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證明
股東出資證明
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有寫證明的經歷,對證明很是熟悉吧,證明是核驗一個人的身份、經歷或一件事的真實情況時所寫的一類文書。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證明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股東出資證明,歡迎大家分享。
股東出資證明1
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編號:
一、本公司全稱: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路_______號
三、公司登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萬元)
五、公司股東:_________(姓名或名稱)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_____萬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
核發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印章)
股東出資證明2
一、本公司全稱: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路_______號
三、公司登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萬元)
五、公司股東:_________(姓名或名稱)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_____萬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
核發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印章)
出資證明書有以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非股權證券。即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是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因此,它與設定權利的股權證券不同。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即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出資證明書則為不流通的有價證券或者是稱為流通受到嚴格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該特有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現股東權益的憑證稱為股票,而不稱為出資證明書。
第五,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東簽發。
股東出資證明3
股東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成為有限公司股東的法律檔案,是股東在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憑據。
公司變更註冊(實收)資本涉及股東出資額或者股東轉讓股權、贈與、繼承人繼承時,需要提交股東出資證明書。
股東因故要求補(換)發出資證明書,丟失被盜的應提交登報公告宣告作廢報樣、汙
損的提交汙損原件及股東本人書面申請,經公司稽核批准方可補(換)發。
股東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簽發並蓋章,無蓋章或私自塗改無效。
蔣正鵬:
貴股東已經依法按照公司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規定,如期履行了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作為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額享有公司股東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特此證明
鵬達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XX年 九月 二十 日
股東出資證明4
(正本) (副本) 編號: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身份證號): 出資金額: 出資日期: 西安 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發日期: 說明:1、本出資證明書僅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 不得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資證明書騎縫章處加蓋西安 有限責任公司公章後方為有效。 編號: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註冊資本: 騎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身份證號): 縫 出資金額: 出資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發日期:
說明:1、本出資證明書僅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 不得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本出資證明書騎縫章處加蓋西安 有限責任公司公章後方為有效。
有限公司
員工持股申請表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本條是關於股東出資證明書的規定。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依法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檔案,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
成立日期,即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註冊資本,股東實繳出資的總額;公司蓋章,只有公司蓋章後,出資證明書才產生法律效力。
股東出資證明5
編號:
一、公司全稱: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公司股東:於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xx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
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絕,方為有效,特此為證。
(公章)
法人代表(簽章):
核發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股東出資證明6
廣西盛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證明書 編號:
一、公司全稱:廣西盛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 。
三、公司登記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
五、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於年月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 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
說明:1、本出資證明書僅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不得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資證明書加蓋廣西盛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公章後方為有效
核發日期: 年月 日(公司印章)
股東出資證明7
xxx股東:
您已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xxx股東證件名稱及號碼:xxx出資金額:xxx出資方式:xxx出資日期:xxx驗資證明編號以及機構名稱:xxx
以上出資金額經全體股東確認無誤,且已實際到位。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月x日
股東出資證明8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公司股東出資證明。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例外情況,為“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根據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係,我們可以初步認為:第一,公司章程記載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此認為,凡記載於公司章程的即為股東;第二,對於非發起人股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並非其成為股東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範、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生矛盾的問題時有發生,審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證明股東確實已經出資,並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為,對於這種情況,應採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常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為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狀,由公司依法制作並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第31、36、134、1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並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韓國學者李哲松也認為“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
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係難以從《公司法》本身尋找答案,出資證明書《公司股東出資證明》。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於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係,股東名冊由公司儲存,隨著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登記義務的前提下,公司可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者視為真實股東,並認定其紅利分派請求權、表決權、新股認購權等權利;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並非真實股東,亦可免除公司的責任。第三,由於股東名冊僅為公司的內部記錄,非法定公示檔案,股東名冊的記載不能對抗擁有其他有效證據的真實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3、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的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減少市場交易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由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生變更,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工商登記對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記載是否系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正確看待工商登記法律效力的關鍵在於弄清其性質,即其到底是創設權利,還是證明權利?
工商登記屬於商業登記之一種,根據商業登記理論,商業登記分設權性登記和證權性登記。《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僅需具備四項條件,即可成立,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要件。而且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以推斷,第一,只有“股東發生變動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在前,工商登記在後,因此,工商變更登記並不是繼受股東取得股權的必要條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而非股權轉讓雙方的義務。因此,儘管工商登記對於公司設立來說,系必要條件,屬設權性登記;但其所記載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對股東資格來說,僅具有證權性作用,而且不能反過來認為,未經工商登記即非股東。
綜上可知,我國公司法規所要求的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並非股權移轉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對第三人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工商登記可以被股東作為證明其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也可以憑藉工商登記來對抗其他人(包括真實股東)的權利要求。在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人之間,工商登記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根據股東是否實際履行股東義務、享有股東權利和其他權屬證明形式進行判斷。
4、持股證明: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股票等
我國《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6條規定,股份公司應當在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或股票,是最具有實質意義的股東資格證明,在無充足的證據證明此類持股證明為虛假或不合法時,即可以此確認其股東資格。
股東出資證明9
一、公司全稱:
二、營業場所:
三、公司成立日期:
四、公司股東:_ (身份證號: )於年月 日起以方式向本公司出資 萬元( 萬元整)。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公司營業場所()的股份。
公司名稱:
公司法人:
核發日期: 年 月 日
股東出資證明10
任何權利均可透過各種形式來證明,凡可依法證明其股權有效存在的,即為股東,股東出資證明。股權證明形式包括出資協議、出資事實、持股證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公司註冊登記等。一個權利沒有瑕疵的公司股東,下列證明形式均應一致:
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
第二,在工商註冊檔案中被登記為股東;
第三,被記載入股東名冊;
第四,持有出資證明書、股票等持股證明;
第五,簽署出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
第六,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在訴訟中,上述股東資格的證明形式物化為各種形式的證據,法院應當根據提交的證據對股東資格進行認定;如果各種證明形式之間存在矛盾,法院應當從中尋求不同情況下確認股東資格的原則。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根據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係,我們可以初步認為:
第一,公司章程記載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此認為,凡記載於公司章程的即為股東;
第二,對於非發起人股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並非其成為股東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範、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生矛盾的問題時有發生,審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證明股東確實已經出資,並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為,對於這種情況,應採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常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為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狀,由公司依法制作並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第31、36、134、1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並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韓國學者李哲松也認為“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出資證明書《股東出資證明》。”
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係難以從《公司法》本身尋找答案。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於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係,股東名冊由公司儲存,隨著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登記義務的前提下,公司可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者視為真實股東,並認定其紅利分派請求權、表決權、新股認購權等權利;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並非真實股東,亦可免除公司的責任。第三,由於股東名冊僅為公司的內部記錄,非法定公示檔案,股東名冊的記載不能對抗擁有其他有效證據的真實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3、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的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減少市場交易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由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生變更,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工商登記對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記載是否系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正確看待工商登記法律效力的關鍵在於弄清其性質,即其到底是創設權利,還是證明權利?
