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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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人(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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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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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人(發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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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總則

  合同三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下稱“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與擔保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編號為_________)之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並同意該“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之房產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房產抵押給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優先第一位抵押權,並願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作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資料詳見附表),並接受擔保人承擔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貸款,作為抵押人購買抵押房產之部分樓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為其指定本合同的擔保人。

  第二條 釋義

  在本合同內,除合同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1、“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貸款本金利息。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供款、罰息、有前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4、“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指抵押人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5、“擔保人”指與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的賣方。

  第三條 貸款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大寫)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起計(借款日以借據日期為準)

  三、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在合同期內,如抵押權人按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時,應書面通知抵押人並按通知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抵押人所購樓宇之發展商之賬戶。

  第四條 供款

  一、供款按貸款期限以第一個月為一期,採用定額月金償還方式,共_________期;

  二、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則起供月為當月;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後,則起供月為貸款日的下個月;供款日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計算:月供貸款金額×貸款期月利率×(1+貸款期月利率)還款期數=_________款額 (1十貸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計算的每期供款金額按抵押權人簽發的《按揭供款通知書》執行。

  四、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指定之行所開立活期存款賬戶,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將當月供款足額存人或匯抵該賬戶。抵押人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從該賬戶扣收月供款、罰息及其他與該筆貸款有關之費用。如有變更賬號,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五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每月分期供款應繳收之金額,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點的規定辦理。如逾期未能足額交付當月供款,抵押人必須儘快補足,並同時向抵押權人交付逾期罰息,罰息額按貸款餘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複利計算直至付清。

  第六條 提前還款之規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任何一個營業日提前繳付剩餘貸款,包括提前全部還清和部分還款,抵押人提前還款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不收取任何無關的費用。

  二、抵押人提前還款需首先繳交提前還款日當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不少於抵押權人之有關規定。

  四、部分還款後,抵押人可選擇變更月供款金額或變更供款期限,並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物案/登記/登出費、律師費、保險費、手續費等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規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權人進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三、抵押人需負責繳付當地政府部門對抵押房產所徵收的一切費用。抵押人如不繳交而由抵押權人為保障其本身權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權人可將已墊付的.費用並人抵押人欠款內,向抵押人進行追索。

  第八條 房產抵押之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之房產抵押是指:

  1、地產之權益抵押:即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經監證之後,由抵押人將該商品房預售契約所應擁有之全部權益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

  2、房產抵押:即抵押人將其所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以抵押人名義購買之房產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本合同貸款之抵押物。

  二、在簽訂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須將其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交給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抵押期間,對抵押物進行確

  權,申領產權證時,須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有關購房發票、《房地產證》等抵押物之證明檔案之正本將由抵押權人保管,並作為本合同抵押物之憑據。

  三、抵押人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與抵押權人無關,抵押權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房產保險之規定

  一、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向抵押權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為該房屋投保,保險額不小於購買該房產的總價款額,投保期不得短於借款期,如果利率調整而抵押人選擇延長供款期數,原房屋保險到期後需補辦保險。

  二、抵押人在為該房產投保之後,必須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正本交給抵押權人保管並任命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抵押權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則該房產保險單項下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不足之款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

  五、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後,抵押權人應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同時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第十條 房產抵押之解除

  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不論屆期滿與否),並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後,即可聯同或委託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出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房產之處理條件和權利:

  一、抵押權人可於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依法處置該房產並通知擔保人履行連帶擔保職責: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條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規定之任何應付欠款。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催收應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還款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自欠繳之日起連續滿6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應計罰息)

  3、抵押人繫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查封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4、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5、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產作非法用途,引致當地政府對該抵押房產可能進行沒收或處理。

  7、抵押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絕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責任。

  8、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抵押房產出售、出租、抵押、贈與、轉借、託管或其他方式處分。

  9、抵押人不按時繳交有關購房合約或抵押物的任何稅款(包括地稅、或有關政府部門所徵收的其他稅項)或有關抵押物之有關物業管理費用。

  10、為公民個人的抵押人_________抵押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二、抵押權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處理該房產之權利時,可委託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該房產依法變賣時,擔保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該房產之權利。

  第十二條 抵押房產的處分及所得款項之規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項明文規定的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抵押人要求還款的通知。若通知書之還款期屆滿,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該通知將有關欠款五條件地償還予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即可依法認定: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適當方式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處分抵押物:

