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範文彙編九篇

房屋抵押合同範文彙編九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抵押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抵押合同 篇1

  甲方(出借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雙各方根據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

  守。 一、借款條款 1、借款金額: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 )。 借款用途:

  用於家庭生活理財。 借款利率:按每年20%計算,如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則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 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止。如實際借款數額和實際放款日與借款合同不符,以實際借款數額和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

  借條,乙方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的歸還: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併歸還,借款

  結清後,甲方歸還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據。如推遲還款,

  乙方應當按日支付違約金千分之五。 二、抵押條款 1、借款人以下房產

  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

  房產權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 屋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 屋 面 積:_________________;房產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身 份 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於本借款協議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至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手續。

  3、借款人應保證該抵押之房產無第三人主張權利。

  4、本合同的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

  5、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不限於法庭訴訟費、律師費等)

  6、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到主債務履行完畢止。

  7、抵押期間,未經過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變賣、贈與或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8、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9、其他條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條款中辦妥抵押登記後生效。如借款人違約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兩份,借款、抵押人各執一份。如本合同發生爭執或糾紛,各方同意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 方: 乙 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2

  抵 押 人(甲方)

  代 表 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 表 人: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以下稱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於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本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條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應於每月______日給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如需延長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乙方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第七條 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登出抵押登記。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八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3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急需資金,現向甲方借款,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共計借給乙方人民幣元整(),借款協議簽訂後2日內支付。

  第二條、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利息按

  第三條、乙方為保證到期還款,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房產位於,房產證號為,土地證為。

  第四條、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後5日內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及本息,除承擔歸還本金及利息外,還承擔借款金額10%的違約金。如到期後15日內仍不能還款時,乙方同意甲方有權處置抵押的房產,房屋作價元,借款數額經結算補足差價後直接抵償給甲方,雙方不再進行評估作價,乙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條、抵押房產如遇拆遷,甲方的權利在補償款或置換房的範圍內按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房產借款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將房產出售、贈給、轉移、再次抵押給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乙方如違反以上規定,除承擔返還本金及利息外,還需承擔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還清借款時止。

  出借人:

  借款人:

房屋抵押合同 篇4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我國《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後,同意按如下條款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為確保借款合同(**年**字第**號)的履行,甲方自願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抵押,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全面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後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條:本合同所對應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數額為(大寫)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設定抵押物狀況:

  房屋座落:

  專案名稱:

  用地證號:

  規劃證號:

  預售許可證:

  備註: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築面積共**平方米,土地佔用或分攤面積共**平方米,抵押房屋共作價(大寫)**元。

  第四條:本次房屋抵押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項下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已經抵押的房屋由甲方佔用與管理,甲方應維護該房屋的安全與完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程式處分上述房屋並可要求提前清償上述借款。

  1、甲方在債務履行期內連續**月或累計**月未能按約歸還借款的。

  第七條: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須轉為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八條: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

  第九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十條:在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當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檔案,到鄭州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房產的登記手續。

  本抵押合同如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的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地產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並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轉讓的價款超過債券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門由債務人清償。

  第十二條:甲方轉讓抵押的房地產,應通知乙方,並告知受讓人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合異、更名,由變更的法人承擔或享有本合同其權利和義務。甲方依法宣告破產的,其破產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乙方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房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五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商議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管理登記部門存檔一份。

  抵押人:(簽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抵押權人:(簽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5

  貸款人:(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證件名稱: 號碼:

  合同簽訂和履行地點:

  第一條:總則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乙方自願以其合法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給甲方,作為借款擔保。為進一步明確當票以外其他事項,依據國家法律和《典當管理辦法》,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照履行。

  第二條:抵押房地產基本情況

  抵押房地產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部位: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設計用途: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抵押房地產評估價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抵押房地產擔保範圍

  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甲方代墊費用和其他費用。本合同有約定具體數額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相關單位出據給甲方的收款發票額為準。

  第四條:借款金額(當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金額)_______________萬元整;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款的實際放款日以借據為準)。

  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展期時,借款人須結清前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本合同項下之借款,自甲方放款之日起按月計算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________‰;月綜合費率:________‰。乙方於每月________日前繳付利息和綜合費用,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約定,逾期5日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並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提前實現抵押權。

  第五條:抵押房地產的處分限制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房地產轉讓、變賣、贈與、抵償債務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臵,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做任何不利於甲方的改變,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價值顯著減少,乙方須在2日內書面告知甲方。乙方確須出租抵押房地產的,在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將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並將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

