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研習培育智慧技能教學探究論文

以案例研習培育智慧技能教學探究論文

  摘要:法律教學的主要任務,是培育學生的智慧技能,即解釋和適用法律的能力。案例研習是培育智慧技能的最佳方式。案例研習包括四個步驟,即個體研習、小組討論、班上講述和教師點評、總結。為使案例研習取得實效,應在課程設定、規則制定、案例選擇和授課人數等方面採取針對性的策略。

  關鍵詞:法律教學;案例研習;智慧技能

  法律教學的主要任務,是培育學生的“智慧技能”,即解釋和適用法律的能力。我國大陸地區的法律教學,主要是“課堂講義式”教學[1],由教師依託教科書進行法理闡釋,偶爾舉幾個案例講解一下。這種教學方式,對於學生掌握法學理論知識也許是有效的,但不足以培養智慧技能。原因在於,智慧技能屬於隱性知識,必須由學生親自動手、在做中學。從各國(地區)的教學實踐來看,培育智慧技能的最理想方式,當推“案例研習”,因而有必要對此作深入研究。

  一、智慧技能的涵義及培育要求

  智慧技能屬於法學隱性知識。隱性知識是相對於顯性知識而言的。1958年,英國學者波蘭尼在《個人知識》一書中,以能否編碼為標準,將知識區分為“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2]。其中,隱性知識是指“存在於個體或組織網路中,具有情境依賴性而難以被編碼的知識”[3]。與顯性知識相比,隱性知識具有情境性、個人性、意會性和實踐性等特點。隱性知識存在於各個學科領域,法學領域的隱性知識,即為“法學隱性知識”。如果說,法學顯性知識是關於實體法、程式法等方面的知識,那麼,法學隱性知識則是如何適用法律處理問題的知識,它實際上是一種法律技能。根據何美歡[4]老師的觀點,這種技能包括兩個部分:智慧技能和實務技能。其中,智慧技能是指“使用符號的能力,是一種程式上的認知”,是“知道怎樣”,換言之,這是一種處理法律概念、條文及其他法律資料的能力,其核心是進行法律解釋和適用;實務技能雖然涉及法律,如草擬法律檔案、談判等,但它的核心是處理法律業務中的人際關係。在法律業務中,必須兼有智慧技能和實務技能,才能成事。但是,要形成實務技能,必須有豐富的人生閱歷,以及對人情世故的透徹理解,故其培養的最佳途徑不在學校,而在學生畢業後的執業中[5]。因此,學校培養法律技能的重點,應當是智慧技能(intellectual skills)。智慧技能的培育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知識傳授。即對實體法、程式法和法律實務等知識的傳授。由於它們屬於顯性知識,課堂講授是最有效率的方法,本文對此不作討論。二是技能訓練。具體包括:

  (1)認定和核實任何與法律問題相關的事實的能力;

  (2)分析事實和就被爭議的事實構建或批評某論證的能力;

  (3)認定法律問題和就法律問題構建有效和中肯切題的論證的能力;

  (4)明白任何法律的基礎政策以及社會環境的能力;

  (5)明智地運用一切資料進行研究的能力;

  (6)分析和闡明抽象概念的能力等[6]。質言之,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能力。這種技能,是典型的隱性知識,僅靠講課是培養不了的,其惟一的培育方法,是讓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不斷地練習。由是,案例研習成為最佳選擇。