  1、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售價出售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產;

  2、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產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經有關房產部門同意的任何其他處分方式。

  二、抵押權人依據自本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抵押物時,有權代表抵押簽署有關抵押的買賣、出租這檔案及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租單。

  三、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為此向抵押權人提出任何損失賠償要求。

  四、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的事項,而擔保人又未按時履行擔保職責時,抵押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於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

  2、第二用於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

  五、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餘數不足以償還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繼續追究或由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六、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及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外,還有剩餘,抵押權人應將餘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三條 抵押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必須:

  1、向抵押權人提供詳實之一切有關檔案及資料,並保證有關檔案及資料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之處。

  2、主動依期清還本合同內所有欠款,則抵押人有權繼續享用該房產。

  3、

  按照抵押權人指定之利息率繳付未付欠款,直至該欠款結清為止。

  4、向有關部門繳交該房產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訴訟。

  5、准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6、維持該房產之原狀、整齊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並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8、在掛失或更改委託抵押權人扣款之活期賬戶時,立即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二、抵押人出具委託書委託抵押權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申領《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並辦理該房產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之《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收執。

  三、抵押人如需要較長一段時間離開現有通訊地址,而不能親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條有關規定時,必須委託代理人代其執行本合同項下各抵押人自負。

  四、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絕對不得擅自將房產出售、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捨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該房產。

  五、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並徵得抵押權人之書面同意,否則該租約無效,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30天內,租客即須遷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訴訟、仲裁,或法院傳訊,抵押人保證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

  七、抵押權人或擔保人在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餘款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清付不足之款。還有剩餘,抵押人有權要求將餘款收訖。

  八、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額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清付不足之款,如還有剩餘,抵押人有權要求將該筆餘款收訖。

  九、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並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後,抵押人有權要求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並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十、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全部欠款,抵押人無條件同意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第十四條 抵押權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抵押權人在抵押人辦妥抵押備案手續之後,以抵押人購樓款之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購樓房之發展商之賬戶。由於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二、抵押權人必須依照本合同之規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關條款,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繳交部分或全部應付欠款時,必須知會抵押人。

  四、抵押權人處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如果餘數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問抵押人追索賠償或向擔保人追索。如有剩餘,應將餘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五條 擔保人之責任、權利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該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費用為限,保證額度並不從抵押物的擔保額中抵扣。

  2、擔保期限: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罰息和其他費用全部還清為止。

  二、擔保人責任

  1、在擔保期限內自願承擔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可直接從擔保方在抵押權人下屬之行、所開立之結算賬戶內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欠款。

  3、保證按“商品房預售契約”所列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並交付使用,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4、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合同項下貸款全部貸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並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項條款得以順序履行,協助辦理該抵押物業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利益。

  6、在本合同執行期間,抵押人要求將所抵押之物業退還或調換並經擔保人同意後,擔保人必須徵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並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

  三、當擔保人接到抵押權人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履行擔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內(以抵押權人發出通知的郵戳為準)不予答覆即視同認可抵押權人可直接從擔保人結算賬戶內扣收此筆擔保之有關款項,擔保人不得有異議。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權人無條件同意將該房產之抵押

  權益轉給擔保人。

  五、如擔保人合併或分立,擔保人在此宣告:原擔保責任無條件地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擔及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並不排除法律規定之其他賠償辦法。

  二、抵押權人、抵押人、擔保人與本合同有關之通知、要求,均應以書面形式表達為準。抵押權人向抵押人發出書面通知,抵押人之郵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寫的《個人按揭貸款申請表》中的郵送地址,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信件在投郵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傳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對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該房產發生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接受該房產之日起計30天內,持有效證件與抵押權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該房產之變更手續及繼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

  四、在辦理抵押物案、登記或登出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有權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師)代為辦理上述各項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異議,並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和費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之一切權益和權力。

  六、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索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關書面還款憑據,否則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臺灣地區,或為該等地區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同內抵押權人之權利,以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同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同內任何規定,在該地區之法律上被認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適有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經公證處公證,並辦妥抵押人所購樓宇的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後生效。

  二、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預售契約”及“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_________份,抵押人、擔保人、公證處各執_________份。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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