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處理報告(7篇)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7篇)

  隨著人們自身素質提升,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你知道怎樣寫報告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事故處理報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資訊。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儲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2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彙報,並視事故大小學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範。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3

  關於xxxx年xx月xx日安全事故,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1、事故經過:

  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點到xx點,生產部檢查員xxx在對入庫鋼管進行檢查,對打包的鋼管進行拆裝,當用鋼絲鉗剪斷捆綁物時,被散落的鋼管砸傷腳部至左腳踝外傷。

  2、事故原因:

  (1)安全意識薄弱;

  (2)缺乏工作經驗;

  導致工作過程中站立位臵不對、工作方法不當,導致鋼管滾落,砸傷左腳踝。

  3、事故性質:輕傷事故。根據生產部提供的《安全、事故報告書》調查核實,以及“安全獎”的定義範圍,扣除事故員工xxx當月的安全獎。

  這次事故雖然是輕傷,但充分暴露出我們的安全工作還存在不足。安全生產任重道遠,公司員工透過這次事故應認識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公司為您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符合安全的現行法規,期望員工也遵守安全規則,在您工作或下班時,當發現有不安全隱患,您有責任報告有關人員排除。為公司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防止事故的發生。

  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4

  1.工程名稱: 於家務鄉鄉中心A01地塊

  2.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x月x日 9:00

  3.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4.事故級別:輕微傷害

  5.事故詳細經過:

  裝容器平穩著陸後,木工摘鉤將保險卡環掛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夠將容器內的扣件倒放出來,訊號工在未觀查清楚掛鉤木工是否在安全距離,就指揮塔吊司機起吊從而造成將倒出來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體上,後送醫院拍片檢查,醫生診斷,沒有造成過大傷害。

  7.事故原因分析

  訊號工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痺,安全意識不強

  8.事故的處理和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識差,本專案部根據本次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強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項安全防護設施;

  3)加強安全防護巡查工作,

  4)當日在次集中對塔吊司機及訊號工人員進行專業的安全教育及培訓,

  5)經公司決定對本專案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決定對專案經理吳寶成處罰500元,對生產經理李志起處罰500元,對現場安全員侯友茹處罰500元,對勞務施工單位處罰5000元,對勞務隊長處罰1000元, 違章指揮的訊號工給予清場處理並給予處罰500元。對施工班組違章作業,給予處罰500元。

  6)對施工隊全體施工人員進行一次有針對性並且根據本案例再結合其他案例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絕對不能再發生類似不安全事故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專案部全體管理人員進行自檢,誰的責任誰承擔,加強安全意識及安全管理,把安全問題提高到議事日程上來確保本工程專案無安全事故。

  11.參加調查人員:

  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於家務專案部

  20xx年x月x日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5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後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6

  1.事故經過:

  20xx年x月x日下午3點左右河北城建公司施工人員在D棟東南側二層安裝風管支架時,將磚塊從孔洞邊碰下一塊,正好掉落到在地下一層施工的中建八局安裝公司一工人頭上,將該人員的安全帽砸飛,造成該人員頭部發暈,後你隊郭海軍帶傷者馬上去醫院檢查,CT結果未見異常,該名工人現正在休養階段。

  2.事故類別:起物體打

  3.傷害分析:

  1.受傷部位:腦部

  2.受傷性質:衝擊傷

  3.起因物:磚塊

  4.傷害方式:落物砸傷

  5.不安全狀態: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6.不安全行為狀態:違章操作

  7.傷害程度:輕傷

  8.處理意見:

  1.專案部決定對你公司專案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員100元,單位1000元。共計1300元,總包給與的所有罰款由你單位自行承擔。

  2.對事故施工崗位人員到專案部進行安全培訓學習。

  3.你單位要加強安全管理,增加施工人員的安全意思,防止此類事故繼續發生。立即對現場所有的施工點段隱患進行全面整改。

  4.以後你單位在發生安全事故,一切後果自行承擔。專案部給與重罰。

  5.及時看望傷者,要有積極的態度,將後續工作處理好。

  6.其它個勞務隊伍要引以為戒,加強安全管理。杜絕責任安全事故的發生。

  中國建築第一工程局安裝公司

  奧林匹克國家會議中心配套工程專案經理部

  20xx年x月x日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7

  摘要:某汽車工廠總裝車間臨建設施倒塌或受損,釀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本報告描述事故過程、概況及造成的損失,分析了事故原因,採取措施,制定處理方案,透過整改實施,完成處理工作。

  關鍵詞:臨建設施質量安全事故原因措施處理方案處理結論

  一、工程基本概況

  某大型汽車製造廠總裝車間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位於新疆烏魯木齊市開發區,總建築面積約10.86萬平方米,上部主體採用鋼結構,基礎採用樁基礎,樁型為鋼筋混凝土預應力管樁,建成後將用於某知名汽車廠商總裝生產線專用車間,承擔汽車裝配、焊接及總成等任務。本工程由某建設集團第七工程處承建,施工現場長1200米,寬700米,佔地面積約84萬平方米,包括工程本身佔地面積12.37萬平方米,現場辦公、生產及生活設施等臨建佔地面積0.73萬平方米,各區之間分割槽圍牆約3930延米。本工程20xx年6月21日開工建設,預計於20xx年7月30日完成並交付使用。

