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供熱管理方案有哪些

城鎮供熱管理方案有哪些

  一、規劃建設

  (一)城區供熱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根據城區發展需要和供需狀況,按照合理佈局、統籌安排、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編制。規劃由縣建設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避免重複建設,減少投資風險。

  (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擴建10噸以下分散的供熱鍋爐。

  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城區供熱實行供熱市場統一管理。限制並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集中管網未覆蓋區域暫時保留原有鍋爐,但要做好防塵、環境汙染處理。

  城區供熱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其配套的供熱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審批、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三)新建居住建築的供熱系統實行分戶迴圈、分戶控制、分戶計量。

  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改造。改造費用由熱經營企業、住宅建築立項建設單位、居民共同承擔。縣建設局對現有的居民室內單管迴圈供熱系統。

  應當預留安裝熱量表位置。新建房屋設計施工時。

  要科學設計、文明施工,居民室內供熱系統改造工程。嚴格執行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範。因違反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範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質量驗收時,供熱工程竣工後。應當邀請有關熱經營企業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供熱管理

  (五)縣建設局是鎮賚縣城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執行服務和供熱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供熱期內。設定投訴電話,及時協調處理檢查發現的和投訴反映的問題。投訴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投訴人。

  (六)凡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七)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2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3有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4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熱經營企業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由縣建設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熱經營企業與熱使用者(包括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

  (十)城區採暖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熱經營企業必須保證熱使用者冬季採暖165天的採暖期限。遇有氣溫異常。

  縣政府根據氣候變化情況適當調整供熱起止期。

  (十一)房屋採暖系統已實行分戶控制的熱使用者要求停止供熱一個採暖期的應當在採暖期前10個工作日向熱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熱經營企業研究。

  不得申請停止用熱。進入採暖期後。

  未進行分戶改造的使用者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基本熱價按照熱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向熱經營企業交納。申請停止用熱的熱使用者應當繳納基本熱價。

  (十二)熱經營企業要加強經營管理。一個採暖期結束後。

  (十三)熱經營企業要制定科學、合理的供熱保障方案。確保正常供熱。

  (十四)熱經營企業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供熱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

  。公開服務標準和投訴電話,加強生產執行和服務管理。

  (十五)供熱期間居民使用者主要房間(臥室和起居室。下同)平均溫度晝夜不得低於攝氏18度;低於攝氏18度的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熱費(含基本熱費)

  (十六)居民使用者主要房間溫度達不到標準退費的具體確定依據:

  1熱經營企業按規定設定的溫度測試點的測試記錄;

  2縣建設局(縣供熱管理辦公室)熱經營企業跟蹤實測至少三次以上,居民使用者投訴後。並有熱使用者、熱經營企業及供熱管理辦公室三方簽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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