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的寫法及辦理程式
計劃生育證明的寫法及辦理程式
計劃生育證明的寫法及辦理程式
一、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程式
(一)辦證條件
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週歲至49週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辦證機構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三)辦證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4、已生育子女的,應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違法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二、計劃生育證明的寫法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屬於(未婚、初婚、再婚、離婚、喪偶)。
配偶姓名: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
①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證號: ,準生證號: ;
②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證號: ,準生證號: 。
特此證明。
負責人簽字:
單位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