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答辯狀
侵權損害賠償答辯狀
發生侵權損害要求賠償的如何寫答辯狀?侵權損害賠償答要遵循哪些原則?那麼,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侵權損害賠償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侵權損害賠償答辯狀1
答辯人:李某,男,滿族,19**年*月*日生,北京市******建材裝飾市場***號經營者,住**大街**號樓***室。
答辯人因某公司訴我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為外力破壞因素造成,與產品質量無關,理由是:
首先,假如沒有人為外力破壞因素存在,那麼導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來自於防爆管內部水的壓力,而水的壓力只能是先作用於與水直接接觸的防爆管裡面的橡膠管,而後再作用於包在外面的鋼絲網。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損,那麼無論是從受力的先後順序,還是從橡膠與鋼絲承壓效能哪個更強的角度來分析,只能是橡膠管破損在先,而且破損程度要比鋼絲網嚴重的多。而絕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這樣,裡面的橡膠管只有一條裂縫,而包在它外面的強度高得多的鋼絲網卻大面積缺失,不見蹤影,這是完全不符合力學原理和常理的。就拿多米諾骨牌來說,第一張牌不倒,在沒有其它外力的情況下,第二張牌又怎麼會倒下呢。如果把防爆管裡面的橡膠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鋼絲網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鋼筋水泥牆,把水壓比喻成炸彈。假如炸彈爆炸了,只把裡面的土房子炸出了一條縫的話,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鋼筋水泥牆炸飛,把一部分鋼筋水泥牆炸的不見蹤影呢?這顯然不符合常理。導致這種不符合常理現象出現的原因只能是本案防爆管受到了人為外力的破壞。
其次,假如防爆管裡面的膠管爆裂,其裂紋也應和車胎爆裂的裂紋相似,橫豎裂紋都有,不會像本案的防爆管裡面的膠管這樣具有跟裁紙刀切割出來的裂縫一樣整齊的裂紋。
再次,答辯人銷售此種防爆管已有十幾年的時間,從沒有出現過爆裂的情況。根據經驗,即使防爆管超過了使用年限,裡面的橡膠管老化爆裂,也從沒有出現過鋼絲網破損的情況。
綜上,因為本案防爆管人為外力破壞的痕跡十分明顯,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因而受害人應就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等進行舉證,產品生產者要想免責,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故請求法官明察秋毫,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指定由原告承擔,如果原告拿不出證據,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提交的證據七《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顯示,裝修竣工日期是xxxx年7月5日。這說明2008年7月3日發生跑水事件時,原告正處在裝修期間,還不具備營業使用條件,原告不可能把貴重物品放在房間內的地上,這正好與原告提交的跑水當日的照片相互認證。在原告提供的跑水當日的照片中,只能看到當時原告處地面上有水,且大部分是瓷磚地面,看不到屋內擺放了任何貴重物品,也看不到有任何物品因跑水而受損,更看不到有任何營業的跡象。這一切都說明,跑水之時正處在顧宏偉裝修施工期間。因為施工人員顧宏偉沒有裝修施工資質,且從照片中可以看出安裝明顯不當,嚴重違反不能在銳角處彎下(尤其在接頭附近)的安裝大忌,且生產廠家在安裝說明中明確說明:“若安裝時,不按要求安裝失敗,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另外,答辯人成為本案被告後,多方瞭解顧宏偉,得知此人人品極差,已有多人受其訛詐。本案防爆管破裂與顧宏偉野蠻施工或者人為故意破壞,安裝不當,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原告若因跑水受到損失,應起訴顧宏偉,答辯人並不是適格的被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退一步講,假如本案的防爆管是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了跑水。那麼從原告提交的跑水當日的照片來看,這也只是一個被及時發現的輕微跑水事件。事實表明,原告將地面上的水清理乾淨後,無需進行修復就正常營業直至今日。
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包括北京市均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柳青專案部的證明,因專案部沒有法人資格,而且原告當庭承認跑水並沒有54噸這麼多,所以該份證據屬偽證,不具有真實性)皆不能有效證明其自身受到了損失,更不能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數額。又因原告自認,發生跑水後,原告並沒有進行維修,也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找專門的機構對其可能受到的損失進行評估,所以原告自身的損失還沒有發生。
對於原告主張的第三方損失問題,原告在沒有損失評估鑑定結論證明的情況下,沒有經過被告私自與第三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因原告已有如前所述讓物業公司專案部出偽證的情況,所以可以推定原告與第三方達成的賠償協議也沒有可信度,不具真實性。退一步講,即使真給第三方造成了損失,因原告在庭審中承認,原告還沒有對第三方進行實際賠償。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已經賠償第三人的合理損失可由原告向被告追償,原告未賠償第三人的損失不能由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在不具備訴的條件的情況下無理訴訟,擾亂了司法程式,浪費了司法資源,浪費了答辯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對其予以譴責。
此 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某的委託代理人:劉豔麗律師
年 月 日
侵權損害賠償答辯狀2
答辯人:答辯人情況
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情況
案由:
訴狀中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行為;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公證費及律師費共計4000元,購書費36元,交通費43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xxxx年9月25日,原告瞭解到被告書店正在銷售非法出版的西安交大任某教授考研政治序列書籍,原告工作人員即去被告處購買《xxxx年序列之一要點精編》書籍3本,並將購買的整個經過透過公證,將書籍封存。經核查被告處銷售的上述書籍均為非法出版,後西安市文化執法總隊又從被告處查獲上述非法出版書籍6本。
答辯狀
一、答辯人已無涉案書籍可供銷售,其行為在原告起訴前早已停止。
答辯人之所以會購進《xxxx年序列之一要點精編》。是因為在xxxx年9月25日的前兩天,有人曾屢次來詢問有無該書。於是xxxx年9月24日,在有人上門推銷該書時,答辯人就購進了9本依照該類小書店的慣例,購書通常不超過10本。xxxx年9月25日,該人又來詢問,確認有書後就走了。過了不長時間,就發生了訴狀中的“公證行為”。之後西安市文化執法總隊即沒收剩餘全部書籍,並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此,答辯人書店已無涉案書籍可供銷售,在行政處罰後就不會再繼續該行為了。
二、訴求二的三萬元的經濟損失無法無據,應予駁回。
1、 本次銷售行為未造成損害後果。
涉案書籍的上市時間為xxxx年9月20日左右,xxxx年9月25日答辯人剛開始銷售,就被原告的“公證行為”及接受行政處罰,涉案書籍根本就沒有正式銷售,對原告未造成任何影響及損害後果。
2、 本次銷售行為已受到行政處罰。
西安市文化執法總隊在接到原告的舉報後即對涉案行為進行處罰,答辯人繳納了罰款¥2000元。
3、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的相關規定,答辯人的行為並未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害後果。況且原告應對自己的實際損失提供合法的證據,而不是隻要是類似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就是統一價3萬元。這隻會造成各項費用的增高。
因此,原告應有合法、合理依據主張自己的實際損失。
三、訴求三各項費用明顯過高,應予駁回。
1、 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證據,才導致了相關費用。
2、關於律師費、交通費等費用問題。《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的有關規定,並未涉及到交通費,且原告的交通費過高;而律師費,一方面不符合《陝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另一方面該規定僅是用了“可以”來規定,並不是“應該”,法庭應結合整個案件來綜合判斷。且在司法實踐中,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的判決不多。
因此,對原告要求的各項費用,答辯人認為即不合理也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1、xxxx年9月25日原告“公證行為”後,就向西安市文化執法總隊舉報,答辯人即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2000元的.罰款。實際上,原告的利益已得到維護,沒有必要再透過訴訟解決。
2、答辯人在收到本案傳票後,即採取了積極的態度,多次試圖透過調解解決,一方面表明了態度,另一面是為了降低雙方的訴訟成本,但原告均予以拒絕。
3、法院對訴訟費用的收取是以訴訟標的額為準進行計算,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無據,才會造成訴訟費用的過大。
綜上,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
xxxx年12月6日
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大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三、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原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
第一、對於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
第二、對於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而不能用類似於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三、對於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三、損益相抵原則
(一)損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徵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損益相抵的三個法律特徵是:
第一、損益相抵原則適用於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
第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
第三、損益相抵原則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
(二)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
在侵權責任中損益相抵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須有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
構成損益相抵,必須以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為必要要件。
第二、須受害人受有利益
此種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前者為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增加,後者為應減少的財產未損失。
第三、須有構成損害賠償之債的損害事實與所得利益間的因果關係
四、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該規則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責任就無需相抵。
第二、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該過錯可能是故意,可能是過失。該過錯致使受害人的行為成為損害事實發生或擴大的原因。過錯的形態和大小影響到加害人責任減輕的程度。
第三、該規則的結果是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