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業汙染綜合整治實施具體方案

畜禽養殖業汙染綜合整治實施具體方案

  河東縣畜禽養殖業汙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畜禽養殖業汙染整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河東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畜禽養殖發展現狀,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透過綜合整治,合理開發與利用農業資源,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業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縣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要求 根據畜禽養殖場養殖規模數量、所處的地理位置及對周圍環境影響的程度進行綜合整治。

  (一)城區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對水源汙染嚴重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20XX年底前停止養殖,其他的應在20XX年5月1日前停止養殖。

  (二)禁建區內養殖場建設汙染物處理設施,在20XX年5月1日前全部達標排放。

  (三)加強對禁建區內監控,禁建區內不得出現新的養殖場。

  三、工作職責

  (一)成立縣畜禽養殖業汙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農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為小組成員單位,具體負責綜合整治工作。

  (二)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縣農業局: (1)負責養殖場汙染整治的牽頭工作。 (2)推廣先進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技術,發展“豬—沼—果”等形式的立體生態農業,提高農業生態經濟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2.縣環境保護局: (1)積極配合開展養殖場汙染治理工作。 (2)檢查督促禁養區內養殖場按期關停;指導督促禁建區內的養殖場汙染處理設施建設,開展養殖場汙物排放監控,對於超過排放標準的,要求限期達標。 (3)抓好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排汙申報登記工作;加強對新建養豬場執行“三同時”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4)受理、處理養殖場汙染事件。

  3.縣國土資源局: (1)積極協助開展養殖場汙染治理工作。 (2)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新、擴、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土地使用手續。

  4.縣城鄉規劃建設局: (1)做好違章搭建養殖場所的整治。 (2)積極協助縣農業部門開展養殖場汙染整治工作。

  5.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 (1)組織對本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的養殖場情況進行摸底。 (2)開展有關汙染整治法規宣傳教育。 (3)做好本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養殖戶的'思想工作。

  四、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20XX年6~8月) 1.召開養殖業主汙染綜合整治工作會議,學習貫徹關於規模化養殖畜禽的有關法律法規,傳達縣政府關於畜禽養殖汙染綜合整治的會議精神(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 2.利用縣有線電視臺播放《河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河東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的通告》(責任單位:縣廣電局)。 3.按照整治物件責任劃分情況,分別入戶調查宣傳,掌握全縣畜禽養殖業生產現狀和汙染防治設施現狀,摸清養殖企業的規模、法人、養殖數量、建成年份等,確定禁養區內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養殖的養殖戶名單,以及禁建區內養殖戶的名單,併發放《河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河東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的通告》(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

  (二)綜合整治階段(20XX年8月~20XX年5月1日) 1.由縣環保局、縣農業局根據調查摸底情況,通知禁養區內第一批禁止養殖的專業戶在20XX年12月31日前停止養殖,第二批在20XX年5月1日前停止養殖;通知禁建區內養殖場禁止改、擴建,並於20XX年5月1日前完成汙染處理設施建設,做到達標排放(責任單位:縣農業局、環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 2.協助需搬遷的養殖場做好選址工作(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棲山管理局,縣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局、環保局、農業局)。

  (三)檢查驗收階段(20XX年6月) 檢查禁養區內是否按要求停止養殖,禁建區內養場是否按照《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和《畜禽養殖業汙染防治技術規範》(HJ/T81—2001)建設汙染治理設施和排放汙水,以及禁建區內禁止建設新的養殖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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