種放大已經發生質的變化:人們日益擔心,社會的優質資源將日益被少數人壟斷,大部分人會失去改變自身命運的機會。而這正是任何一種極端思潮誕生的社會土壤:以極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從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各種劃分版本就層出不窮。和嚴謹的社會學意義上的劃分不同,類似“富二代、窮二代和官二代”的劃分實際上是網路輿論對於直觀社會現象的反應。尤其是在就業和謀取更好職位的時候,當更追求職業前景激勵的年輕人在關係、家庭資源、甚至是行賄競爭等的較量中敗下陣來,一種“出身決定命運”的悲觀情緒勢必會蔓延。而當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輩積累的財富和人脈資源的蔭庇,卻又自認為理所當然,擺出一副傲慢姿態的時候,不平、不滿和憤恨的情緒就會滋長。
究其根源,我認為自從實行“讓一部人先富起來”之後,代際之間的公平問題就遲早會出現。這個政策的出發點很好,但是卻沒有達到它真正的目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沒有錯,但是接下來應該“讓先富帶動後富”這點卻沒有做到!先富起來的人搶佔了絕大多數的社會資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會保障體制嚴重缺失,讓貧困的人們無法獲得同樣的發展機會,這就導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現象。資本和勞動的分配嚴重失衡,這直接影響大多數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資源帶來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有錢的越來越有錢,沒錢的越來越沒錢”。由於政府公共物品服務方面對於民眾起點公平的保障嚴重不足,個人和家庭為此付出了過於沉重的代價(比如為了孩子讀書條件好一點,或者承受高房價,或者承受高昂的擇校費)。等到要“還債”的時候,相關的人們也不得不加入到對於稀缺性資源的尋租大戰中去。沒有“公平正義的光輝”,最終的可能結局只能是“叢林的戰爭”。
之所以如此關心二代現象,我想恐怕還是因為資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會代際之間遺傳,社會斷裂得不到有效彌合。本來年輕意味著新銳和突破。但現實也昭示體制的力量更大。中國最嚴重也最需解決的就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陳腐已久的計劃經濟殘存的“毒瘤”,中國的社會發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決。但是現在縫縫補補的小動作是無法撼動舊有的體質的,只有一場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層的既得利益集團會讓這種有損於自身利益的改革實現嗎?從目前的改革動向來看希望不大,個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實在是太渺小了!難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無以復加之時,政府才能下定決心嗎?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3
我曾經覺得盧梭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給我這樣的感覺,源於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論科學與藝術》。當時第戎學院有獎徵答一個問題,即藝術和科學的復興有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盧梭的好友狄德羅建議他回答“不”,因為這樣的回答更容易得獎。最後,無論出於怎樣的動機,盧梭在他的這篇徵文中,給出的答案是“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
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寫到:“在藝術還沒有塑成我們的風格,沒有教會我們的情感使用一種造作的語言之前,我們的風尚是粗俗的,然而卻是自然的;從舉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時候,人性根本上雖然不見得更好,然而人們卻很容易相互深入瞭解,因此可以找到他們自己的安全;而這種我們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價值的好處,就是得他們能很好地掩飾種種罪惡。”
然而從史料中不難發現,盧梭本人是極愛文學與音樂的。他譜寫過音樂作品,撰寫過音樂理論,希望成為在音樂領域有所作為。他曾寫過一個小文章標題就是《我喜歡音樂》。
盧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嗎?如果他是這樣一個人,那麼《社會契約論》的真知灼見,又是出於什麼樣的動機呢?
盧梭在書寫《社會契約論》前,還寫過一本《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他在此書中將人類的不平等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第二類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於一種協議。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於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
在《社會契約論》裡,我認為盧梭其實是針對上述的這兩個不平等,設計出他理想中的公約。
首先,他認為公約可以改變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說“公約不是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社會條約“保全”締約者為目的,使他們不因為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不同,而在現實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覺得要改變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變過去的協議方式,“設計一種人類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絡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
簡單言之,我覺得盧梭的社會契約,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為所有締約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個人的意志。
得出這樣的結論後,我覺得再讀《論科學與藝術》就有了一番新滋味。盧梭所處的18世紀法國社會,凡爾賽宮的皇室奢華風氣統領著整個歐洲藝術的發展。不難發現,盧梭憎惡藝術,明確的說,應該是憎惡皇室精神(政治)統治下的藝術。他說“今天更精緻的研究與更細膩的趣味已經把取悅的藝術歸結成一套原則了。我們的風尚流行著一種邪惡而虛偽的一致性,每個人的精神彷彿都是在同一個模子裡鑄出來的,禮節不斷地強迫著我們。”而另一方面,盧梭喜愛對音樂與文學的喜愛,則是出自於對樸質自然的追尋。他厭惡那些在精神統治下的藝術,他嚮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於是,我覺得盧梭不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藝術觀、政治觀是一體的,它們都來源於盧梭對於社會的整體認識與判斷。
盧梭認識到社會的不平等分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認為人們不應該在精神方面被統治(藝術不應該被風格、矯飾化),另一方面他認為要用社會契約來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從而保障人在精神層面能夠崇尚自然。
由此我聯想到,對於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時代的文化、經濟、政治狀況,都是一個不可分隔的整體。特定的經濟、政治狀況,導致了特定的文化狀況;而社會對於文化的認識,也必然反映了這個社會對於經濟、政治的態度。
歐洲社會從百科全書式的混亂的18世紀到如今,藝術的面貌已經全然改變。概念藝術、行為藝術的當代藝術概念,一次次成為社會思潮的先鋒。我想這藝術面貌改變的背後,是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的深層變化吧。
我想起一個學景觀設計的朋友,曾經跟我抱怨,中國現在景觀設計追求的簡約風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現代極簡主義的風格。但其實我們特別沒有根基,歐洲從幾個世紀前的繁冗奢華的巴洛克風格,變化到今天的極簡主義,是幾百年的變遷裡,一步步走過來的。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後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於風格的簡單模仿。這必然是膚淺而流於形式的。