  第六條:乙方保證及承諾

  乙方保證對抵押房地產享有合法的完全所有權。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和當票時,抵押房地產上不存在涉及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託管、查封、扣押、訴訟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或其他權利瑕疵。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將本合同抵押物進行抵押,並與借款人共同承擔償還借款的連帶責任。

  第七條:房地產抵押權的行使及實現

  乙方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隱瞞事實及提供虛假文書等可能導致抵押權毀損或部分毀損的,或乙方行使抗辯權、抗訴權,本合同即提前終止,房地產抵押權提前實現。

  乙方逾期5日不履行債務或不能完全履行債務的,房地產抵押權即實現。本合同經公證後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若乙方不履行債務或不完全履行債務,則乙方無條件同意甲方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放棄向法院提出直接強制執行的抗辯權。

  第八條:絕當物的處理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行使抵押權委託拍賣機構將上述房地產公開拍賣,拍賣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擔保款項及拍賣費用後,剩餘部分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有關拍賣等手續乙方均委託甲方代為辦理。

  第九條:特別約定

  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的限制,()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直至乙方清償完債務為止。逾期還款、交納利息和綜合費按借款餘額每日1‰計收違約金。

  第十條: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當票而產生爭議,須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乙方對當票、本合同及合同展期所做的保證義務為本合同及當票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是當票及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當票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在補充協議中未修改的繼續有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發生效力,合同生效後乙方有義務在三日內協助甲方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提示條款

  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並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抵押共有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6

  抵押人(即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即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申請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財產 (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債務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止。共計: ________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三條 甲方以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權證號為 ),房屋建築面積 ,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 ,本約抵押借款的房屋應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即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並於辦妥抵押權設定時,甲方應將全部借款一次交付與乙方。(擔保範圍: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第四條 本約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其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均由乙方收執。

  第五條 本約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稅、登記費及代辦費均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行。

  第七條 甲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否則乙方有權處置抵押物。

  第八條 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畢本合同止。

  第九條 本約期限屆滿前後,若乙方還清借款時,甲方應會同辦理抵押權登出登記,不得藉詞刁難或故意拖延,若甲方屆滿不清償,乙方得依法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土地。

  第十條 簽訂本合同後,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等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將處置抵押物。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十三條 甲方到期不履行義務,乙方可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執一份,房產交易中心辦抵押權證一份。

  第十五條 簽章生效

  本合同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7

  (借款人、抵押人):

  證件號:

  (借人、抵押權人):

  證件號:

  第一條、為了保障房地產抵押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義務,本著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借款人與出借人20xx年x月x日簽訂《借款合同》。

  第二條、借款人因資金週轉向抵押權人借款人民幣:xx元,並自願將坐落於新疆喀什市疏附縣xx商品樓作為抵押,房屋結構:xx房產證號:xx,使用年限:xx,使用面積:xx,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向抵押權人歸還借款的保證。

  第三條、抵押期間,該房產由抵押權人監管,相關權證由抵押權人保管,上述房產佔管期間抵押人應維護好該房產的完好,並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還款辦法:借款人於20xx年x月x日之前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按月xx分支付利息。

  第五條、借款利息:按借款人於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執行。

  第六條、抵押期滿,抵押人如果不能清償債務,但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七條、擔保範圍本金及利息為實現債權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歸還貸款又不辦理續借手續的,抵押人必須支付違約金(按貸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十計算)。

  2、借款人(即抵押人)逾期不能歸還抵押權人的借款,借款人(即抵押人)自願接受市人民法院對上述房產的強制執行,且不提出任何異議。

  3、此筆借款由第三方提供擔保,如借款到期不能歸還將有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並歸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費用。

  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於出借人各持一份,自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抵押人(簽章):

  出借人,抵押權人(簽章):

  擔保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8

  抵 押 人:

  抵押權人: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於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築面_______m2,佔地面積_______m2。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 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並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並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後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並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合同簽定地點:

  合同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9

  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有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稱之為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 。透過這種方式,一時難以支付全部房款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商品房,發展商可以儘快收到房款,而銀行的業務也得以拓寬。

