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調查報告

刑事自訴案件的調查報告

  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筆者對某一基層人民法院xx年至xx年受理的9件刑事自訴案件統計發現,xx年受理刑事自訴案件3件,xx年受理刑事自訴案件6件,同比增長100%,其中調解2件、撤訴1件,調撤率33.3%。

  一是審查把關不嚴,盲目立案。刑事自訴案件往往是當事人一紙訴狀,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嚴格的審查把關,致使刑事案件不斷增多。

  二是易立難審,久審不決。由於立案審查把關不嚴,受案後發現許多問題,加之雙方爭執較大,而又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難於收集定案證據,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調又調不成”的局面。

  三是濫用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屬輕微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撤訴,也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決定對被告人採取逮捕措施應當嚴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態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對其採取逮捕措施。不僅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而且容易激化雙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決後,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執行,案結事未了。由於審判人員在審判中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任意性和,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牴觸對立情緒較大,本來可以調解或和解結案的案件,不得不判決結案。而被告人難於接受,致使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兌現執行。

  針對上述狀況,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是要把好立案審查關。嚴格審查自訴 案件有關 刑事部分,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訴人堅持提起刑事訴訟,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後審理中的處理工作。如發現受案後刑事自訴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應將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證據材料不足,不能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就應宣告被告人無罪。更不能認為需要被告人賠償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極其慎重穩妥的採取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在審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上,確實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不採取強制措施不利於訴訟程式順利進行,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後果,才可採取強制措施。同時要嚴格審批手續。

  四是要注重調解,增強良好社會效應。刑事自訴案件多是鄰里糾紛,往往是小事釀成大禍,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調少判,這樣一來有利於社會穩定,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便於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順利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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