我覺得這個有些無奈的抱怨,背後實際上反映了當下的社會狀況。我們的國家經歷的現代化歷程,其路徑與歐洲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在流行風格上對歐美的模仿,體現出的是這背後,在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現代化過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們作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麼。就如我的朋友所說的那樣,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後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於風格的簡單借鑑。這必然是膚淺而流於形式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我們要讀盧梭,不是在尋找一個通往現代化和諧社會的“現成”的契約,而是在讀他的痛苦和掙扎,反思他對社會的整套想法。盧梭告訴我們,社會的公約是基於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會公約不能干涉個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這是基礎,不同的社會各自在這個基礎上,根據其不同的發展路徑尋找現代化的道路。
那麼,我們的社會讀透盧梭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思想有幾分在中國?
我想起前幾天一個朋友從日本回來,聊起日本當下的文化發展。覺得各種稀奇古怪、甚至亂七八糟的東西,都有人在當做職業非常認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無論多古怪,都會有相應的東西來滿足(比如為宅男創造的午夜動漫和咖啡廳)。相比之下,中國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藝術的色彩非常濃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識非常強烈。
雖然這種當下文化上的差異沒有孰對孰錯,但我覺得從中還是能夠體會到,我們的社會還沒有讀懂盧梭。因為如果我們讀懂了,我們的社會有盧梭所述的某種公約,那麼我們社會應該會在文化上呈現出沒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狀態。既然文化是如此,那麼社會的其他方面,應該也是吧。
盧梭說:“我們嚮往自由,但我們帶著鐐銬。”或許我們應該對這副承載著歷史厚重感的鐐銬,有更深一點的領悟才好。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4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大概從初中學世界歷史的時候就知道了。法國文藝復興的代表人物盧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後來美國獨立革命吸取了這樣的思想。當時盧梭寫這本書的時候估計沒有料到這本書竟然對世界的局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甚至一定程度推動了世界格局的變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歷史上。
這本書我將其看做是議論文,立論清晰,論證方法多樣,邏輯嚴密。我想,如果當初學習議論文選取其中的一個小篇章的話,什麼是議論文對我們而言就簡單得多。在論文中,多次運用了駁論、例子論證的方法闡述自己的觀點。駁論運用得無懈可擊,他多次反駁格老秀斯的觀點。舉例為證,盧梭說“有時候人們可以消滅一個國家的政權,但不消滅那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成員。由此可見,戰爭不能產生與它的目的無關的權利。”格老秀斯不承認這些原則。同樣,格勞秀斯認為,人們可以把自己奉獻給一位國王。盧梭這樣反駁:照格勞秀斯的說法來看,人們在把自己風險給國王之前就已經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了……該書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還運用了例證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論述了羅馬人民大會,對羅馬人民大會的緣起、組織架構、實施方式、發展情況做了清晰明確的闡述,指出共和制和貴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當今社會的發展模式和發展方式。
這本書成書於1762年,兩百多年過去,激勵和影響了一代又一代人。經典就是,什麼時候看都不會過時的書。書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沒有實現。“自由”“平等”“主權在民”今天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國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衛的基本權利。在論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於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後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獨立算是為這個問題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關於平等,他說,雖然人與人之間在體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於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他們人人都是平等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人人平等這個結果最後就沒法實現。這種公約和權利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表現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們生來追求自由和平等的這種觀念的心境卻是切實的。兩百年前對平等就有這樣的見解,讓我們現在許多人都覺得汗顏。在社會日漸開明和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很多公民開心自己一出生就擁有盧梭口中的平等,其實這種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實現。不得不承認,在社會日益前進的過程中,這種相對平等範圍在不斷拓寬,兩百年來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盧梭醉心於公民治理國家。公民治理國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認為,公意始終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共的福祉為宗旨。其次,公民還要有投票權、發言權、提案權、分議權和討論權等。如何投票如何選舉,他推崇羅馬共和國的做法。其實,一個國家如何治理,這個跟該國家歷史發展、經濟政治基礎、文化背景有很大的關係。盧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設性,卻未必適應有些國家。而且,歷史證明,大家對其也是選擇性的接受。這本書不同時候看總是能給人一些啟發,其中一些觀點總覺得有種魅力,引發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時代,每個時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5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於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徵。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於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後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讚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於自由、平等的永恆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於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並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並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於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透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物件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絡的一箇中間紐帶,其職能在於實現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麼,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裡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