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民事答辯狀範文

租賃民事答辯狀範文

  近年來,租賃糾紛事件發生不少,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租賃民事答辯狀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租賃民事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香港XX道XX號XX室。

  被答辯人:郝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號B附樓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信:

  一、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爭議在本案中予以處理並無不當

  (一)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支付符合《租約》約定,其爭議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xxx年3月10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租約》,規定“管理費及其他水、電、泵、電話等雜費均由租客支付”,因此答辯人在本案中提出被答辯人支付租賃期間物業管理費的要求,有理有據。另外,《租約》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合同的基礎,物業管理費爭議基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之上並與其緊密相連,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雜費的要求附屬於房屋租賃合同,若無《租約》則無此爭議,雙方之間的物業管理費爭議仍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二)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爭議並非物業管理費合同糾紛

  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雜費的爭議並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物業公司和與之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對房產和共有部分進行維護。被答辯人雖為物業使用人,但其與物業公司之間並沒有簽訂任何物業服務合同,無直接的合同關係,而追根究底,答辯人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只有答辯人才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

  (三)關於被答辯人所稱本案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法律關係與本案審理的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主張,其並沒有提供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二、答辯人請求支付物業管理費和雜費及滯納金有正當依據

  (一)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和雜費及滯納金

  1、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未轉移

  《租約》規定使得繳納物業管理費、雜費的義務發生轉移,即答辯人將繳納物業管理費、雜費的義務轉移給了被答辯人,但這種債務的轉移未得到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即答辯人享有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雜費的權利,被答辯人負有支付《租約》約定的物業管理費、雜費的義務,仍只存在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對物業公司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答辯人依然擁有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的實體權利。可見,被答辯人混淆了債務人轉移義務和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區別,此處實屬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

  2、被答辯人拒付物管費的行為違反了《租約》約定

  被答辯人提出《協議書》“在承租期間的管理費和水電費均由被答辯人負責交清……在出租期間所欠的管理費和水電費由租客交清,一切與業主答辯人無關”的約定,主張被答辯人擁有全權處理租賃期間物管費問題的權利。《租約》的確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證被答辯人按時支付物管費而有此規定,但實際上被答辯人拒付物管費,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租約》規定,作為《租約》一方的當事人,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支付物業管理費。

  3、協議解除並不影響非違約方主張損害賠償

  xxx年11月10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在承租期間的管理費和水電費均由被答辯人交情,一切與答辯人無關。”基於被答辯人的違約行為,雙方協議解除《租約》,並不影響答辯人主張損害賠償。因為權利的拋棄事關重大,應予明示,解除協議若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約定,應視為沒有約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內在的機能與目的,與權利拋棄無涉。另外,根據xxx年11月14日,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出函件,表明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的行為,更有力地說明答辯人並無放棄相關權利。

  (二)答辯人請求支付物業管理費和雜費及滯納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

  當業主將其物業出租給他人或者交由他人使用時,業主可以和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但考慮到業主畢竟是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第一責任人,業主的地位相對穩定,為了保障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即使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相關約定,答辯人仍然負連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責任。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並無錯誤

  (一)業主的連帶交納責任

  1、業主的連帶交納責任並無補充性

  所謂連帶交納責任,是指當物業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業主關於物業服務費用繳納的約定時,業主仍負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直接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用,這種連帶交納責任並非具有補充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屬於《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重複。可見,物業服務企業可主動、直接要求業主承擔連帶支付物管費的責任。

  2、退一萬步講,即便這種連帶交納責任具有補充性,也是指當存在物業使用人拒付物管費的事實時,物業公司就有權起訴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有權作為物業公司的第一追討物件,而非應當以物業使用人作為第一追討物件。

  (二)連帶責任的“追償”

  xxx1年2月14日,答辯人用現金支付xxx年5月——xxx年9月部分物管費1xxx00元。xxx1年2月15日,答辯人與中航物業達成調解協議,除答辯人之前交納的物業管理費外,xxx年5月——xxx年9月期間B附樓19A、19B、19C、19D、19E、19F、19G的物業管理費分別為:41521元、4111元、35046元、15046元、4111元、4111元、19258元,合計123204元。答辯人於xxx1年2月24日支付物業管理費70000元及xxx1年2月28日支付物業管理費53204元,兩次合計123204元,答辯人按照調解協議履行了交費義務。答辯人三次交納物管費合計243204元。因此,答辯人因連帶責任而支付的物管費理向被答辯人追償,有理有據。

  四、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和雜費及滯納金的數額合法有理

  (一)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數額合法有理

  1、明碼標價,被答辯人對服務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瞭解清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租約》中明確約定涉案房屋的管理費、水電雜費均由被答辯人支付,而被答辯人對物業管理費的價格是非常清楚的,其在當時已經接受了B附樓商住公寓樓14.85元/月.平方米的物業房屋費用標準。另外,廣州市已於xxx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使得定價方式更自主,《細則》實施後,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管理範圍縮小,市場調節價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其中住宅物業管理將高檔住宅和組合制物業服務收費放開,由市場調節。中航物業公司按照合同收取物業管理費的行為規範,並無出現亂收費現象。被答辯人享受了中航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理應按照合法程式簽訂的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

