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範文及概念

民事答辯狀範文及概念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於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答辯狀範文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於1968年4月16日,住重慶市萬州區陳家壩街道陳家壩村17組128。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悅來鎮合力村3組。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後,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後,由於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於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藉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後,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並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X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並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註:從20X年10月27日至20X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於當日透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辯人作為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註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於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麼的低。

  二、從法律關係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係。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透過20X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係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係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係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係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後,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於20X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後,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係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係——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係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已然消滅,那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係,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援。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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