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市流動人口管理的調查報告

關於城市流動人口管理的調查報告

  關於城市流動人口管理的調查報告

  一、調查目的: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湧入城市,同時產業化的地區差異,也促使外來人口的大量流動。從2000年至2014年,太原市流動人口從17.5萬增至108萬,增幅超過517% 。外來人口的大量湧入,一方面為當地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資源,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給當地的治安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外來人口違法犯罪現象已成為社會關注的治安焦點,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面臨極大挑戰。為此,亟需將流動人口管理納入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戰略性基礎性工作,在正視流動人口管理存在問題的同時,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動人口管理新路子。

  二、調查方法:

  調查分析法。我透過對縣公安局暫住人口登記記錄表,進行分析,最終得出調查結論。

  三、調查物件:

  我市已登記的暫住人口,其中的50人。

  四、調查專案和分析:

  當前流動人口的動態特徵

  (一)素質低能化。在流動人口中,大部分人來自於生活貧窮、經濟欠發達地區。他們自身文化程度較低,法律知識匱乏,缺乏勞動技能,且缺少學習和培訓的機會。

  (二)心理功利化。流動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對自身處境不滿才流入他鄉。他們背井離鄉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掙錢,以此改善自己當前的生活處境。這些人口中不乏為了經濟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擇手段之人。

  部分流動人口因對自身處境不滿,對社會產生仇視心理,並透過各種形式發洩私憤。還有一部分流動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響,為達到自己物質上滿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動機,走上犯罪道路。如很多地區,發生一流動人員為達到侵財目的入室搶劫等特大案件。

  (三)結構複雜化。流動人口的流動,在很大程度上處於無序狀態,來源廣泛,流出地多,其來去行蹤不易掌握,且成份複雜,良莠不齊。流竄犯罪分子混跡其中,成為一個特殊的危險群體,隨時都有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從近幾年犯罪方式看,外來流竄犯罪人員相互結成團伙進行作案越來越多,一人被抓,其餘便作鳥獸散,給追捕和辦案、結案造成很大困難,給社會治安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性。

  (四)行為短期化。大部分流動人口所從事的職業均非正式,無正式勞動合同書,僱主或僱用單位辭退他們異常隨意,再者流動人口由於從業場所和職業的多變,使他們居無定所,呈流動居住態勢。行為短期化極易造成順手牽羊,打一槍換一炮的犯罪動機。

  五、目前流動人口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備,儘管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是隨著形勢的變化,已經不適應當前需要,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明顯滯後。由於流動人口的逐年增加和管理工作的滯後,給社會治安穩定帶來了諸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呈上升趨勢。據有關數字統計,違法犯罪案件當中,流動人口占50%之多。當前流動人口在管理上還存在以下弊端。

  (一)管理體制不暢。流動人口的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社會性工作,但從目前情況看,流動人口管理未真正納入政府行政行為的管理軌道,有關部門

  側重於檔案的'上傳下達或做協調工作,沒有真正投入力量進行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沒有很好地發揮和調動用人單位的作用,相關部門、單位、基層組織缺乏資訊溝通、制度約束、責任追究機制,無法形成強大的管理合力,從而造成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只能由公安機關單槍匹馬、孤軍作戰的具體管理的現狀。

  (二)協作配合不順。從近年來的工作看,流動人口的流出地與流入地間相互脫節,流出地不能積極主動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往往暫住人口的發函均達到100%,但是回函卻了了無幾。特別是對一些在逃犯罪分子和混跡其中的不法分子失去了抓捕時機,給流動人口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

  (三)僱用責任不明。僱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和個人不明確自身的法律責任,為了達到自己的經濟利益,對“誰管理、誰負責、誰用人、誰負責、誰留宿、誰負責”的原則置若罔聞,不如實呈報外來務工人員的底數,貪圖方便,存有僥倖心理,隨意留用“三無”人員等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比比皆是,極大地減弱了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管理難度大。流動人口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收入不穩定,生活不安定,居住不固定,缺乏自律約束。其中的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其人身財產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護時,往往盲目地採取聚眾鬧事等群體行為,給社會帶來危害。外來人口中大部分在私人出租房、個體小旅店、建築工地棲身。公安機關由於警力不足,難以經常巡查,而一些私人房東、個體老闆見利忘義,有意庇護,使這些場所成為違法犯罪的“避風港”,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給治安管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難度。

  六、流動人口管理應採取的對策

  目前,正值流動人口流動高峰與刑事案件發案高峰的雙高峰期,儘快形成新的管理機制,在確保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對流動人口的管控能力,成為當前公安機關面臨的新挑戰。

  (一)轉變管理觀念,提供平等的社會保障。

  作為流動人口管理的主體,尊重和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是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礎。應當首先考慮如何改善廣大流動人口的生活、工作條件,為他們創造更好的環境,使他們安居樂業,創造更多的財富。流動人口應當享有與城市居民相同的權利,我們不能把他們當“外人”看待,也決不能將他們視為治安惡化的罪魁禍首,隨意侵犯他們的合法權益。應當逐步減少對流動人口各種各樣的限制。同時,要透過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引導就業、改善就業環境、保障其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等工作,為流動人口更好地工作與生活創造更加有序的社會管理環境,從而引導、促進流動人口有序流動,促進社會和諧,經濟健康發展。

  (二)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的基層基礎建設。

  黨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門要以改革強化基層、創新建設基層、發展服務基層為目標,花大力氣、下真功夫研究解決基層基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從政策導向、力量配置、經費保障、技術裝備等方面向基層傾斜,增強基層實力,激發基層活力,提高基層效率,切實推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在基礎工作方面,各鄉鎮應建立由綜治、派出所、工商、計生、民政、司法等部門組成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機構,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公安、計生部門要以底數清、情況明、資訊靈為目標,大力加強以人口登記為基礎的暫住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理和查驗等項基礎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流動人口底數和有關情況,加強對具有現實和潛在社會危害性的高危人員的管理,積極預防、控制犯罪。在基層工作方面,要重點加強基層黨組織和政權組織建設,積極發揮鄉、鎮和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和黨組織在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

  (三)加強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控能力。

  加強出租房屋管理,首先要理順管理體制,打破房屋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分別管理出租房屋的體制,改由流動人口管理部門統一領導,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要健全和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部門協作和資訊共享;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綜合管理,強化流動人口落腳點控制,落實“以房管人”的工作機制。並且要認真落實綜合治理責任制,依法嚴厲處罰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者;要提高出租人自覺管理承租人的意識,使出租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迴圈軌道,為更有力地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基礎保證,從而確保廣大居(村)民安居樂業,確保房主和承租人員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要著重從日常跟蹤管理、流動管理入手,突出對形跡可疑人員的重點查控。這就需要民警真正樹立一切依靠群眾的觀念,深入群眾,與群眾打成一片,依靠群眾瞭解情況,發現線索,然後實行重點跟蹤查控。要在流動人口中發展治安積極分子,取得他們的理解與支援,透過他們瞭解和掌握流動人口中可疑人員的動向。

  (四)樹立“科技強警”觀念,強化流動人口資訊化管理。

  一是切實加強流動人口資訊錄入工作,加快電腦錄入進度,確保流動人員資訊實時登記、實時錄入。

  二是加強資訊檢索工作。充分用公安部網上追逃人員資訊,實行不間斷的檢索比對工作,及時從中發現在逃人員。

  三是加強流動人口管理資訊系統建設,加快旅館業計算機聯網管理的程序。各有關部門要加快暫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館業、人力資源市場、計劃生育資訊管理的建設步伐,並推動資訊資源跨部門、跨系統的共享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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