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行政答辯狀範例

2017行政答辯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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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行政答辯狀範例1

  答辯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託代理人:顧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科科長。

  關於原告黃______,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號《複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xxx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為和經濟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為:___工商發(______)第______號《複議決定書》維持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第______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所謂投機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程式的行為。該行為在主觀方面的特徵屬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在客觀方面的特徵表現為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眾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的行為。根據上述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徵,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號《關於查處投機倒把活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8種行為屬投機倒把。其中第六種行為是“在生產、流通中,以次頂好、以少頂多、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第八種行為是“為從事非法倒賣活動的人提供證明信、發票、合同書、銀行帳戶、支票、現金或其他方便條件,從中牟利的”。原告人黃______經原告人施______介紹,從______縣輕工機械廠聯絡的xxx型發電機組一臺,電原告人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匯款10000元“買進”,黃______將該機組生產廠—______柴油機廠產品標牌上出廠日期“_____年___月改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價格“賣給”______縣______石灰廠。該機組經______市質檢所檢測鑑定是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標準要求,該產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這樣一臺劣次品進銷差17400元,利率高達174%,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 獲介紹費3000元。由此可見,原告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徵。

  綜上所述,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______)第______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xxx型發電機組交易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沒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確的。故我們以___工商發(_______)第______號《複議決定書》予以維持。同理三原告的訴狀所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程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2017行政答辯狀範例2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x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滷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佔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滷肉店裡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滷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並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滷肉店裡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並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情況,並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覆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後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為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並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並撕扯王某。隨後還採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後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群眾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才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後,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x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覆。此後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後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某信轉〔xxx〕128號信訪卡)。

  xxx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xxx〕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覆。

  xxx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xxx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於xxx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xxx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xxx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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