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員工績效考核方案
餐廳員工績效考核方案
為了保證餐廳的總體目標的實現,建立有效的監督激勵機制,加強上 下級管理以及員工與員工之間的協作。分享了餐廳員工績效的考核方案,歡迎大家來參考!
一、績效考核規定:
1) 主管級以上(含主管級、不含分店店長)績效獎金主要是在月績效考核浮動工資中體現,以處罰單和考評表並用形式執行;第一檔(優秀檔)分數為90分;第二檔(良好檔)分數為75分;第三檔(及格檔)分數為60分。
2) 主管級以下(不含主管級)績效獎金主要是在月績效考核浮動工資中體現,以處罰單形式執行;第一檔(優秀檔)分數為90分;第二檔(良好檔)分數為75分;第三檔(及格檔)分數為60分。
3) 累計12月績效考核為一個年度週期,每月1日至月底最後一日為一個整月的考核週期,各分店月內每週一和第二月1日前將處罰單按崗位分類彙總,上報行政人事部進行統計。
4) 第二月初行政人事部對各部門和各分店考核成績彙總後報財務部。
5) 領班級以上(含領班級)績效考核分數為百分制,扣分執行,月底彙總;績效獎金具體發放金額是根據月績效考核成績剩餘分數彙總,達到相對應檔位分數,領取相應的績效獎金;未達標月績效獎金取消;若月績效考核分數出現負數,負分部分將按照5元1分的標準在固定工資中扣罰。
6) 基層員工績效考核以績效獎金一檔位基礎分數,採取倒扣形式;月底剩餘分數為績效獎金;若月底績效分數出現負分,負分部分按照1元1分的標準進行扣罰。
7) 分店店長績效考核表內容包括:崗位職責、團隊建設與管理合格率、營業指標完成率幾方面。
8) 主管級績效考核表內容包括:崗位職責、標準化工作流程的執行、顧客投訴、綜合表現幾方面。
9) 領班級績效考核表內容包括:崗位職責、標準化工作流程的執行、顧客投訴、綜合表現幾方面。
10) 基層員工績效考核表內容包括:崗位職責、標準化工作流程的執行、顧客投訴、綜合表現幾方面。
二、獎罰程式與許可權:
1、 公司部門、分店獎罰流程:直屬上級下獎罰單—受獎罰人簽字確認—執行—周彙總分類報行政人事部稽核備檔。
2、 行政檢查獎罰流程:檢查部門對店長下獎罰總單—店長對獎罰總單簽字確認—店長根據總單下獎罰單—執行—周彙總分類報行政人事部稽核備檔。
3、 獎罰許可權:
1) 公司、分店有權取消員工績效獎金的管理人員:總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
2) 公司、分店獎懲許可權最高為100分/人的.管理人員:總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
3) 公司各部門獎懲許可權最高為100分/人的管理人員:財務經理、採購部長、營銷經理;
4) 分店有權取消員工績效獎金的管理人員:各分店店長
5) 分店獎懲許可權最高為100分/人的管理人員:各分店店長
6) 分店獎懲許可權為30分/人的管理人員:各分店廚師長(見習廚師長)、前廳經理(見習前廳經理)
7) 分店獎懲許可權為20分/人的管理人員:各分店組長(見習組長)
注:
1) 各級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此規定,行使許可權;如超出許可權,可向自己直屬上級申請執行;
2) 如公司各部門經理空崗,由總經理指定該部門下一級管理人員暫為執行此許可權;見習崗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直接可以行使此許可權。
3) 同級別管理人員之間行使獎懲許可權,必須由直屬上級管理人員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除外。
4) 管理人員不得以累計獎懲的形式,規避許可權行使。
三、獎勵制度細則:
(一) 在執行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予以21-50分獎勵:
1) 工作富有成效,分店管理經濟效益特別突出者;
2) 分店經濟效益長期保持穩定並有一定增長幅度者;
3) 戰勝嚴重或特殊困難,使分店保持較好經濟效益者。
4) 分店保持高水平的管理且具有推廣價值,經濟效益良好者;
5) 提出的營銷策劃方案對公司系統內各分店具有普遍而明顯的實際效果並被採納者;
6) 針對公司的管理、營運、發展等方面做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者;