  1、法律相關規定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結合《租約》中就物業管理費的規定,被答辯人也應依法交納物業管理費。

  2、即便被答辯人對物業服務收費存在爭議,也應按照《租約》規定預先償還相關物業管理費用

  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的規定,被答辯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協調處理,但在本案中其應先支付物業管理費。

  3、物業管理服務存在瑕疵並不能成為業主拒交管理費的理由

  即便物業服務存在瑕疵,可以反映讓物業公司整改,也可以找主管部門投訴,實在不行,也可以另案起訴,但不能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已經提供了服務,業主就要盡交費義務。

  (二)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承擔滯納金合法有理

  1、《租約》中有關滯納金的規定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租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應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在原審庭審中明確要求被答辯人給付滯納金的主張合法有理,並無不當,且滯納金數額未超過物業管理費總額。

  2、交費賬單只是催交形式

  被答辯人故意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行為,並不能以未收到交納物業管理費和滯納金的佔單未藉口而排除依法存在的交費義務。被答辯人對自己交納相關費用是清楚的,物業公司也曾向其催交,即使沒有佔單,被答辯人也應知道物業管理費的交納是其與答辯人早已協商好的,被答辯人負有交納我要管理費義務,拒付將受到滯納金的處罰。在此,也可看出被答辯人對擴大損失是非常清楚的,其本身先拒絕履行義務,後怠於行使權力,任損失擴大,將因此造成擴大損失的責任推卸給答辯人,是毫無依據的。

  3、即使被答辯人認為懲罰力度偏高,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其可以提出要求予以減少,並不能成為拒付的依據。

  五、在本案的審理中直接對物業管理費相關問題作出給付判決,並無剝奪被答辯人以及物業公司的訴訟權利,更無浪費司法資源

  (一)並無剝奪被答辯人以及物業公司的訴訟權利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的訴訟權利只要合法有理,依然可以主張,並不會受到任何限制,當然主張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相關義務。對於物業公司而言,即使物業公司不加入本案訴訟,也不代表剝奪了其訴訟權利,其仍然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公司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依法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並無浪費司法資源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審理都是直接對物業管理費相關問題作出給付判決。這既及時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也有效保護了物業公司的正當權益,嚴格制裁了物業使用人的違約行為,可更好地完善司法實踐,節約司法資源。

  六、答辯人認為二審判決將一審判決的提前退租的賠償金532950元變更為80000元並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定理由,也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明顯錯誤的,請求再審依法維持一審的判決,答辯人也將依法保留相應的訴訟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租約》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拒付物業管理費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答辯人請求撤銷(xxx9)穗中法民五終字地3682號《民事判決書》,既不符合事實認定,也無法定事由,更沒有法律根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張XX

  代理人: 於xx、餘xx

  xxx年XX月XX日

  租賃民事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有限公司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本案訟爭的關鍵在於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所繳付的資產押金的性質問題。

  1、被答辯人訴稱“人民幣100萬元的押金屬於有形財產押金,被答辯人的履約行為並未造成答辯人其它有形財產的損失,而且,雙方也沒有將該100萬元約定為定金性質的金錢質,因此,答辯人應該將財產押金100萬元退還被答辯人”的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xxx4年2月31日,答辯人(出租方)、被答辯人(承租方)及出租代理深圳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見附件一)第五條“保證金及押金”條款第4項“承租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租賃區內所有資產(以三方簽字認可的清單或影像資料為準)向出租方繳付資產押金(以下簡稱‘押金’)計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含煤氣押金伍萬元整)”;第5項“在本合同期滿時,則出租方應在承租方完全撤出租賃區並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後三十日內將保證金、押金不計利息返還給承租方”;第6項“雙方一致同意保證金及押金不可抵作租賃期內任何時間所拖欠的租金、管理費及其它應繳費用”;以及“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條款第1項“在本合同的五年租賃期內,合同三方均不得藉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如承租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需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繳付的保證金及押金歸出租方所有,且租賃區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當歸出租方所有”;第3項“如承租方拖欠租金或其它應繳費用,出租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向承租方收取所欠費用的滯納金”,“若承租方欠費超過三十天,出租方可視為承租方違約及其單方面終止合同,承租方繳付的保證金及押金歸出租方所有”等規定可知,被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向答辯人繳付的資產押金雖然也是屬於非定金性質金錢質的一種,但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在被答辯人違約的情況下,上述資產押金就同時具有違約金的性質,作為對被答辯人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處罰。而並非如被答辯人所講的僅僅只是一種“有形財產押金”。