  二、案例研習與“智慧技能”培育要求的契合

  案例研習肇始於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案例教學於1870年由哈佛大學法學院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C.C.Langdel)教授首創,其主要做法是透過分析案例來闡述法律規範和法理。由於英美法系國家有判例法傳統,案例教學歷來受到重視。但是,這一教學法本身存在嚴重不足,因為案例總是有限的,不可能覆蓋整個法域,僅憑案例教學不足以系統掌握法律知識。於是,人們根據大陸法系的特點對其改進,即在系統傳授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再透過案例教學,使學生形成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能力,這種方法始被稱為“案例研習”。案例研習在大陸法系諸國,如德國、日本等,得到了廣泛應用,不僅用於法律教學,而且用於法官培訓,效果顯著。我國臺灣地區因為繼受德國法的緣故,對案例研習亦甚重視,尤其是著名法學家王澤鑑先生,更是身體力行,其在大陸學界講學或授課,基本上都採用案例研習的教學方式[7]。近年來,案例研習受到我國大陸地區重視,一些精英法學院紛紛引入,如從2009年起,清華大學開設“刑法研討與案例分析”課,中國政法大學開設“民法案例研習課;2012年,北京大學開設民法、刑法案例研習課;2013年8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案例研習系列教材等。案例研習何以廣受青睞?原因在於,它與“智慧技能”的培育要求幾乎完美契合。案例研習的重點在於“研習”,即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自己動手,對具體案例進行研究、討論,融入案件情境中,得出處理意見,並撰寫研習報告。案例研習過程,是一個典型的認定事實、解釋和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過程,其至少具有如下功能:其一,溝通知識與技能的橋樑。培育智慧技能所要解決者,無非是適用法律處理案件,其要害是,使學生將法律知識轉化為處理案件的技能。案例研習的實質,就是要求學生運用所學知識,根據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正好為知識與技能搭建一座橋樑。其二,實現角色轉換。學生在動手處理案件中,其角色已經轉換,他(她)必須把自己當作一個律師,“像一個律師那樣去操作”(do like a lawyer),沉浸於案件處理中,透過認定事實、尋找法律依據,想方設法解決問題。

  其三,有效的糾錯機制。案例研習中有多個互動反饋環節,包括老師的引導,小組的討論,全班一起研討,以及老師的點評、總結,它們構成案例研習的糾錯機制。最關鍵的是,案例研習屬於“紙上操作”,可以針對不同的案例多次做,針對同一案例反覆做,從而使不足之處一個個暴露,找到差距,尋思解決之道。這些糾錯機制,使學生能夠在對比、檢驗中反思自己的做法,保證學到正確的技能,而不至於誤入歧途。最後,批判、反思意識的萌生。對於智慧技能的培育,案例研習的功能不僅在於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實踐物件,從更高的層次來看,它還使學生萌生對現行規範進行批判、反思的意識。原因是,學生在適用法律解決爭議中,必然會碰到現行法律規範本身在解決爭議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問題,這就為其批判、反思現行規範,進而最佳化、完善現行規範提供了合適的進路[8]。正是由於案例研習具有上述功能,使其能夠幾乎完美地契合智慧技能培育的要求,以彌補現行“課堂講義式”教學的不足,因而受到廣泛重視。

  三、以案例研習培育“智慧技能”的步驟

  案例研習課涉及學生個體研習,撰寫法律文書,小組討論,班上講述和教師點評、總結等環節,大致分四個步驟:

  1.個體研習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學生面對教師發放的案例原始材料,通常是既新鮮又害怕,想接受挑戰,但又擔心不能勝任,需要老師(也可以安排有經驗的研究生)適當指導。在研習中,學生要完成如下工作:

  (1)研究案情。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分析其中的法律關係;

  (2)理解爭議。找到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並將案件中的生活事實“翻譯”為法律概念,以法律概念來把握爭議問題;

  (3)尋找請求權基礎,或稱“尋法”。根據爭議問題尋找據以支援當事人權利主張的法律規範,即“請求權基礎”。這是一個在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來回穿梭,使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相互闡明、相互驗證的複雜思維過程:一方面,是從案件事實出發去尋找法律規範,根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來判斷該規範是否適於案件事實;另一方面,是嘗試將法律規範適用於案件事實,判斷案件事實是否符合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9]。

  (4)尋找抗辯事由。尋找請求權基礎後,應進而研究是否存在足以反駁當事人主張的抗辯事由,以維護他方當事人的權益。個體研習的成果,表現為學生個體撰寫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或代理詞。

  2.小組討論個體研習完成後,應組織小組討論。討論的'內容包括上述研究案情、理解爭議、尋找請求權基礎和抗辯事由四個方面,意在透過互相對比、討論,豐富認識、糾正錯誤。小組討論後,各學生完善自己的法律文書。

