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履行國庫職能的調研
新形勢下履行國庫職能的調研
《國家金庫條例》頒佈20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財稅體制和金融體制的不斷深入,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事業也成功地進行了多次重大改革,保證了我國國庫事業不斷與時俱進,發展創新。但是在具體操作中,作為基層央行如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履行好國庫職能作用,為穩健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提供更有效的決策依據,仍是一個亟待研究和解決的新課題。
一、國庫改革與發展的現狀
自1985年《國家金庫條例》頒佈,確立了由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委託國庫體制,1994年分稅制實施,設立了中央金庫與地方金庫,20xx年開始了國庫直接加入現代化支付系統的試點,20xx年6月在全國推廣,實現了庫款支撥和財政資金上劃的實時清算。經過20年的建設,基本建立起了獨立的國庫會計核算體系、獨立的資金清算體系和統計分析體系。從實際情況看,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國庫職能定位一直沒有根本的改變,對國庫職能的認識也長期停留在預算的收支及一些簡單的管理職能上,如保證稅款及時入庫,按時、按預算計劃撥款等。顯然這樣的國庫職能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全面推行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現代國庫管理制度,是我國財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任務與目標,基層央行國庫工作必須適應這一改革的要求,經理國庫職能既要能及時安全、快速地收納和支撥資金,也要能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各類資訊,保證財政資金的充分利用。特別是在監管職能分離後,人民銀行的職責更加突出了金融管理部門的宏觀化、服務化、大眾化色彩,對國庫部門作的金融服務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便更好地發揮基層央行經理國庫的職能作用。
二、履行國庫職能中存在的問題
(一)服務職能定位不準、內容不新、手段落後
1、服務職能定位不準,經理國庫職責不能正確發揮。首先表現在對國庫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對全面發揮國庫職能在協調財政、貨幣政策,確保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重要意義的認識;其次忽視了經理國庫是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之一,以為國庫只是“稅務的會計、財政的`出納”,經理國庫就是接受地方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的要求和安排,缺乏積極應變的服務意識和能力。
2、服務內容缺乏創新,影響服務功能的有效發揮。在國庫服務內容上,注重日常會計核算,侷限於“帳平表對”,向財稅部門提供靜態“數字”和報表,忽視了整個國庫業務流程所承載的服務功能的發揮。具體表現在:缺乏對規範稅收入庫環境、監管預算資金撥付、預算收入退庫、國債管理等管理職能的發揮;缺乏對國庫核算資料的再利用;調查統計分析不足;橫向、縱向動態交流不足等。
3、服務手段落後,難以實現對國庫資金的實時監控。自推廣運用《國庫會計核算系統》以來,提高了國庫會計核算質量和綜合管理水平,但國庫會計核算與業務管理中手工操作比例仍然較大,財稅庫各部門之間的資訊與資料傳遞、對帳等工作仍是手工操作。國庫資金詳細統計分析剛剛起步,目前運用的《國庫收支統計與分析系統》也僅限於地方預算收支、庫存統計和彙總報表功能,不能提升到分析運用層次,尚難以就預算執行情況及國庫資金使用情況為政府各決策部門提供更及時準確的參考依據。
(二)監管職能執法依據不力、思想認識
缺位、監管力量薄弱
1、現有的國庫政策、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和滯後性,使國庫的監管工作難以有效地實施。目前,國庫監管依據的主要是《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實施於八十年代,國庫法規僅對國庫的基本職責和許可權作了原則性規定,條文過籠統,沒有明確國庫的監管職能,雖然《國家金庫管理條例》賦予了國庫有一定監督權,《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之一是“經理國庫”。國庫作為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依據《會計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因此演繹下來國庫對其服務業務和服務物件的相關行為有實施監督與管理的權利,但《預演算法》和《預演算法實施條例》都沒有賦予國庫監督的職能,國庫監管處於從屬地位。
2、不同階層、不同部門認識上的不足,制約了國庫監管工作的開展。一是由於各階層、各部門對國庫處於何種地位、國庫監管處於何種地位的認識均存在較大的認識偏差,認為國庫是財政、稅務的服務部門,只是財政的出納,稅務的會計,國庫部門履行監督、反映作用職能是國庫爭權、要權,極力強調自身有利的理由,因而,對國庫部門履行正常的職能不支援、不配合;二是有的國庫部門的領導和幹部認為,國庫工作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