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落實方案範文
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落實方案範文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損害農民和村集體利益的前提下,規範、有序地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的目的和意義
一是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的需要。上世紀八十年代推行的農業家庭承包責任制,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但經過了二十多年的執行,不可避免帶有一定的歷史侷限性,如土地經營規模過小和過度分散,不利於形成適度規模經營而形成農業產業化;現在一家一戶的土地流轉,難以形成規模較大的綜合開發。
二是促進農村勞動力就業轉移的需要,加快農村城市化程序的需要,我鎮是外出勞務大鎮,截止到今年底,我鎮外出務工人員1.55萬人,但以前農民無法打工種田兩兼顧。近年來,農戶之間私自流轉土地1638畝,由於都是口頭流轉,糾紛時有發生,影響了農村的和諧和穩定。
三是農業招商引資工作的'需要。透過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規範了土地流轉操作程式,為客商和種植大戶在土地使用上提供高效優質的資訊服務。
三、基本原則
1、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民收益的原則;
2、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優先的原則;
3、土地流轉收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的原則;
4、不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
5、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的原則;
6、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原則。確需要改變的,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申報批准。
四、組織機構
1、鎮政府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設在農經站。
2、各村由村會計任土地流轉資訊員。
五、工作職能
1、負責宣傳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流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加強對土地合作社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3、負責為全鎮種植大戶、生態高效農業示範園和在我鎮投資農業規模經營的客商提供土地等方面政策配套服務。
4、承擔土地流轉中介服務,負責建立土地流轉儲備庫,收集釋出土地流轉資訊。
5、依法開展土地流轉業務指導、協調和諮詢服務,為土地流轉農戶提供合同示範文字,並指導簽訂。
6、及時準確記載土地流轉檯帳,辦理相關登記、變更手續。負責協調為業主和農戶提供直接服務,協調業主與農戶之間、村社集體之間的流轉關係,有針對性引導龍頭企業。
7、對土地流轉合同及有關檔案、文字、資料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8、負責農戶有關土地流轉來信來訪的調解處理工作,維護農戶利益。
9、負責農業招商引資工作。建立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為土地流轉提供洽談、評估等工作場所。
10、負責開展土地流轉有關問題調研,及時提出對策建議,為上級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六、土地流轉的主體
1、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承包農戶自主決定土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物件、方式、時間以及流轉收益的處置。
2、農戶委託鎮土地權流轉服務中心,並向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遞交委託書。外出人員可用電話、傳真或信函先行委託,事後再補辦書面委託書。流轉合同由承包農戶本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讓方簽訂。沒有承包農戶本人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決定流轉農戶承包地。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或其委託經營者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4、流入方將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的,應徵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七、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
(一)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要建立土地流轉情況的完整檔案。
(二)對轉讓、互換等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化的土地流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應當及時指導並辦理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
(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應對所轄範圍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四)農戶的土地在辦好經營權流轉委託手續後,應加入鎮土地流轉儲備庫,由鎮統一進行農業專案招商。未招商開發的,可由鎮村臨時發包或統一經營。儲備土地的招商應符合鎮村的種植規劃,並根據專案規模、開發價值及各村特色擇優選擇。
八、流轉程式
1、農戶遞交由戶主簽字的委託流轉申請書;
2、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進行稽核,討論是否接受委託,並將討論結果在半個月內通知委託農戶;
3、如決定接受委託的,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應當與委託農戶簽訂委託合同,並在接受委託後半個月內,將流轉農戶、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適當形式向村內外發布公告;
4、有意受讓流轉土地的,可在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公告的有效期內,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規劃書面申請;
5、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在公告期結束後,應及時召集已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申請人進行磋商。本著互惠互利、公開、公平、合理原則,可以協商確定流轉價格,也可以透過招標的辦法確定流轉價格,在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擬訂流轉合同草案,經委託人簽字認可後正式生效。
九、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三農的積極作用
1、實現了農村土地的有序流轉。有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可使外出經商和無能力耕作的農戶放心地將土地轉出,減少土地流轉糾紛,實現了土地的有序流轉。
2、促進土地的規模經營和產業結構調整。透過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的成功運作,有效聚集一家一戶的土地,有客商或種植大戶按市場需求進行統一經營,為優勢特色產業的規模化生產創造了條件,也有利產業結構的調整。
3、加快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創新土地流轉機制,可以使農村剩餘勞動力擺脫土地束縛,解除外出勞務的後顧之憂,從而增加我鎮非農就業人口,提升城市化比率。
十、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是建立現代農業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深化農村體制改革,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舉措。要從促進農村改革和發展的大局出發,明確任務,落實責任。鎮政府成立土地流轉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在農經站,以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二)、規範執行。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工作涉及到千家萬戶,且政策性強,必須按照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進行,在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操作,工作要抓實抓細,防止簡單化。
(三)、全面推廣。各村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結合各村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探索一條便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易操作、可行性的服務辦法進行推廣,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依法、有序、健康、規範開展,推動我鎮生態高效農業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