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通用13篇)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通用13篇)

  制度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1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令、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對重大專案工程安裝、檢修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操作措施、計劃,並嚴格貫徹執行。

  三、公司定期組織全面、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五、公司要堅持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做好記錄,督促各單位落實整改。

  六、堅持搞好安全培訓制度,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七、對重大危險源的工作場所,要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做好預案演練。

  八、生產現場要經常清掃,保持清潔,各種物件擺放要整齊有序。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2

  (一)安全檢查的資料

  (1)查有無進行三級教育。

  (2)查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公開張掛或放置。

  (3)查在佈置生產任務時有無佈置安全工作。

  (4)查安全防護、保險、報警、急救裝置或器材是否完備。

  (5)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及正確使用。

  (6)查工作銜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隱患是否存在。

  (8)查安全計劃措施是否落實和實施。

  (二)安全檢查的形式

  安全檢查的方法有:經常性檢查(如班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專業性檢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溫、防火防爆、制度規章、防護裝置、電器保安及專業檢查等),還有節假日前的例行檢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眾性大檢查。

  另外,教育班組成員養成時時重視安全,經常注意進行自我安全檢查的習慣,是實現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的最重要方式。

  (三)自我安全檢查要點

  每一次生產事故,直理解害最大的都是第一線的生產人員,所以必須學會自我安全檢查。異常是對於那些剛到新崗位的工人,要堅決制止“邊幹邊學”的極端錯誤做法。自我安全檢查可分為五類注意事項:

  1.工作區域的安全性

  注意周圍環境衛生,工序通道暢通,梯架臺穩固,地面和工作臺面平整。

  2.使用材料的安全性

  注意堆放或儲藏方式,裝卸地方大小,材料有無斷裂、毛刺、毒性、汙染或特殊要求,運輸、起吊、搬運手段,訊號裝置是否清晰等情景。

  3.工具的安全性

  注意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特殊使用規定、操作方法等。

  4.裝置的安全性

  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情景,控制機構、使用規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景。

  5.其他防護的安全性

  注意通風、防暑降溫、保暖防凍、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衣服鞋襪及頭髮是否適宜,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3

  第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各項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主體職責,糾正違法行為,排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第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遵循“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職能處室依據處室職責分工,加強對全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等危險性較大行業的監督檢查,並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列入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可採用對被查單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檢查、安全生產專項監督檢查或綜合監督檢查、單獨組織檢查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並統一採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第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併為被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每次監督檢查時,應填寫《現場檢查記錄》,逐項填寫被檢查單位名稱、檢查的時間、地點、資料、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景,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景記錄在案,並向局領導及時彙報。

  第六、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時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結束經被查單位申請、職能處室複查後,下達《整改複查意見書》,直到徹底糾正或整改合格為止。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依相關程式進行處罰。

  第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和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監督檢查人員應事先向分管局長或局長彙報,經同意後實施。

  第八、各職能處室應每月將檢查情景進行彙總、分析。並將檢查情景及時登記到隱患排查治理臺帳。檢查記錄應妥善歸檔保管。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4

  對鄉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煙花爆竹企業等實行安全生產特派員制度。受縣安監部門或鄉政府委派,常駐指定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協助監管物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參加監管物件的安全生產會議和安全檢查;執行委託部門指令,督促監管物件的隱患整改;負責按要求向委託部門定期報告監管情況。

  為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到位,防範措施落實,特制訂本制度:

  1、鄉政府和鄉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狀況按季度對事故發生的村或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及業主實行安全生產警示告誡、

  2、凡發生一般死亡、中毒、消防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一律進行書面告誡。

  3、對村委會、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整改措施的,一律進行書面告誡。

  4、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而又不按規定整改的,一律進行安全生產告誡。

  5、凡被警示和書面告誡的村和企事業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人員應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切實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生。