  3.班上講述各小組派代表1-2人(也可由老師隨機指定,或自願上臺)面對全班講述,其內容包括四個部分,即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關係分析,請求權基礎、抗辯事由的判定,以及適用法條的論證。講述時要求儘量脫稿,以鍛鍊心理素質和在壓力下的思維能力。4.教師點評、總結教師先點評各組情況,分析各自得失,然後按照案例研習的四方面內容逐一分析、點評,重點在於展示規範的法律思維方式,總結案件研習的規律,為學生以後研習案例提供參考。學生根據教師的點評,進一步修改法律文書,形成案例研習的最終成果。

  四、以案例研習培育“智慧技能”的策略

  案例研習的目的,是培育學生的智慧技能。但是,由於各校情況不一,不同年級的學生法律素養差別甚大,因而在實施案例研習時,應當採取針對性的策略,以取得實效。這些策略包括課程的設定、規則的制定、案例的選擇和授課人數的控制等。

  1.課程的設定案例研習本身屬於技能訓練,旨在培養學生解釋和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能力,其課程性質應定位為專業實踐課。在開始階段,以設定選修課為宜,待條件成熟後,再調整為專業必修課。有效的案例研習,以掌握一定的實體法、程式法知識為前提,因而其開課時間不宜過早,不建議在低年級學生中開設,以免因難度過大打擊學習信心。比較理想的開課時間,以高年級為宜,最好是在學生實習之前一個學期開設,這樣可以使案例研習與實習相得益彰。

  2.規則的制定案例研習必須依一定規則進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在案例研習前,教師應擬定研討、評價的規則,並督導學生遵守。具體包括:學生有積極參加研習、討論和撰寫法律文書的義務,不允許“搭便車”;學生應公平分享發言機會,如有觀點分歧,應彼此尊重;發表意見應當客觀、真誠,討論和評價應具有開放性,並透過不斷歸納,逐步修正錯誤,形成最終的思考結果[10]。在研習中,指導老師應適時進行干預和引導。

  3.案例的選擇選擇什麼樣的案例,對研習效果有很大影響,故須精心選擇。大體上,選擇案例最好符合兩個原則:

  (1)真實性。真實案例來自於現實生活,還只是一些原始的素材,學生必須從中分析和抽象出案例事實,從而使案例研習更接近於“實戰”。這不僅利於技能訓練,而且能讓學生了解社會生活,培育人文情懷。

  (2)適應性。案例應與學生的知識水平、認知能力相適應,不能太難。所以,教師在選擇案例時,要適當控制所涉知識領域和內容的廣度、深度,使學生感到“跳一跳就能摘到桃子”,增加研習信心。當然,如果所選案例是主講教師親自辦理的案件,則更佳。這樣的案例,即使在情感上,也更能吸引學生參與研習;此外,選擇自己辦的案件,老師在點評、總結時,還可以與學生們分享辦理此案的心得和經驗,對學生的幫助更大。

  4.人數的控制案例研習的特點,決定了參與授課的人數不能太多,必須實行小班授課。一般以30人左右為宜,以保證每個學生能夠比較充分地參與研習、討論,如果達到40人,就難以組織,而效果亦受到影響。我們之所以主張,在初始階段只把案例研習作為選修課,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受到師資限制,尤其是在地方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陳曉蕾.“案例研習法”在民法教學中的應用研究[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6(6):144.

  [2]朱繼勝.論法學隱性知識的傳授[J].教育評論,2016(8):138.

  [3]何美歡.理想的專業法學教育[J].清華法學,2006(3):113-116.

  [4]葛雲松.法學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學,2014(2):303.

  [5]何美歡.論當代中國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101-102.

  [6]王康.對民法案例研習教學實踐的思考[J].法學教育研究,2015(1):177.

  [7]劉鐵光.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人的能力培養[J].當代教育理論與實踐,2016(5):174.

  [8]唐孝輝.司法改革背景下民法例項研習課程設定構想[J].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4):141.

  [9]袁鋼.法學專業實習中案例研討教學法的運用[J].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16(4):108.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