7) 積極致力於新產品的開發,其創造、發明對公司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者;
8) 所領導的分店受到當地政府或職能部門授予榮譽稱號者;
9) 其它具體情況;
(二) 各分店員工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予以2-20分獎勵:
1) 行政檢查多次受到表揚者;
2) 顧客給予口頭、書面、電話表揚;
3) 在店長帶領下分店全員月績效考核合格率達到98%以上;
4) 努力鑽研業務,對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和工作效率有所發明、創造、改革、提出合理建議被採納、成效突出者;
5) 愛店如家、積極工作、熱情服務,為本店贏得榮譽者;
6) 妥善幫助客人處理困難,受到客人高度讚揚者;
7) 努力拓展業務,對本店經營有特殊貢獻者;
8) 控制開支、節約有顯著成績者;
9) 同壞人、壞事和不良傾向作鬥爭,捨己為人,保護賓客、同事的人身安全及本店資財方面有突出成績者;
10) 在特殊情況下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11) 拾到客人遺失的貴重物品或現金上交或歸還失主者;
12) 檢舉損害本店利益或其他不法行為,經查屬實:向公司舉報本店管理人員違犯規章制度經查屬實者;
(三) 其它獎勵:
1) 月績效考核員彙總員工流失率控制在5%以內,節省部分按照店長3分/人,前廳經理、廚師長按照2分/人獎勵。
2) 年度彙總績效考核優秀率達8次,年度績效考核加5分;
3) 年度彙總績效考核優秀率達10次,無須考評可直接晉級。
四、處罰制度細則:
(一) 1、其它處罰:
1) 公司下店行政檢查發現問題按照兩倍扣績效考核分數。
2) 月績效考核員彙總員工流失率超出5%,超出部分按照店長3分/人,前廳經理、廚師長按照2分/人處罰。
3) 月彙總分店全體員工約績效考核不合格率達30%,店長當月崗位工資按照85%領取。
4) 月考勤彙總,有一次曠工記錄當月績效考核獎金取消;未按照制度請病、事假超過三天(不含三天),當月績效獎金按照50%領取;未按照制度請病、事假超過七天(含七天)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國家法定假日補休或制度規定的假日除外)
5) 年彙總出勤率:有曠工記錄;年累計病、事假超過20天,取消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6) 顧客表揚獎勵,須經前廳經理或店長證實真實性,報行政人事部稽核後方可給予獎勵;如出現虛假顧客表揚獎勵,該職員當月崗位工資按照80%領取,取消當月所有浮動工資和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7) 本年度工作出現嚴重失職事件,給企業造成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名譽影響;取消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8) 連續兩個月績效考核不合格,該員工第三個月崗位工資按照80%領取。
9) 年度彙總績效考核不合格率達6次,給予降級處理。
10) 年度分店店長出現本店員工或其它部門員工的重大投訴;年度晉級考核延長一個週期。
11) 年度彙總月績效考核全員不合格率達到6次,取消店長近期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12) 年度出現顧客到社會行政部門投訴服務質量或產品質量,給企業造成名譽影響或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經濟損失,取消店長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二)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1—20分/次處罰:
1) 上班無故遲到、早退2分/次;
2) 事假2分/天;
3) 曠工20分/天;
4) 病、事假未按照制度申請,即開始休假10分/天;
5) 管理人員未按照制度,給員工批假10分/人;
6) 管理人員在月考勤相關證明不完整的情況下,批准給予發放工資10分/人;
7) 財務人員在月考勤相關證明不完整的情況下,給予發放工資10分/人;
8) 上班期間儀容儀表不整;
9) 當值區衛生不合格;
10) 當值區擺臺標準不合格;
11) 當值區備品未按要求準備;
