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職級績效考核方案

校長職級績效考核方案

  實施校長績效工資的前提是尊重教育教學規律,充分體現校長職業化的特點,使考核更加準確、客觀。以下是校長職級績效考核方案,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公辦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促進中小學校長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長職級制,是指在本市公辦中小學設定獨立的校長職級序列,建立獨立的校長職務通道和專業的職級評定標準,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校長進行綜合評定、分級聘任的校長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長,是指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含高等院校)所屬的全日制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工讀學校(統稱中小學)的正、副職校長。

  第四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所屬中小學校長職級制的實施。市、區人事主管部門對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職級設定

  第五條 校長職級制分別設定正校長、副校長兩個職務序列。正校長職務共設5個等級,自上而下分別為特級正校長、一級正校長、二級正校長、三級正校長、四級正校長;副校長職務共設4個等級,自上而下分別為一級副校長、二級副校長、三級副校長、四級副校長。

  第六條 二級以上正、副校長實行職數控制。特級正校長不超過正校長總崗位數的`5%,一級正校長不超過正校長總崗位數的10%,二級正校長不超過正校長總崗位數的15%。一級副校長、二級副校長分別不超過副校長總崗位數的20%。

  第三章 選拔聘任

  第七條 中小學正、副校長按現行人事管理許可權,由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教育行政部門選拔產生,其後納入職級制管理。

  第八條 受聘校長崗位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受聘正校長崗位的,應在副校長崗位聘任滿3年及以上;或具備受聘正校長的其他條件。

  (二)受聘小學副校長崗位的,應在一級教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滿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學校中層管理崗位正職工作經歷;受聘中學(含九年一貫制、中等職業、特殊教育、工讀學校)副校長崗位的,應在高階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滿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學校中層管理崗位正職工作經歷;或具備受聘副校長的其他條件。

  受聘校長的其他條件,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中小學校長按現行人事管理許可權聘任,每一聘期為4年。

  第四章 職級評定

  第十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成立中小學校長職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負責對校長職級進行評定。評定委員會由教育專家、名校長、名教師組成,人數不少於11人。評定委員會開展職級評定時,評定委員會成員是參評校長的近親屬或者與參評校長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定的,應當迴避。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取消其評定委員會成員資格,取消與其有具有迴避情形的參評校長的評定結果。各區評定委員會成員組成應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市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全市二級及以上正、副校長和市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學校校長的職級。區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本區三級及以下正、副校長的職級。區評定委員會評定結果應自確定之日起5日內,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校長職級評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歷條件。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學歷要求和具備相應的上崗證書。

  (二)任職年限條件。特級正校長鬚擔任一級正校長兩年及以上,一級正校長鬚擔任二級正校長兩年及以上,二級正校長鬚擔任三級正校長兩年及以上,三級正校長鬚擔任正校長兩年及以上。一級副校長鬚擔任二級副校長兩年及以上,二級副校長鬚擔任三級副校長兩年及以上,三級副校長鬚擔任副校長兩年及以上。

  第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規模、型別及校長工作資歷、專業能力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市實際的中小學校長職級評定辦法和評價量化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長職級原則上每2年評定一次。評定委員會根據職級數量空缺情況,在核定的職級數量範圍內對中小學校長進行評定。特殊情況下,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臨時召集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

  第十五條 首次受聘為校長職務的,原則上均從該職務最低職級起任,其中正校長認定為四級正校長,副校長認定為四級副校長。屬本市引進的市外校長或者從本市其他單位聘任校長的,可由市、區評定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評定職級。

  第五章 考核、交流和轉聘

  第十六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完善中小學校長考核辦法,由聘任機關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三級及以上正、副校長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的,降低一個職級。四級正、副校長在一個聘期內年度考核有兩次為基本合格的,撤銷職級並予以解聘。

  中小學校長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撤銷職級並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中小學校長交流辦法,鼓勵優秀校長向偏遠或基礎薄弱的學校交流,提升教育質量。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長不再擔任校長職務的,可以根據職級工資執行情況,在本市教育系統內轉聘等於或者高於受聘校長前崗位等級的崗位,但被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解除聘任的除外。需調任、交流至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職級工資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結合校長職級制改革,完善校長工資分配辦法。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職級評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申訴委員會,受理實施中的投訴與申訴,對職級評定工作進行監督。申訴委員會由教育專家或者社會知名人士3人,與市教育、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人各1人組成。

  參評校長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評定委員會成員有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情形,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可自知曉上述情形之日起15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書面提出異議。申訴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校長職級評定委員會成員在評定過程中,出現失職失責情況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取消其評定委員會成員資格,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參評校長存在偽造資料等不正當手段或者實施不誠信行為的,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取消聘任,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引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長首次實施校長職級制的定級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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