  6、凡被警示和書面告誡的村和企事業單位要在收到告誡通知書後10天內,書面向鄉政府和鄉安委會報告警示、告誡整改計劃和整改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5

  一、電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電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電工崗位責任制。

  四、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及停送電操作規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按照停電、驗電、對地放電、掛接地線、停電裝置懸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告牌等步驟進行操作,確保施工安全。

  五、必須熟悉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系統。做到"熟知本崗、牢記系統"。

  六、加強以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系統的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隊,努力將事故處理於萌芽狀態。

  七、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機電事故,將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八、對供電系統的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議。

  九、認真搞好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

  十、積極參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6

  為了規範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適用範圍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類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共20種;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於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

  (三)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負傷者或有關人員要立即逐級報告專案負責人和專案安全主管部門、分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後,視傷害程度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專案名稱及所屬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已經採取的措施;

  (7)報告人情況和聯絡電話;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要按照許可權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1)輕傷事故,由專案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將事故調查報告於事故發生後5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等級的重傷、死亡等生產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調查組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人力資源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資訊。事故調查組應當按規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公司組織調查的重傷或死亡事故,於事故發生後2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專案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及相關部門審批後,嚴格組織實施,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後,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公司在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組成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事故的善後處理。負傷人員屬於本企業職工時,善後小組要同時進行負傷人員工傷認定、工傷鑑定和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公司或分公司(專案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事故處罰及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7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於企業的裝置、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築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後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範圍》或經醫師診察後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專案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專案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專案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採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後,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專案經理和專案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專案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專案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專案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協調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專案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並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專案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後,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後,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翫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專案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後,由專案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後,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後,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專案重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覆後,按批覆檔案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相關程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專案經理部應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後,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並做出有關指令後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透過綜合評價後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翫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專案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範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並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裝置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髮生事故以後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製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於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於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採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由調查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鑑定。技術鑑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後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範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覆,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覆同意後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覆後,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佈批覆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9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彙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本制度適用於分公司各部門及專案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

  3.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4.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專案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專案)負責人,專案安全員或專案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專案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專案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後果、原因初步分析、已採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後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專案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後,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專案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後,專案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並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後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專案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專案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後,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後,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公司或專案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10

  1、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站區每天至少對各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檢查出的隱患必須現場落實整改,並作好記錄備案。因條件限制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在解決之前,必須先採取臨時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2、安全檢查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組織。

  3、安全大檢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規程”的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準備工作,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重點查現場管理、查制度落實、查紀律、查規程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

  4、檢查完畢,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要組織召開現場辦公會,對查出的主要問題和隱患,堅持邊檢查邊整改的原則,按照“四定”(定專案、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的方法進行落實處理。並寫出安全檢查報表備查。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須指定專人整改、複查、驗收。對整改隱患積極、效果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態度消極有拖延、預期不解決的要責令停止生產進行處理,並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為保障在生產現場查處出的安全隱患及時得到消除,特制定安全隱患治理、報告制度。

  1、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險有害因素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作業並登記建檔,同時制定應急方案,落實專人負責整改,告知整改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2、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進行定期檢查,併成為一種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對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中查出的隱患進行分類排隊,逐條進行登記,由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根據隱患的大小和危險程度提出處理措施。

  3、處理安全隱患,按照三落實的辦法。即落實處理隱患的責任人;落實隱患地點和內容;落實處理及完成的時間。

  4、對處理隱患的情況,責任人應及時向負責人彙報,並在安全辦公會議上進行通報。

  5、對有些一時難以處理的重大隱患,應制定處理計劃,落實處理資金,儘快得以消除。

  6、對需要其他單位共同解決的隱患,應積極主動協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協商解決辦法。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11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式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於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並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後,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後,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後,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瞭解並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後,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調查以及處理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專案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12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後,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7、事故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8、發生事故並上報後,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者依法追究責任。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的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安全生產雙報告制度 篇13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絡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採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並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範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後,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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