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委約專案承接協議書範本
創作委約專案承接協議書範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約專案承接,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就創作委約專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進行創作,甲方提供相應的創作委約專案資金(其中創作酬金部分為80%、創作業務經費為20%)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在協議生效後,根據《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約制實施細則》由院財務部門向受聘委約創作者發放第一期創作酬金(創作酬金部分的40%);創作業務經費則按票據報銷;待委約專案(作品)完成並經院創作委員會稽核通過後,向受聘委約創作者發放第二期酬金(創作酬金部分的60%)。
第三條:由甲方創作委約專案產生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演出、出版樂譜和音像製品、媒體播放等權益)屬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作品的署名權,保持作品的完整權。甲方在乙方提交作品之後的兩年內,因使用作品著作權取得的經濟利益,乙方享有40%,兩年之後因作品產生的經濟利益全部歸乙方所有。
乙方自創作委約專案(作品)完成並提交甲方之日起兩年內,甲方未使用的,在徵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聯絡使用方,其取得的經濟利益按上一款進行分配。
甲方對乙方提交的作品可根據需要進行修改,但重大修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亦可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本人修改。
第四條:乙方保證完成之創作委約專案確為本人創作成果;在著作權法允許範圍內,使用歷史文獻資料(如傳統音樂、民間音樂、外國音樂素材)以及他人作品材料,必須申明,並負全部責任;如有抄襲情形,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因乙方作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而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也須由乙方賠償。
第五條:乙方自簽約之日起,享有參加甲方組織的涉及音樂創作各類活動的學術權益。課題結束後,乙方的權利終止。
第六條: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創作委約專案規定的.完整作品,或經延期後仍未能提交時,應全額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創作酬金和創作業務經費;乙方今後無權再受聘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員會創作委約專案。
第七條:甲方未能按時支付創作酬金、報銷創作業務經費,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並可暫時停止委約專案創作;甲方在收到通知後20天內仍未支付、報銷,乙方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並不返回甲方以前支付的創作酬金和報銷的創作業務經費。、
第八條:本承接協議所附之《創作委約專案議定 書》,是指經甲方認可的甲乙雙方對專案內容、創作過程、時間、酬金、業務經費以及最後提交創作委約成果的日期、方式的約定。《創作委約專案議定書》是本承接協議的組成部分,應由雙方簽字認可。
第九條:本承接協議履行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根據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利,依靠法律手段解決。
第十條:本承接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並對《創作委約專案議定書》達成一致後生效。
第十一條:本承接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一份由其常設執行機構上海音樂學院創作中心儲存)。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