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

  近期,不少朋友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問小編如何擬寫答辯狀,那麼,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 辯 人:盧xx(金達列印部),女,漢族,住址:xx市xx鎮中心街xx市xx供銷社7號。

  被 答 辯人:xx市xx供銷社

  地 址:xx市xx鎮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陳積權 職務:主任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加本訴不適格。

  被答辯人現任法定代表人“陳積權”系瓊山供銷社聯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xx供銷社章程》規定選舉產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絕大部分xx供銷社職工的選舉權,也違反了《海南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決定》第四條“基層社領導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的規定。因此“陳積權”無權作為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兩個訴求無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經營合同,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於答辯人現使用的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無事實依據。

  三、答辯人未在合同期滿時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於被答辯人設定的各種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續簽《承包合同書》合情、合理、合法。

  1.在xxxx年承包合同限期滿前,因店鋪面臨拆遷,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緩籤。

  自xxxx年5月24日始至xxxx年4月30日止,答辯人承包門牌號為xx市xx鎮中心街42-11號的鋪面及倉庫已達13年。按以往慣例,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在xxxx年4月30日期滿前,應在xxxx年4月中旬左右續簽承包合同。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辯人下發了《通知》,告知答辯人,其所租鋪面及倉庫準備拆遷,暫停續簽《承包合同書》,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簽訂承包合同。後由於種種原因,鋪面一直並未拆遷。因此承包合同未在xxxx年5月1日及時續簽,是由於答辯人鋪面要面臨拆遷而無法正常經營這種客觀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書》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透過,違反了《xx供銷社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剝奪了答辯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項權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書》程式違法。

  依據xxxx年3月25日經xx供銷社職工代表大會一致透過的《章程》有關規定,凡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均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決議,或討論並決定。因《承包合同書》約定的每項權利與義務均涉及每位職工的切身利益,甚至於事關生存基礎,因此,這樣一個事關職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須要經過職代會討論並透過。

  然而,遺憾的是,被答辯人卻置全體職工切身利益於不顧,強行單方制定了《承包合同書》,非法剝奪了職工所享有的“本社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權”及“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3.被答辯人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之規定,向答辯人履行提醒及說明義務,而是單方強制答辯人辦理簽約手續,因此,簽約《承包合同書》的程式違法。

  4.《承包合同書》的第七條加重了答辯人的責任,第八條則排除了答辯人的主要權利,兩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1)《承包合同書》第七條所涉及的《xx供銷社經營承包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承包實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條規定“門店和個人向基層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為限”,這是極不公正的。

  這樣短暫的租期,因考慮到經營成本回收問題,致使答辯人無法對鋪面進行必要地改造裝修,使得答辯人的鋪面在激烈的同行業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加重了答辯人的經濟負擔,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擔的責任。

  (2)《承包合同書》第八條“在承包期內,如甲方建設需要,乙方應無條件將房屋退回甲方”的規定,“無條件”三個字則完全排除(即剝奪)了答辯人在租賃期間內,若因建設需要等客觀原因,將房屋退回後依法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這是極不公正的。這種權利乃是答辯人依據承包經營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權利,也為主要權利。

  5. 《承包合同書》第七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定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反《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之規定,該條款嚴重顯失公平。

  第七條內容中所涉及的、答辯人必須遵守的《承包實施方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同為被答辯人的社員,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極不平等,這體現在租金與租期上。首先,被答辯人社員陳鳴新、莫永妹、陳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辯人鋪面,承包期限為長期,沒有使用期限,屬於無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辯人與其社員吳雨陽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為十年;而答辯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僅為一年,且承包金額一年一定。因此,被答辯人對外承包鋪面嚴重顯失公平。

  依上訴述,在xxxx年12月份,當被答辯人提出續簽合同時,答辯人堅持社員之間應同等待遇的原則,堅決要求同被答辯人續簽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違法的且極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條款,但是被答辯人對於答辯人的合法主張給予無理拒絕。因此,答辯人拒絕續簽《承包合同書》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綜上,答辯人認為,參加本案訴訟的被答辯人的所謂法定代表人“陳積權”,因違法(章)被任命,無權參與本案訴訟;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訴求無任何事實依據;答辯人於xxxx年5月1日未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於被答辯人自行設定的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答辯人即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更未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九月十九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XX、王XX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xx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牆,並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於地面的一堵牆。

  2、按照之前所說,由於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牆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牆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係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並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後,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杆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並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範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係,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於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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