  根據“合同”關於“租期”的規定“租期五年,從 年 月10日起至 年 月10日止”;以及“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條款之規定,對於被答辯人於xxx2年7月單方面終止合同,遷出租賃區並拖欠答辯人各項應交費用的違約行為,答辯人當然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沒收其已繳保證金及資產押金等作為違約金處罰。

  2、至於被答辯人主張其“履約行為並未造成答辯人其它有形財產的損失”則純屬錯誤理解了在被答辯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前提下上述資產押金的性質。答辯人沒收被答辯人資產押金的行為不僅符合合同的約定,同時也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被答辯人提前退租,單方面終止合同的行為,使答辯人的租賃房產處於閒置狀態,而且這種閒置狀態所持續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因此與在“合同”剩餘履行期限內答辯人可以獲得的租金收益相比較,沒收被答辯人所繳押金、保證金作為違約賠償,當然是既合法又合理。同時,在“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中已經對被答辯人提前退租的行為會導致沒收押金、保證金的違約處罰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被答辯人在簽署“合同”時就已經能夠預見到其違約行為會造成這樣的損失。因此當“合同”約定的違約事實出現的時候,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違約處罰也就是法律所允許和受法律保護的。

  二、被答辯人繳付資產押金的數額。

  雖然雙方在“合同”第五條第4項中約定資產押金為人民幣100萬元(含煤氣押金5萬元整),但是,根據原合同三方就資產押金事宜所簽訂的《補充協議》(見附件十五),第一條“現答辯人同意將資產押金降至人民幣80萬元整,5萬元人民幣作為被答辯人煤氣開戶押金,由被答辯人自行辦理煤氣開戶手續”規定,答辯人實際只收取了被答辯人資產押金80萬元(見附件十六),另外的5萬元煤氣開戶押金是由被答辯人自行向煤氣公司辦理煤氣開戶時所繳納,系被答辯人與煤氣公司之間的另一合同關係,與答辯人無涉,也就不存在要求答辯人返還的問題。

  三、被答辯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僅存在單方面終止合同,提前退租的違約行為,而且沒有履行“合同”第八條第1項所規定的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的義務,並且從 年 月 日起開始拖欠答辯人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至今未曾繳納,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

  X年X月X日,被答辯人向租賃代理“ 物業”提出中止與答辯人XX廣場的房屋租賃協議,原租賃協議至X年 X月X日截止(見附件五)。“XX物業”接函後於X年X月X日向被答辯人回函,對被答辯人“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深表遺憾”,並表示“將嚴格依照有關合同辦理”(見附件六)。被答辯人隨後又於 年 月 日向“中萬物業”來函要求繼續租用答辯人場地,並希望協商將租賃費固定在每月港幣拾萬元(見附件七), 月 日又再次蓋章確認(見附件八)。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 年 月仍表示要續繼租用答辯人場地,又何來其起訴狀中訴稱“租賃期限截止至 年 月 日”一說。

  但是,被答辯人在提出續租的要求前後,並未繼續履行自己應盡的合同義務,從 年 月 日起開始拖欠答辯人房屋租金、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維修費、停車卡費等各項費用,並於 年 月 日停止營業,全體人員撤離租賃區,且未與答辯人辦理租賃區移交手續。答辯人於 年 月 日向被答辯人發出催款函(見附件九),告知其欠費天數及金額,並告知如其未於 年 月 日前繳清欠費,則須按合同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是被答辯人依然置之不理,即便算至 年 月 日,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費用也已達34天(見附件十),嚴重違反了“合同”第八條第3項之規定,答辯人遂於當日向被答辯人發出《關於收回租賃區的通知》(見附件十一),要求被答辯人應在接到本通知十日內將租賃區交還答辯人,並於 年 月 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登出手續,答辯人將按合同規定繼續計租至被答辯人完成上述手續。

  其後,被答辯人仍未向答辯人交納任何所欠費用,答辯人於 年 月 日收回了租賃房產。至 年 月,被答辯人已拖欠答辯人租金、管理費、空調費、空調加時費、水電費、維修費、停車卡費、滯納金、補償金、補交優惠期租金、公證費、審計費等各項費用共計港幣 元,人民幣 元(見附件十二);同時,答辯人收回租賃房產時,經公證處、派出所、會計師事務所三方到場清點,證實缺少部份資產,估價為人民幣 元(見附件十三);被答辯人曾對租賃區內原裝修進行改動,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八條之約定,被答辯人須重新恢復原狀,恢復費用約為人民幣 元(見附件十四)。答辯人對於上述正向貴院提起訴訟。

  答辯人認為,合同一經簽訂,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在被答辯人違反合同約定,提前退租、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前提下,被答辯人繳付給答辯人的資產押金就同時具有了違約金的性質,被答辯人當然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沒收上述資產押金,以賠償被答辯人的違約行為給答辯人所造成的損失。同時,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租金等各項費用的行為,亦構成違約,理應同時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因此被答辯人訴請返還資產押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答辯人循法律途徑對被答辯人的各項違約行為進行追償之訴訟請求理當受法律的支援!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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