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市規劃、土地規劃銜接的思考
對城市規劃、土地規劃銜接的思考
加強聯絡溝通 實現“兩圖合一”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即相互聯絡又相互制約。其核心內容土地利用的方向、規模、界限的協調與否,不僅關係著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關係著城市能否健康發展,而且會對城市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實現兩個規劃的相互滲透、有機結合,已經成為加快城市化程序、推進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當務之急。
一、兩個規劃不協調的主要表現
兩個規劃都是由政府組織編制,但在具體組織編制過程中,由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分別委託不同的設計單位進行編制。在行政上是同級的兩個部門,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分別接受其同行業上級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均在自己的行政體系內完成。在相對封閉的空間內,兩個編制部門缺乏應有的有效溝通,造成兩個規劃不協調,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表現在兩個規劃的編制時間方面。如XX市20xx-20xx年城市總體規劃已完成了總體規劃綱要,並通過了省建設廳組織的專家評審,現在正在著手編製成果,準備近期上報。而同期限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現在還沒有正式啟動。由於兩個規劃的編制時間不同步,造成了兩者在用地規模、佈局等諸多方面不銜接。特別是在XX市由中等城市向大城市轉換提升的關鍵時期,兩者在佈局、規模方面的差異更加明顯。
二是表現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方面。XX市城市總體規劃(1994-20xx年)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65平方公里,而同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50.6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面積不能完全滿足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的發展需要。
三是表現在城市發展方向方面。XX市20xx-20xx年城市總體規劃,把城市拓展的方向確定為泉北大街以北至營頭崗的區域,而同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還沒有正式啟動。
四是表現在建設專案用地性質方面。在專案建設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許多建設專案的用地性質和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不一致。XX市20xx年33個省級重點專案中,有27個專案佔用農用地且不符合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條件,未列入20xx年農用地轉用計劃,而這些專案大都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建設專案的用地性質。由於兩個規劃不銜接,使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專案的位置,難以按照規劃區域進行建設,造成了產業結構佈局不合理等。
二、兩個規劃不協調的原因分析
兩個規劃不協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編制歷史不同。城市規劃在我國產生較早,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吸收借鑑了古今中外許多優秀的規劃理論和方法,規劃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比較強。土地利用規劃20世紀80年代才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編制工作,規劃中主要用地指標由上至下分解,對實際發展用地的需求考慮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後於城市總體規劃。
二是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城市規劃是綜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編制,從城市需要出發,著眼於發展,重在解決城市空間佈局問題,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土地利用規劃從土地供給出發,以上級下達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為前提,切塊用於城市建設,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對城市建設用地給予嚴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指標。
三是規劃範圍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範圍比城市規劃的範圍大,它要對規劃區內(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空間佈局(包括城鎮體系的用地佈局)做出安排,而城市總體規劃則著重對城市建設用地做出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點和麵的關係、區域性和整體的關係。
四是規劃統計口徑不同。人口和用地規模都是兩個規劃最基本的規劃依據和指標。兩項最基本指標的不統一,造成了統計口徑的不一致。在人口指標表述上,建設部〔1998〕16號檔案規定:“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規劃建成區內的非農業戶籍人口、農業戶籍人口和1年以上的暫住人口。”國土資源部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中規定:“城鎮人口應為城鎮範圍內的常住人口的總和,不包括流動人口。”前者所稱人口範圍比後者大得多。在人均建設用地上,城市規劃不考慮規劃期年耕地水平和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土地規劃則分為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總量與均量都受到耕地保有指標的限制。
五是編審程式不同。兩個規劃的編制、審批都是政府行為,都經專家評審後報批。在評審報批前,城市規劃要有方案論證、政府會議研究、人大審議等環節,而土地規劃一般只經政府辦公會討論。
三、兩個規劃的協調銜接
1、兩個規劃有著協調銜接的基礎
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雖有著本質的區別,但仍有著許多相通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兩個規劃有著共同的規劃物件和規劃目標,都涉及到建設用地指標,規劃年限都要求到20xx年。它們應該是相互協調和銜接的關係。“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城鄉發展,正確處理好人口增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之間的關係”,應該是兩個規劃銜接的總基礎。
2、兩個規劃編制部門應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兩個規劃具體組織的編制單位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應該加強聯絡溝通,互相探討,建立長效的合作機制,應共同就規劃的指導思想目標、規劃的範圍、規劃的統計口徑、規劃的技術方法、規劃的實施管理機制等方面作進一步協商,從用地規模、用地佈局等各個方面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兩個規劃相互銜接。城市規劃部門應與土地管理部門協定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規劃區範圍。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家統一管理土地的職能部門,應對各用途、各專業用地提出一系列總體用地規劃指標,其中包括城市人均用地指標。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土地利用指標時,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城市化程序,土地政策應當與城市化程序協調一致,應給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用地留有一定的彈性,用地指標不要限制過死,要為城市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空間,以促進城市與區域經濟的發展。
3、應正確處理兩個規劃年度用地計劃的關係
城市規劃應樹立耕地保護意識,尤其是保護基本農田意識,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城市土地利用應適應土地統一管理體制的要求,即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行政區內的一切土地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佈局、統一開發利用,把轄區土地納入統一的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城市土地利用有計劃的供給機制,特別是正確處理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的關係,在制定年度計劃時,不能脫離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近期用地需求,制定年度計劃。城市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政府部門不能背離年度計劃隨意批地。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與否,不僅關係到城市建設能否順利進行,而且關係到區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應該緊緊抓住兩個規劃重新修編、統一要求編制到20xx年的有利時機,認真總結經驗,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完善推進兩個規劃協調銜接的好辦法,使我們的各項建設按規劃有條不紊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