  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與購房人簽訂書面的抵押貸款合同,約定購房人將其購買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正常情況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作為貸款人,依據貸款合同向銀行分期履行還款義務,應無異議。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出現糾紛的時候,比如發展商不能按期交樓,甚至出現樓盤爛尾的情況下,購房人可能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且可能停止還款給銀行。當然,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否可以對抵押物主張抵押權呢要行使抵押權,銀行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所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是否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實務中,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以採取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抵押貸款合同成立,應無異議。另外,根據《合同法》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條第2款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與否,其一要看合同是否合法,其二要看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規定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

  首先,我們來看看抵押貸款合同的合法性問題。

  這一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其一:抵押物是否合法其二: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就第二個方面而言,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如果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兩個:其一為抵押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二為抵押人需對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對於抵押人第一項條件,民事行為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不再累述。因此,在分析預售房地產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主體資格

  問題的時候,我們主要討論:抵押人是否具有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是否已經獲得了對在建房屋的處分權

  1、抵押物的合法性問題:

  2、物權的客體為特定獨立之物 ,而物是指能夠為人所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具有客觀物質性 。抵押是一種擔保物權,其客體應當是客觀存在的物。但是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在簽訂合同時商品房可能正在建造之中,根據工程進展的不同,有的預售商品房可能連輪廓都還沒有,因此不具有物的客觀物質性。當事人以並不存在的物來設定抵押,有悖於物權客體的客觀物質性。但如果以此否認房地產預售中將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對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將是很大的打擊。其實,就正在建造過程中的物設定抵押,我國法律中也有規定,我國《海商法》中就特別規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設定抵押 。鑑於《擔保法》中對於正在建造的房地產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權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專門將正在建造的房

  屋或者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築物的抵押效力問題進行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12月13日施行)第47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據此,正在建造的房屋雖然不符合物的客觀物質性,但作為特定抵押物同樣可以設定抵押。

  2、抵押人的處分權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第34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房屋必須是抵押人所有。對於在建房屋的所有權的問題,存在爭議。有主張認為隨預購人支付房款的數額房屋所有權逐漸轉移給買方 。這種觀點使買方和賣方可能同時具有同一房地產的所有權,違反了物權法中一物一權的原理,而且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登記生效的法律規定也不符。買方雖然簽訂了房地產預售合同,但要取得房地產的所有權,還取決於兩個因素,其一為購買的房屋已建成為客觀有形的物,其二為房地產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獲得了權利證書 。因此,對於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築物,在建造完畢辦理產權轉讓登記之前,預售合同的買方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資格存在問題。

  另外,預售的商品房非客觀存在的物,預售合同的買方對於預售商品房無物權可言,因此對物的處分權同樣也不存在。因此,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既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也無在建房屋的處分權。(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後,如沒有行政法規的限制,買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讓其在預售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只是買方處分合同的債權債務,而非買賣標的物的處分,並不是我們討論的對物的處分權。)

  在商品房預售的業務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方雖然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對預售的房屋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但他在將來可依法獲得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的所有權,即享有對所有權的期待權。而《擔保法》沒有規定無權利人將來可以獲得權利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適用一般法的有關規定。而作為一般法的《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是推之,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抵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需要取決於權利人的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之後獲得處分權。如果權利人不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之後不能獲得處分權,即為不發生使合同有效的事實,則該合同始終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這一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這種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該解釋的第49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款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只要抵押人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獲得權利證書,即為抵押人取得對抵押物的處分權,該抵押合同可以認定有效。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經過權利人追認也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沒有作相應的規定。

  從上面的分析,對於預售商品房中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築物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房地產預售合同的買方以其購買的正在建造的房屋進行抵押所簽訂的抵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結束之前,買方可以獲得房屋的處分權,抵押合同的效力不應因此受到影響。

  其次,我們再來討論商品房預售中,辦理登記對於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

  關於抵押登記的效力,存在兩種立法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 。如果採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的設定,在當事人達成抵押合同之後即可成立,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抵押權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採取登記要件主義,抵押權的設定,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產生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可見,對於城市房地產的抵押,我國《擔保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另外,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由於在預售的時候,商品房還處於在建過程中,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所規定的將在建房屋或者建築物進行抵押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也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預售的按揭業務中,預售合同的買方作為抵押人將預售的房產抵押給銀行,在辦理抵押物登記之後,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但是,在實務中,如果商品房沒有建成,抵押人沒有獲得權利證書,根本不能對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進行登記。如果抵押物沒有辦理登記,是否必然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擔保法》中雖然對城市房地產的抵押採取了登記要件主義,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據登記的不同情況,我們可以看出明顯的立法指導思想的變化。因此,回答抵押登記對於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這一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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