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管理實施方案範文

企業拆遷管理實施方案範文

  第一條 為加快全鎮經濟發展步伐,規範徵收或徵用企業集體、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保障建設專案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鎮域範圍內,因城鎮建設和發展需要徵收或徵用土地拆遷房屋及其他附著物,並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鎮拆遷安置管理中心受鎮政府委託負責鎮域範圍內企業拆遷相關的補償、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由具有拆遷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估價。房屋拆遷的評估機構的確定在已公佈的市房屋拆遷估價機構名錄中選擇。接受委託的拆遷評估機構應當與鎮拆遷安置管理中心簽訂委託協議。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拆遷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實施方案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工作,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應當服從鎮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原則上以用地單位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定點圖)前被拆遷人所持有的房屋權屬證、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為準。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用途的,以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

  第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沒有房屋權屬證書的,以合法建房手續批准的建房面積為準;沒有合法建房手續,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建造且被拆遷人建房時符合相關建房條件的,由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經鎮拆遷安置管理中心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同意後核定其合法建築面積。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況的,均不予認定為合法建築面積。

  第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造年代,以確認合法建築面積的權屬證書或批准檔案中載明或核定的年代為準。

  第十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出後,被拆遷人違反規定進行房屋及其他附著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飾裝潢部分,不予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的,對房屋承租人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

  拆遷企業及其他非商業經營性的合法房屋價格按被拆遷房屋建築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裝飾裝潢及附著物的價格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未經合法手續批准的房屋補償標準,參照同類型房屋評估價格的70%進行補償。

  拆遷企業涉及土地為國有出讓土地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用途及出讓剩餘使用年限按當地本年度土地最低保護價折算進行補償,但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條款執行;涉及的土地為國有劃撥土地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用途並按國有劃撥土地進行評估補償。涉及土地為集體土地性質的按集體土地標準對該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涉及土地屬非法佔用的,不作補償。

  第十二條 根據本鎮實際,結合企業行業特點,拆遷企業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房屋、土地、裝飾裝修及附著物補償款、裝置搬遷費、綜合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相關規定向被拆遷人支付的補償補助明細如下:

  (一)房屋、土地、裝飾裝修及附著物補償款

  根據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裝置搬遷費

  根據專業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給予一次性補償。

  (三)綜合補助費年納稅額

  指實施拆遷前二年納稅額的平均值。

  (四)停產停業補助費

  被拆遷人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總額(不含土地補償款、裝飾裝修補償和其他補助費)的10%一次性補助。

  被拆遷人的補償補助費,若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權人不一致時,雙方已有約定的,按原約定產權確定補償物件;無約定的,補償物件為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使用權的補償補助由房屋所有權人包乾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 鎮政府將按被拆遷企業是否符合市產業政策要求來確定是否安排土地,安排土地的被拆遷企業安置地點必須符合全鎮的總體規劃,被拆遷企業的用地規模將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按照市的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強度要求適量供應。補償補助費的發放,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上述規定發放的,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將按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上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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