  二、事故概況

  20xx年8月11日13點37分左右,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建設集團第七工程處某大型汽車製造廠總裝車間建設工地突起大風,風力約11級,瞬時最大風力達到13級,持續時間約11分鐘,致使現場生產及生活附屬用房、圍牆、臨時供電線路等臨建設施倒塌、損壞嚴重,機械裝置、施工材料不同程度受損,三人輕微傷,釀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損失

  本次事故發生約2小時後,現場立即組織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檢及安檢部門、建設、承建、管理、監理等單位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展開調查。經調查組初步調查,本次事故共造成現場臨建房屋倒塌1棟31間約500平方米,材料倉庫1棟19間約300平方米,圍牆倒塌約396延米,供電線路損壞1200米,損失或損壞材料約3.9噸,損傷或損壞已進場施工機械11臺套。萬幸的是,事發時處於當地午餐時間,大批人員因返回烏魯木齊市區用餐尚未進場,除造成3名值班人員輕微傷外,未造成人員更大傷亡。經初步統計,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摺合人民幣約56.65萬元,3人輕微傷,工期延誤約31天。

  四.事故發生原因初步分析。

  經現場事故調查組初步分析,造成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本次大風超出當地正常氣象範圍。據當地氣象資料記載及統計,一般情況下,烏魯木齊開發區一帶發生11級以上大風的機率相當低,本次大風偶發因素較大,嚴重超出預期,特別是瞬間風力達到了13級,更是當地數十年來未遇,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客觀原因;參建單位經驗不足,思想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設計原因。現場檢視設計圖紙發現,所損壞的建築物,設計由承建單位承擔,圖紙粗糙,簽字蓋章不全,很多構造節點基本都是按照內地標準設計,完全沒有結合當地情況,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具體內容有:①基礎埋深淺。②鋼柱斷面過小且柱距較大。③節點連線計算有誤。④現場建築物總體佈局不當。

  承建單位現場管理原因。主要包括:

  ①事故發生於工程建設早期,人員正在陸續進場,特別是一些主要的管理人員尚未完全到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尚未建立健全,各項作業制度、工作流程、驗收程式等尚未成型,大多數時候作業處於失控狀態;加上從思想上沒有充分重視,管理上的漏洞相當多;②選擇分包單位不當。③工期安排嚴重不合理。④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沒有盡到管理責任。

  五.與本次事故相關的資料等(附照片,其他見附件)

  六.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

  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立即發出停工令,要求停止現場一切作業;②立即按照規定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③立即採取措施,搶救人員,搶救裝置物資材料。④按照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調查損失情況,分析原因,查詢責任,制定整改措施。

  七.處理本次事故的依據

  ①本次事故的實況資料,包括時間、地點、部位、過程、事故後續發展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經濟損失情況、工期延誤情況等;②有關的合同及合同檔案,主要包括施工總包合同、分包合同、材料採購供應合同、監理合同及其補充約定等;③有關的技術檔案和資料,包括圖紙、技術檔案、檔案、施工記錄、監理記錄、材料證明檔案、實驗報告、驗收記錄、事故發生後的觀測記錄等;④與本次事故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規程等。

  八.事故處理方案

  ①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事發後所有受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事故中倒塌部分按照相關標準重建,事故受損部分中約210平方米房屋、190延米圍牆不能加固也應推倒重建,受損部分約270平方米房屋、97延米圍牆加固後可以投入使用;

  ②指令承建單位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並完成受損建築物、構築物重建、修補、加固等設計工作,並應充分考慮當地特殊情況;

  ③指令承建單位廢除臨建建設的分包合同,由自身施工隊伍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建並完成重建、受損建築物、構築物的處理工作;

  ④指令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理責任,嚴格審查分包單位,嚴格審查作業檔案,嚴格控制施工工程,嚴格履行驗收手續,確保工程達到標準;

  ⑤指令建設單位,重新計算並核定建設工期,對不合理要求進行修改,必須確保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隨意壓縮;

  ⑥指令各參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各自寫出本次事故報告,認真分析自身原因,查詢管理漏洞,接受教訓,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九.對處理結果的檢查鑑定的驗收

  20xx年9月8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各參建單位接到處理報告後,歷時約45天左右,完成部署的各項工作,現場恢復正常施工狀態,本次質量安全事故處理結束。在整個處理過程中,承建單位管理體系到位,必要的人員及裝置到位,作業措施合理有序。監理單位嚴格履行職責。經各單位共同按照國家標準驗收,整個工程達到設計標準,滿足使用要求,可以投入使用。

  十.本次事故處理結論

  經調查組研究後一致認為,本次事故屬於嚴重質量安全事故,事故中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但主觀原因是主要的。作為建設單位,給定的工期過於緊湊不合理,負有一定管理責任;作為監理單位,建設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監理不到位情況,特別是對分包單位的審查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負有監理責任;作為承建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嚴重不健全,施工現場管理嚴重不到位,特別是違規選定分包單位且疏於對分包的正常管理、監督和指導,致使現場失控,釀成事故,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

  調查組認為,本次事故損失較大,屬於三級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非常令人痛心,但沒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這是不幸中的萬幸。各參建單位必須從中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範標準,嚴格履行各自責任,確實保障專案正常、安全、有序進行。

  本次事故處理過程及結論將按照規定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省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相關單位作出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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