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農村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達標前期工作檢查報告

供電所農村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達標前期工作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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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領導:

  20xx年12月2日,本人赴XXX供電所,依據原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的《農村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標準》、《農村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考核細則》和國家電網公司今年印發的《農村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視窗標準》(以下統稱為“《標準》”),就該所農村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達標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初步檢查。

  透過這次檢查可以看出,該所農村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達標工作小組,在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達標的建章立制、相關工作計劃的制訂、部分管理工作的記錄臺帳的補充完善等方面,較好的完成了預定工作任務,與佈置此項工作前的狀況相比,有較大程度的提高。但由於該所具體工作人員在此期間集中投入到集鎮臺區的低壓配網改造工作之中,而工作小組成員(絕大多數是從其他供電所抽調的人員)對該所的配網結構、用電特性、客戶型別等實際情況和工作內容又不甚瞭解,影響了工作小組成員補充完善業擴報裝方面的記錄臺帳。

  現就這次檢查XXX供電所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達標中不符合“《標準》”條款的問題報告如下:

  一、服務環境方面

  1、營業視窗外未設定國家電網公司規定的統一標識和營業時間牌。所使用的營業時間牌只是用紙打印出來並貼上在門上。

  2、室內應設定的辦理各類業務的標誌、標牌不全(只有“收費室” 標牌),收費室的工作人員的姓名、崗位、工號和照片,沒有在顯著位置擺放。

  3、營業視窗內未配備如紙、筆等必要的書寫用文具;老花鏡放置的位置不合理(與客戶意見薄一起掛在牆上);只配有安全用電方面的資料而沒有營銷服務方面的宣傳資料。

  4、沒有發現(至少是不明顯)服務場所確定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的標識。

  二、服務行為方面

  1、不能提供工作人員經培訓後持證上崗的證據(據工作人員反映證件已被原西夏區供電營配公司收回)。該所對工作人員的實際培訓僅限於安全管理方面,有制度、有計劃、有記錄和考試及成績等。

  2、該所今年向客戶徵求意見和建議工作集中開展1次,20xx年11月共向客戶發放“徵求意見書”200份,收回92份,客戶意見為“很滿意”、“較滿意”和“基本滿意”,沒有“較不滿意”和“很不滿意”項,尚未對徵求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材料。

  3、這次檢查時觀察到,一位女客戶來該所報修時,稱其已打過報修值班電話但無人接聽。此事有待進一步核實。

  4、該所自查的勞動紀律遵守情況中,工作人員有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並進行相應的考核,但沒有相關記錄記載。

  三、服務規範方面

  1、該所上報供電可靠率、居民客戶端電壓合格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同時滿足自治區電力公司公佈的承諾標準,但不能提供計算過程資訊、資料等支援性資料的證據。

  2、電費公開工作方面,臺區未設立專門的釋出電費收繳情況公開欄,只在臺區內莊點的電線杆或居民住戶的牆上張貼公佈電費。

  3、業擴報裝等業務方面,查閱今年“報裝接電、拆表、復裝表工作單”,今年業擴報裝業務共計的96項工作單中,在工作結束後有56項工作單未經客戶簽字確認;今年拆表復裝表業務共計的76項工作單中,在工作結束後有35項工作單未經客戶簽字確認。

  “居民客戶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受電裝置檢驗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送電。”專案有待進一步核實。

  4、故障搶修方面,在制度和措施提到的備品備件的材料、帳卡等沒有單獨列出,不便於核實。

  “接到客戶報修電話,搶修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處理故障。從接到電話到報修地點的時間,農村地區一般不超過90分鐘;特殊邊遠地區2小時。”項未進行核實。

  四、便民服務方面

  未建立便民服務制度規定,特殊客戶(軍烈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的服務檔案,不便於對照核實提供上門服務的內容。

  五、服務監督

  1、對客戶抱怨、投訴、舉報未設立專門的受理記錄,不便於對照核實有無客戶抱怨、投訴、舉報和“投訴在5個工作日、舉報在10個工作日內答覆客戶處理情況” 的內容。

  2、聘請了服務質量和行風監督員,但未建立相關資料檔案。

  以上是本人對照“《標準》”條款,對XXX供電所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達標進行檢查的內容。由於本人能力和水平有限,檢查中肯定有疏漏和不足甚至錯誤之處,請批評指正。另外,由於時間、人力所限,本人在檢查中對該所執行“《標準》”規定的部分條款不能核實驗證,請供電所的同志們結合自身的實際,再對照“《標準》” 的規定,觸類旁通,舉一反三,進一步充實記錄、臺賬和檔案等證據性的內容,力爭在上級組織的供電營業規範化服務達標驗收時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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