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消費服務調查報告

共享單車消費服務調查報告

  小黃車、小橙車、小藍車……短短几個月,共享單車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說,共享單車的出現為“低碳生活,綠色消費”提供了有力支援,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統“最後一公里”有了解決良策,並以其低價、便捷、簡單的使用優勢,迅速贏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給城市交通出行帶來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單車給消費者帶來全新消費體驗的同時,也逐步暴露出其由於共享意識缺乏而導致的管理、停放、服務、配套等方面的問題,出現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給城市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不少難題。

  為促進共享單車行業良性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合法權益,經充分準備及周密策劃,廣東省消委會於2017年1-3月期間,聯合廣州市消委會,在《消費者報道》雜誌、廣東廣播電視臺民生新聞部、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支援下,以廣州市為核心,輻射周邊地帶,對常見的摩拜單車、小鳴單車、ofo單車及小藍單車等品牌進行深入調查。為突出調查的點面結合,活動採用線上問卷調查和線下志願者體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線上問卷調查反映樣本的廣泛性,主要針對全省乃至全國不特定的共享單車使用群體,重點調查瞭解消費者對整個共享單車業態的認知、評價、期望及建議等;線下志願者體察是本次調查的重點,突出樣本的客觀性及具體性,透過志願者的親身體驗及觀察記錄,發現共享單車在消費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最終,活動回收有效線上調查樣本數量2238份,有效線下體察樣本數量104份。

  線上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普遍認為共享單車利大於弊,73.9%受訪者支援發展共享單車,93.8%受訪者認為政府要支援共享單車的發展,近七成受訪者對使用共享單車表示滿意。在對共享單車的使用及管理評價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訪者對共享單車經營者的管理不滿意,其中“車輛損壞”是受訪者反映最經常遇到的問題,“亂停亂放”是受訪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受訪者普遍認為,共享單車消費者與經營者都須承擔多種責任與義務,政府應加強規範引導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進共享單車配套設施。

  志願者體察結果顯示:在騎行、服務環節,大多數志願者對用車說明、註冊、押金、收費、操控、費用結算、押金退還步驟及速度等方面給予正面評價,綜合評價得分7.3分(滿分10分)。但有22.1%志願者表示尋車有困難,有個別志願者稱“花了超過30分鐘才找到單車”;只有52.9%的志願者能馬上找到沒有任何問題的共享單車,其中“二維碼或編號被塗抹或脫落”、“座椅損壞或丟失”、“車輛太髒”及“輪胎損壞或丟失等,是共享單車存在的較常見問題;約七成志願者對共享單車客服服務不滿意。

  志願者體察還發現,適宜騎行的`腳踏車專用道少,只有24.0%的志願者表示在體察時有腳踏車專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騎行;但即便有腳踏車專用道,也存在車道“斷頭”、過窄、被霸佔及損壞等各種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沒有腳踏車專用道,仍有8.7%的志願者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騎行。此外,單車專用停放區不足問題突出,有36.5%的志願者則反映沒有停車專區,有43.3%的志願者受停放場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單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時,與問卷調查結果一致,志願者透過觀察,大多認為“亂停亂放”在其他消費者不良行為中佔比最高,達到64%。

  綜合此次調查結果,廣東消委會認為,雖然共享單車的出現解決了居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同時也因綠色環保、高效便捷、低價健康受到了消費者的歡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規規制不足、經營者應盡責任履行不到位、消費者自律不夠、市政配套缺失、社會各界共享意識不強等“五大症結問題”,形成行業發展的阻力。特別在經營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資訊保安權等情況和隱患,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為進一步規範共享單車行業,推動其長遠健康發展,構築和諧廣東消費環境,省消委會在綜合法律專家、經濟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經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觀點及建議:

  一是社會要營造有利於共享單車發展的環境。

  共享單車服務是網際網路充分應用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創新經營模式,順應了金融資本、供應鏈各方和消費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經濟是法制經濟、資訊經濟、信用經濟、合作經濟。共享單車的發展需要從法律完善、政府支援、行政監管、社會氛圍等多方面提供條件,最佳化發展環境、夯實發展基礎。此外,市場各參與方要自覺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約束,遵守共同的行為準則底線。國家要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共享經濟發展要求。

  二是經營者要充分履行應盡責任和義務。

  任何市場創新,都必須以實現和增加消費者福祉為根本落腳點。消費者的權利實現,要靠經營者履行責任和義務來保障。共享單車各相關市場主體必須遵守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主動承擔市場規範發展、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一責任。根據調查發現的問題,共享單車企業當務之急,要對照法律規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資訊保安權的各種規定和行為,確保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到位;要根據調查中消費者反映的意見,不斷最佳化經營模式,為消費者提供滿意的消費體驗;同時要主動承擔規範引導消費行為的責任,要制定明確可行的消費者行為規則,加強對消費者規範用車的引導,營造文明的消費氛圍。

  三是消費者要增強規則和自律意識。

  在共享經濟活動中,被共享產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真正分離,實現了消費者在沒有取得對產品和服務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得到對產品和服務的分時使用權,擴充了消費者的消費權。但共享經濟“分享”的性質,同時又對消費者的意識和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費者必須有規則意識、契約精神、誠信理念和自律行為。為此,廣大消費者要適應共享經濟發展不斷轉變消費理念,要更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約定、社會公道。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共享單車時,要做到:學法守法,嚴守法律邊界;謹慎掃碼,保護資訊保安;合法用車,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合理停車,維護公共秩序;文明用車,維護良好形象;誠信用車,珍惜個人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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