工商登記屬於商業登記之一種,根據商業登記理論,商業登記分設權性登記和證權性登記。《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僅需具備四項條件,即可成立,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要件。而且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以推斷,第一,只有“股東發生變動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在前,工商登記在後,因此,工商變更登記並不是繼受股東取得股權的必要條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而非股權轉讓雙方的義務。因此,儘管工商登記對於公司設立來說,系必要條件,屬設權性登記;但其所記載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對股東資格來說,僅具有證權性作用,而且不能反過來認為,未經工商登記即非股東。
綜上可知,我國公司法規所要求的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並非股權移轉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對第三人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工商登記可以被股東作為證明其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也可以憑藉工商登記來對抗其他人(包括真實股東)的權利要求。在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人之間,工商登記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根據股東是否實際履行股東義務、享有股東權利和其他權屬證明形式進行判斷。
股東出資證明11
股東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成為有限公司股東的法律檔案,是股東在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憑據。
公司變更註冊(實收)資本涉及股東出資額或者股東轉讓股權、贈與、繼承人繼承時,需要提交股東出資證明書。
股東因故要求補(換)發出資證明書,丟失被盜的應提交登報公告宣告作廢報樣、汙損
的提交汙損原件及股東本人書面申請,經公司稽核批准方可補(換)發。
股東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簽發並蓋章,無蓋章或私自塗改無效。
股東出資證明書
蔣正鵬:
貴股東已經依法按照公司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規定,如期履行了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作為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額享有公司股東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特此證明
鵬達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xx年 九月 二十 日
基本情況
股東出資證明12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東名冊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檔案,它表明公司的股東構成,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重要依據。 凡是記載於股東名冊的人員,一般應認為具有股東的資格,是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 當然,有時股東未有實際出資等情況出現,我們認為雖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並不當然全部享有股東的各種權利,其行使股東權利要受到限制,但一般不能否定其股東資格,可以享有相對應的股東權利。
一、何為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指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對本公司進行投資的股東及其出資情況登記的簿冊。股東名冊是法律規定有限公司必須置備的文字。
二、股東名冊的作用
1、是股東狀況的查詢依據。公司登記機關、公司的投資者、債權人等,可以透過查閱股東名冊瞭解股東的狀況,進而瞭解公司的情況,從而決定對公司進行投資、交易或監督管理。
2、是公司正常活動的基礎。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開展其他活動時,可以憑股東名冊通知股東參加或者將有關檔案送達於股東,有利於公司活動的開展。更重要的是,公司依法對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履行了通告、公告等義務後,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三、股東名冊應記載的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四、股東名冊的效力
1、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股東可以憑出資證明書等檔案主張行使自已的股東權利,也可以憑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自已的股東權利,但當出資證明書等檔案的記載與股東名冊的記載出現不一致時,應當以股東名冊的記載為準。這就是股東名冊的確定效力和推定效力。(股權轉讓從變更股東名冊時開始生效!)
2、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股東名冊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公司登記的事項保持一致。如出現股東轉讓出資等情況,公司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
股東出資證明13
一、公司全稱:___________
二、公司住址: ____________
三、公司登記日期: ___年 ___月 ___日。
四、公司註冊資本:___萬元
五、公司股東:xxxx(身份證號:_________ )於 ___年 ___月___ 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 ___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
說明:
1、本出資證明書僅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不得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資證明書加蓋xxx有限責任公司公章後方為有效
核發日期: ___年___ 月___ 日(公司印章)
股東出資證明14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依法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檔案,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承當責任的重要根據。為了使出資證明書的記載明確、規範,保證其效力,本條對出資證明書的記載內容作出了規定。出資證明書的法定記載事項有五項:
一是公司名稱,這是為了明確股東是哪一個公司的出資人並具有股東資歷;
二是公司登記日期,已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公司註冊資本,這是確定公司股東實繳出資的總額;
四是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這項記載應當是確定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其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是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不論是從事甚麼行業、有多大範圍的有限責任公司,都應當依照上述五項內容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只有公司蓋章以後,出資證明書才產生法律效力。
股東出資證明15
編號:
一、公司全稱: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公司股東: 於 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 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
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鑑,方為有效,特此為證。
(公章)
法人代表(簽章):
核發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