12) 未按照標準化工作流程操作;
13) 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者;
14) 工作時間吃東西;
15) 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圍堆聊天、嬉戲打鬧、串崗者;
16) 交接班未詳細交接事宜就離開;
17) 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吹哨、唱歌或做不雅的動作。
18) 越權擅自運用設施裝置者;
19) 隨地吐痰,隨手亂扔菸頭,果皮,紙屑等雜務;
20) 上班時間看書報雜誌,收聽(看)廣播、錄影、電視者,
21) 前廳、後廚基層員工在工作時間接聽私人電話或手機;
22) 下班後無故在餐廳逗留者;
23) 將閒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者;
(三)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5—30分處罰:
1) 第二次違反第一條過錯;
2) 私自換班、換休者、脫崗者;
3) 上班睡覺;
4) 損壞制服;
5) 在公共場所、食品製作場所或禁止吸菸區域吸菸;
6) 上班期間在酒店內喝酒;
7) 擅自使用餐廳客用餐具;
8) 擅自張貼、塗改通告、檔案;
9) 因工作失職造成輕微損失或其他輕微事故者;
10)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例會、培訓、會議者;
11) 在同事中拉幫結派、惡語傷人者;
12) 因帶情緒工作,造成顧客就餐投訴者;
13) 代客人在本店外購本店有售的商品,造成本店經濟損失者;
14) 對所屬物品保管不善或造成丟失者;
15) 發現營私舞弊行為而又不及時上報者;
16) 未按規定時間查夜或查夜中有徇私者;
17) 對賓客不禮貌,與客人爭吵;
18) 在店內聚眾賭博或觀看賭博。
19) 偷吃分店或客人的食物;
20) 未經店長允許私拿店內公物使用者;
21) 在爐灶上有明火時,擅離崗位,未造成事故;
22) 未定期進行盤點,對財務清算工作造成不便,情節較輕者;
23) 丟失出入庫單據或其它原始憑證,情節較輕者;
24) 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25) 所犯錯誤與上述條款性質類似者;
(四)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20-50分處罰:
1) 未經領導允許在店內擅自向客人販賣、索取、舉行募捐活動或要求客人代辦私事;
2) 上班前飲酒,當班飲酒或管理人員無應酬當班飲酒;
3) 未經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批,私調員工工資;
4) 將店內物品、工具、材料、裝置、器材等私藏;
5) 未經批准私自將客人遺忘的物品或同事遺忘的物品收藏;
6) 打架鬥毆之雙方當事人或與顧客發生鬥毆之當事人;
7) 向顧客索要小費或其他報酬;
8) 盤點時未及時清理、檢查快過期食品,造成財產損失者;
9) 接受供貨商的宴請娛樂者;
10) 店長違反工作制度或對下屬督導不嚴,造成較嚴重影響者;
11) 未嚴格執行檢查制度造成安全隱患者;
12) 營業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客者;
13) 擅自移動或動用消防器材、裝置、設施或改做它用;
14) 管理人員對員工投拆打擊、報復;
15) 遺失本店重要物品導致中度損失;
16) 擅自越權打折、簽字;
17) 在爐灶上有明火時,擅離崗位,造成較輕事故;
18) 保安人員擅離職守、造成損失;
19) 所犯錯誤與上述條款相類似者;
(五)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50分以上處罰:
1) 對客人及同事粗言穢語、出言不遜或恐嚇、威脅同事;
2) 拒不執行公司對其最終處罰決定;
3) 不服從或拒絕執行上級工作安排;
4) 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包庇隱瞞;
5) 蓄意損耗、破壞本店或客人物品者;
6) 在爐灶上有明火時,擅離崗位,造成較重事故;
7) 所犯錯誤與上述條款性質類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