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答辯狀

上訴案答辯狀

  上訴人提出上訴,答辯人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那麼,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上訴案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上訴案答辯狀1

  答辯人 :xx,男,漢族 xxxx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證號:xx

  答辯人對上訴人xx因民間借貸糾紛不服合肥市廬陽區法院(xxxx)皖0103民初字第2165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xx)皖xx民初字第xx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實清楚明確,證據合法有效。

  上訴人因採購鋼材資金短缺,被上訴人為其實際墊付260877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借據:今借到xx人民幣xx元,借款用途為貨款,於xxxx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並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及訴訟費。借款人:xx。簽署日期:xxxx年元月8日。借據分別由上訴人自願簽字,內容真實有效。xxxx年2月27日上訴人又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如借條數額的借款到xxx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數歸還,否則重新書寫截止xxxx年3月5日的新欠條,並提供本人子女的擔保簽字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xx已實際為xx墊付了鋼材款xx元的事實。

  以上《借據》和《承諾書》均繫上訴人自願簽署並親筆簽字確認,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是被迫出具的《借據》和《承諾書》缺乏事實依據,顯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有該公司的蓋章,內容也是真實合法的。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實清楚明確,證據合法有效。

  二、上訴人證明欠xx公司的鋼材款只有xx萬餘元的事實與本案無關。

  上訴人提交的《銷貨清單》和《付款憑證》證明的是上訴人與xx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係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所以與本案認定的事實無關。

  三、被上訴人與xx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亦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被上訴人xx雖系xx的股東,但是與xx公司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借據》上明確寫明債權人系xx而非xx公司,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xx與xx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上訴案答辯狀2

  答辯人(被上訴人):文xx,男,xxxx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農用拖拉機駕駛員,住xx省xx市xx區xx鎮xx村xx組1x號。聯絡電話: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上訴人):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號。負責人:王xx,總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皖1802民初37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充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純系無理糾纏,妄議司法。事實上,在原審法庭調查中,被答辯人在未舉出該鑑定意見書有違背事實和程式違法的情況下,已經表明不申請重新鑑定,明顯可視為該鑑定意見書真實有效,合理合法。該司法鑑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委託,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委託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只是其單方的臆想和猜測,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損害事實和法律的蔑視以及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另據該鑑定意見書系由鑑定機構xx中和司法鑑定所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真實材料進行技術鑑定的,其完整性和嚴肅性不容置疑。至於被答辯人稱內固定未取出不具備鑑定條件,其說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為司法鑑定相關規則,未明確規定傷殘鑑定必須等待二次手術後方可執行。何況答辯人已經在原審中聲明後續治療費不在本案中主張。因此,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事實依據充分。

  二、原審法院依照城鎮居民標準判決傷殘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彰顯公平正義

  被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其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證據不足,理由是答辯人拖拉機駕駛沒有從業證明,且在xx鎮購房的證明也不夠充分。其實被答辯人的理由明顯忽略了一個特定的生活環境背景,答辯人雖系農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購買房屋長期居住,早就脫離土地,從事拖拉機運輸行業,因為拖拉機運輸只是一個自由職業行業,只要相關單位證明其駕駛拖拉機運輸事實,便足以證明答辯人的從業這一事實。

  至於答辯人在xx鎮購買房屋是否真實這一情節,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緻的審查,且依法於庭後實地調查,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並經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事實。被答辯人企圖透過某個證據的表面瑕疵而達到否定事實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動機昭然若揭,有惡意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賠償費用的覆函》: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

  另據《xx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因此,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答辯人的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車費和拖車費,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原審法院在法庭調查中,答辯人提交的停車費收據系宣南停車場出具並加蓋印章,作為一個專用停車場出具收款收據有其一定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客觀事實反映,並非空穴來風。拖車費的發票是專用的稅務發票,至於被答辯人認為收費標準過高,不是答辯人的意志所能轉移的。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鑑定費和訴訟費由其承擔沒有依據的說法,完全背離了交強險這一社會保障機制的立法精神。因為交強險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險,其具備濃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強險條例》的制定根據,而《交強險條例》又是《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根據,二者若規定不一致時,作為根據制定的法的規定自然優先適用。再說中保協是一個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其所制定的《交強險條款》只是交強險格式合同中的條款而已,不能約束受害人。

  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五、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事故車輛的車損,合理合法

  答辯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因車輛受損申請xx市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鑑定。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理後,依照嚴格的評估程式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科學分析和市場調查,參考市場中準價格給予了該車輛的損失評估。而被答辯人卻單方認為車損費用過高,並強調扣除因沒有修理發票的17%的稅金。

  對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說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完全是單方面的估測和主觀臆斷,其上訴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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