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答辯狀(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答辯)
勞動糾紛答辯狀(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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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勞動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芝罘區XXXX號。電話:186XXXXXXXX
答辯人徐XX就與山東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與山東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xx萊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煙萊勞人仲案字【xxxx】第XXX號裁決書,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裁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二、山東XXXX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合法用工單位,存在拖欠被答辯人薪資的事實,有違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的`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煙萊勞人仲案字【xxxx】第XXX號裁決書裁決山東XXXX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答辯人被拖欠薪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綜上,答辯人認為山東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請沒有事實依據,懇請人民法院對山東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請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萊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XX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勞動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聯絡電話:
被答辯人:xx,男,漢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係、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於20XX年XX月XX日主動辭職,其後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XX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後,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X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