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效力分析
借款合同效力分析
一、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二、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借款的出借曰期不能確定的,出借入主張借款期間利息的.;由出借人對出借曰期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曰開始計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張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由借款人對出借曰期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曰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對借款的還款期限約定不明,即借據只有出借的曰期和金額而沒有還款曰期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
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該催告權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後,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