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答辯狀
財產損害賠償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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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答辯狀1
答辯人: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認為此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火災從而造成損失的沒有依據。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陳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辯人在浙江省凱倫機電裝置有限公司購買了穩壓器一臺,穩壓器經凱倫公司技術人員進行安裝除錯正常,並在09年五一假期前機器一直運轉正常。這說明穩壓器質量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這麼長時間的正常運作足以證明這一點。而被答辯人認為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顯然與其之前的陳述自相矛盾。
二、 根據答辯人對本次產品事故分析報告,認為穩壓器是由於使用環境不符合規定造成損壞的,理由如下:
1、根據答辯人技術人員在事故後對現場的視察及分析,認為穩壓器的燒燬是由於穩壓器周圍氣體不流通,產品散熱孔被周圍物體擋住無法散熱所致。
2、根據在場消防人員所說,易燃物燃燒後是自熄滅,只有氧氣不足及不通風狀態下才自熄滅,,這些足以說明房子內部不通風,導致產品不能較好散熱。
三、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隊所作的火災認定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使用。本案中,消防部門所作的火災認定書是在火災發生數天後進行的勘驗,而不是在火災發生後以最短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勘驗的,因此,其鑑定過程中對有關資料和證據的考量會出現偏差,或者現場詢問和現場勘查會出現紕漏。而且,答辯人在事故現場分析後,也發現失事現場存在諸多人為移動的可疑之處。如果法院僅以該“災事故認定書”就斷定火災為穩壓器內部故障起火所致,明顯與“以事實為依據”的審判原則相悖。
四、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過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辯人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未認真閱讀穩壓器產品使用說明書,始終確保使用中產品的周圍環境保持乾燥通風,而仍然使周圍放置了許多物品,影響了產品散熱,並關閉門窗,使產品徹底喪失通風環境,直接導致穩壓器由於周圍環境不通風而損壞。
2、根據本公司產品說明書第6條第4項規定,“如果在使用中發現穩壓器有異味或冒煙現象,應立即將面板上斷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斷電源”,五一假期期間,公司無人值班看守,致使穩壓器周圍危險環境不能被及早發現並清除,穩壓器剛剛出現煙燻狀況時也未能立即採取措施給與控制,致使發生了本該避免的事故,被答辯人對穩壓器正常安全執行的掉以輕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公正審理,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財產損害賠償答辯狀2
尊敬的審判員:
山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金某某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為其與王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代理人。透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現提出以下補充代理意見:
一、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非被告所為,是其他業主改建、設定。如為“侵權”,原告也應舉證證明是被告實施了具體的“侵權行為”。即便相關行為構成侵權,也不屬於共同侵權、共同訴訟,原告應一一起訴其他“侵權”業主。
原告所訴稱的大廈現狀,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經如此。相關改動是由大廈內繼續經營的其他業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並未參與實施相關行為,僅僅是按照大廈現狀對相關房屋繼續承租、使用至今。由於相關設施的改建、設定是由其他眾多業主具體實施的,原告如認為其權利受到損害,應一一起訴其他具體侵權人,而不應在事實都沒搞清楚的情況下,隨意將被告列為侵權人,要求被告對別人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原告應就被告存在過錯和侵權行為、原告存在損害後果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具有因果關係等事實舉證。雖然原告庭審中羅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權行為”,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行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謂的“損害後果”。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xxxx第某某號檔案,並不能證明該檔案所處罰的行為就是本案原告所訴稱的那些具體“侵權行為”。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二、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營業的四個店鋪分屬不同業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審中訴稱這四個店鋪均為金某某所有,明顯是在欺詐法庭。
某某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經營的四個店鋪分別為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經營者金某)、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遊用品商店(經營者金某某)、市南區某某軍事模型商店(經營者王某)、市南區某某幹海產品店(經營者蘇某)。本案被告僅僅自行經營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遊用品商店,該商店註冊日期為xxxx年某月某日,所在經營場所即大廈內部一層2號的產權人為韓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記面積僅為14.3平方米,而且2號房屋與原告的34和37號房屋中間隔著8處房屋,也不存在相鄰關係。因此,被告僅作為2號房屋的使用人,從未實施過改變大廈內部構造的行為,其日常使用許可權也僅限於2號房屋,對於原告房屋周圍的改動,原告應向相鄰業主或其他有關業主主張權利,與被告無關。
其次,原告訴稱楊國福麻辣燙也就是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非法佔用廁所、道路等公共空間,也與事實不符,與被告無關。經調查,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現在正在使用的相關公共區域系其合法承租,並已在相關部門辦理租賃備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訴稱的非法佔用等事實。即便存在,由於該店鋪及房屋均與被告無關,相關責任也不應由被告承擔。
三、大廈內部現有佈局更有利於業主生產、生活和安全,原告執意要求恢復原狀,不符合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原告單方意願不能代表全體業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現在某某大廈不再整體對外經營,內部“商鋪”已經被分割成獨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轉變為普通房屋間的“過道”。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xxxx第某某號檔案其載明的處罰依據是《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即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於大廈內部房屋性質屬於住宅也是認可的。對於住宅而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礎上。因此,相對於相鄰關係的其他原則,安全原則至關重要,全體業主的整體安全又最為重要。
現在大廈內部第一層後面及第二層全部閒置無人,而一、二層又彼此相通,二層由於窗戶毀損、與周邊其他建築相鄰,對外無安全屏障。若強令拆除用於防止安全隱患的隔門、恢復已不便於業主生產生活的原狀,必然會對那些還在正常經營的業主構成極大威脅,如發生意外事故,相關損失豈不是應由責令拆除、恢復原狀的'相關單位承擔?在大廈內部已無商路的情況下,住宅間的過道只要不影響業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廈內全體業主房屋面積總和共兩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僅佔不到十平。大廈內部現有佈局已持續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廈內其他業主均無異議,如法院強行判令恢復原狀,不僅會影響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費,還會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因此,法院應結合大廈內部現在的實際狀況,從安全優先、業主整體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兼顧適用相鄰關係中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綜上所述,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及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xx
xxxx年八月十一日
相關知識
財產損害賠償標準與計算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規定,財產損失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這裡所說的返還財產,包括金錢及其他財物。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滅失是指經損害的財產已不復存在。所謂 “相應的賠償”是指賠償的數額應以物的價值計算,嚴格掌握在實際損失範圍內,並且是在受害人失去該財產時為估價日期。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拍賣,是指公開處置財產的一種方式,由專業拍賣機構、臨時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競爭的方式將財產出賣給競價中最高的出價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的又一種形式。這種侵害並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後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並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規定“直接損失”賠償原則是因為:首先我國的國力財力還不雄厚,國家賠償只是慰撫性的,僅是象徵性的給予一定的補償,否則會加重國家及公民的負擔。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