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登記報告制度

醫療糾紛登記報告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接觸並使用報告的人越來越多,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醫療糾紛登記報告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為規範醫患糾紛處理程式,及時有效地化解醫患矛盾,強化應對醫患糾紛的處理工作能力,形成防範和處臵醫患糾紛規範、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提高醫院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本規定所稱醫患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二)本制度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投訴管理方法(試行)》和《漳州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臵暫行辦法》。

  二、組織機構

  (一)設立醫患關係協調辦公室即醫務科承擔醫患糾紛登記報告工作,醫務科須履行以下職責:

  1、統一組織醫患糾紛登記報告工作;

  2、組織調查、核實醫患糾紛相關事項,填報相關登記報告文書;

  3、定期彙總、上報醫患糾紛處理情況資訊。

  (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在各業務科室分別指定1名負責人配合醫務科做好醫患糾紛的登記報告工作。

  (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或是負責人為醫患糾紛登記報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醫患糾紛登記報告部門專(兼)職人員、醫療糾紛的`當事醫務人員及科室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

  三、醫患糾紛的登記管理

  (一)發生醫患糾紛後,醫務科專職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認真填寫《醫患糾紛登記表》(附件1),並建立《醫患糾紛登記冊》(附件2)。

  (1)科室負責人報告有關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

  (2)發生涉及以下醫患糾紛、醫療質量等方面的投訴。

  ①醫療事故爭議的解決進入醫患雙方協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上訴法院程式的;

  ②醫院就醫患糾紛對患者發生補、賠償行為的;

  ③有關醫患糾紛越級信訪或領導要求督辦的。

  2、按照《醫患糾紛登記冊》的填寫內容和要求,組織調查和處理,並同步記錄醫患糾紛處理情況。具體要求包括:

  (1)立即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糾紛發生經過;

  (2)根據調查情況,及時發現存在問題並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時可邀請院外專家參加討論),形成院內處理意見;

  (3)提出整改要求,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4)及時向患者(或家屬)作好通報和解釋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

  3、及時將醫患糾紛處理材料整理歸檔,已歸檔的材料不得篡改、偽造,不得隨意外借,應有專人保管,防止遺失;同時作好以下工作:

  (1)《醫患糾紛登記冊》所列的處理專案應按時完成,不得缺項。

  (2)處理結果向患者(或家屬)通報和解釋時,透過電話方式的,應做好電話記錄並存檔;透過書面方式的,應將文字材料影印件存檔。

  (二)責任科室在醫患糾紛發生後,應當主動配合醫務科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1、接當事人報告和患方投訴後,應由科室負責人及時調查、核實糾紛經過。

  2、應及時組織科內討論,對糾紛中反映的問題(或投訴人反映的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明確糾紛性質和相關責任人,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並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科室意見,書面報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即醫務科。

  3、對科室討論中發現的問題和醫務科提出的整改意見,應及時落實,並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的督查。

  (三)醫患糾紛當事醫務人員在醫患糾紛發生後,應做好以下工作:

  1、糾紛發生後,應如實陳述事件的經過,必要時填寫《醫患糾紛當事人陳述報告書》,遞交醫務科。

  2、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認真做好糾紛的處理工作。

  四、醫患糾紛報告

  (一)醫務科應嚴格按照《漳州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臵暫行辦法》第三章中有關要求進行情況報告。

  (二)醫患糾紛報告應採用書面形式,以傳真形式報送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醫療機構名稱;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糾紛發生的時間,簡要經過;採取的醫療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應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立即報告至衛生局。

  (四)醫患糾紛未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院方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五)醫患糾紛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醫患糾紛調解中心調解解決的,院方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後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六)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判決解決的,院方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五、責任追究措施

  1、對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事故的醫療糾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條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2、對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經醫療評議存在醫療缺陷的糾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結合本單位制定的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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